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374 号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称,你公司于2011年购买关联方威亮电器的土地及五栋房产至今未完成过户手续。2019年5月,你公司收到威亮电器发来的《告知函》,上述土地及房产被法院查封,同月,你公司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近日,你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寄送的《执行裁定书》,内容显示威亮电器在2015年与中信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并将上述土地及房产抵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2018年,威亮电器再次与中信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法院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上述涉案五栋房产和土地享有抵押权,认为你公司作为案外人的异议不成立,并做出驳回你公司异议的裁定。
我部对上述事项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查并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你公司2011年向威亮电器购买土地及房产的真实意图及必要性,签订相关购买协议时,上述土地及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2、审议购买资产议案的相关董事是否知悉“地上建筑物存在跨红线建立、超出宗地红线范围使用土地”等情况,相关购买协议是否
约定资产过户时限。上述土地及房产出现无法过户情况后,你公司是否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相关董事是否以审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
3、你公司购买上述土地及房产后的使用情况,若上述土地及房产被强制执行,是否会造成你公司部分业务停产,上述土地及房产目前涉及的产能产量及营业收入情况。若上述土地及房产被强制执行,对你公司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4、逐笔列示2011年以来威亮电器以上述土地及房产为抵押物所取得的授信额度、实际贷款金额及相关还款情况。上述担保事项是否履行了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补充披露2011年你公司购买上述土地及房产的评估报告。
6、你公司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于2019年11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