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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慧球关于收到法院二审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5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二审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第三被告

? 涉案金额:18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上市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发布了《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16—132),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躬盛公司”)因与顾国平的股权转让纠纷,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顾国平赔偿相关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慧球科技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2018年12月29日,上海高院对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并当庭出具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民初29号,上海高院一审判决相关违规担保事项无效,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日披露的公告《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编号:临2019-001)。

2019年2月2日,公司发布了《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19-008),躬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456号,现将相关判决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慧金科股份有限公司之旧称)原审被告:顾国平

二、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人提交的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沪民初2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2. 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对(2016)沪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顾国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本案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均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二审判决情况

对于躬盛公司的上诉请求,最高法认为,躬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最高法的判决为终审判决,相关违规担保事项无效,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故不会对当期或期后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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