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海门市盛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绍兴宸越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相关事宜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上述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海门市盛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参股下属公司,经营风险较小,由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其融资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上述公司业务更好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绍兴宸越置业有限公司在融资前为公司的控股下属公司,在融资后为公司的参股下属公司,经营风险较小,由公司按51%持股比例为其融资提供担保,且由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为绍兴宸越置业有限公司按51%持股比例向湖州懿昶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融资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是为了支持上述公司业务更好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齐凌峰、黄育华、戴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