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7日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6日至11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6日15:00至2019年11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太仓市宁波东路 28 号公司会议室。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严俊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10,455,4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17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05,923,5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92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531,8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54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855,4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8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323,5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531,8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547%。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为其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455,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55,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为其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455,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55,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天顺风能设备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为其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455,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55,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翟嘉彬律师、黄晓杰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