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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慧球关于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及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5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及判决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上诉人

? 涉案金额:531,609.07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收到的系列法院文书中,1名投资者撤诉,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另2起诉讼中,按照二审判决,公司需支付419,492.67元人民币,公司已于2018年对该等金额足额计提了预计负债,故不会对2019年损益造成负面影响。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宁中院”)送达的编号为(2018)桂01民初631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1名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

同时,公司还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西高院”)送达的编号为(2019)桂民终518号、(2019)桂民终519号的2份《民事判决书》。

现将该等案件的撤诉、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黄富评、李晓、任静涵

被告: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因公司在前实际控制人顾国平、鲜言控制期间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原告方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共计531,609.07元人民币。

三、案件裁定及判决情况

1、撤诉裁定

黄富评向南宁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法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准许撤回起诉。

2、二审判决

此次收到的2份二审判决书中,公司在一审判决时均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二审判决时广西高院综合考虑了虚假陈述案发期间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及公司资产重组失败等因素对股票价格的影响,酌情扣减了公司5%-3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在2015年6月至9月、2016年1月4日至7日期间发生大幅异常波动,该市场异常波动是因当时经济环境、政策执行等因素引发的,是整个市场参与者共同面临的风险,属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同时,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公告了资产重组终止的信息,资产重组属于公司重大投资行为,是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因素。

广西高院根据上述情况,同时结合其他地方法院的判例,综合考虑,按照投资者的实际情况,酌情扣减公司5%-30%的赔偿责任。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上述二审判决情况,公司需向投资者支付相关款项419,492.67元人民币,公司已于2018年对该等金额足额计提了预计负债,故不会对2019年损益造

成负面影响。公司2018年8月11日发布了《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8-029),2019年5月7日发布了《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9-037),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信息进行了详细披露,此次收到的3份法院文书均为前述已披露诉讼中部分案件的裁定及判决结果。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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