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了解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聘任吴洪军先生、朱伟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朱伟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恳:
高爱好:
乔吉海: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