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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5

8-1-1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OZHON PRECISION INDUSTRY TECHNOLOGY CO.,LTD.)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心西路666号)

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8-1-2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意见函”)的内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博众精工”)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审核规则的要求,组织发行人、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落实意见函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8-1-3

一、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与香港博众之间产品销售的转移定价问题是否存在风险,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避免风险而采取的措施及相关承诺。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说明

香港博众是为了满足开拓海外市场、满足客户海外接单的需求而在香港设立的公司,承担着市场策略研究、订单承接等销售职能。2011年至2014年,香港博众承接苹果公司订单金额为42,927.33万美元,其中未转订单金额3,096.77万美元,已转部分对应的苹果公司订单金额为39,830.56万美元,境内公司承接订单金额34,044.77万美元,差额部分为香港博众的留存利润5,785.80万美元,占对应的苹果公司订单金额的比例为14.53%。

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定价政策分析报告,综合考虑被选公司的地域性、行业类别、经营状态、独立性指标、数据完整性、产品功能、承担经营风险、拥有资产情况等因素,香港博众可比公司的非关联交易毛利率的平均数及中位数在

26.83%至30.22%之间。因此,2011年至2014年发行人与香港博众之间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存在税收法律风险。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吕绍林、程彩霞承诺:如果博众精工因与香港博众之间交易转移定价事项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以及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滞纳金或任何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博众精工因此发生的全部支出和损失,保证博众精工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支出和损失。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1年至2014年发行人与香港博众之间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存在税收法律风险,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支出和损失,不会对发行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三)补充披露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四、主要会计

8-1-4

政策和会计估计/(二十)前期会计差错调整”中补充披露。

8-1-5

(以下无正文,为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6

(以下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劭悦张 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8-1-7

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经理(签名)_______________

马 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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