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奥福环保 股票代码:688021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ofu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 Ltd.(德州市临邑县经济开发区富民路南首东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特别提示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福环保”、“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44%,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1,820.032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5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发行人所在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本次发行价格26.17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46.62倍,高于2019年10月22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6.47倍,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7.81%、
79.19%、61.14%和60.46%。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与下游行业的竞争格局及公司采取的发展战略、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关。公司的主要客户包括重汽橡塑、优美科、庄信万丰、巴斯夫、威孚环保、中自环保等国内外知名催化剂厂商,与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是如果公司的主要客户发生经营风险减少对
本公司的采购或者公司未来不能持续进入主要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面临下降的风险。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给重汽橡塑和优美科的载体最终主要应用于中国重汽的国四及国五重型柴油车,2019年1-6月发行人销售给中自环保的部分载体最终应用于中国重汽的国六重型燃气车。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最终应用于中国重汽的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53%、63%、40%和47%。如果发行人与中国重汽的合作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中国重汽受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经营业绩下滑影响而导致其产量下降,则会造成公司的产品销量下降,进而对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二)下游应用车型相对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给重汽橡塑和优美科的产品主要应用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豪沃”系列品牌重卡。近三年公司销售用于“豪沃”品牌的载体只数占车用载体总只数的比例分别为43.85%、30.46%、22.23%,呈下降趋势。如未来“豪沃”系列重卡受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相关产业政策调整或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下滑影响而导致其产量下降,则会对公司的产品销量产生不利影响,对重汽橡塑和优美科的销售金额下降,进而造成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下游行业景气度下降或商用车产销量波动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核心产品SCR载体主要用于我国重型商用货车和轻型商用货车。应用于重型商用货车的SCR载体报告期各期的收入分别为5,907.42万元、14,917.57万元、12,408.36万元、7,404.1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3.61%、
76.06%、49.98%、56.55%。
我国汽车产业总体呈上升趋势,而商用货车产量呈现波动态势,其中重型商用货车产量波动更为明显。2010年重型商用货车产量高峰年产106万辆,2015年低谷年产54万辆,近三年我国重型商用货车产量分别为74.14万辆、114.97万辆和111.24万辆。2019年1-6月,我国重型商用货车产量为63.21万辆,同比上升0.13%。如未来下游行业受宏观经济周期波动或相关产业政策调整影响导致行业景气度下降,则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未来我国商用货车产
量大幅波动,则会对公司的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四)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较快带来产业格局变化的风险
随着节能环保理念的深入和国家政策的扶持,新能源汽车近年来发展较快。近三年我国新能源汽车的销量分别为50.17万辆、75.34万辆、101.31万辆,其中,纯电动商用车的销量分别为11.80万辆、15.94万辆、12.07万辆。从目前汽车整体市场来看,新能源汽车占比依然较低。在相当长的时间中,特别是对于我国大客运、大货运、大船运、大农业等领域,内燃机将会以独立驱动或以混合动力的形式存在,仍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但是如果新能源汽车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并大规模取代内燃机汽车,将对内燃机尾气后处理催化剂载体的市场规模造成较大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五)募投项目涉足乘用车新领域的风险
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发展,在蜂窝陶瓷载体行业中拥有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和较多的客户合作经验。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商用车蜂窝陶瓷载体,本次募投项目涉及投向之前未涉足的乘用车领域。尽管公司已储备了适用国六汽油车的TWC载体、GPF技术和产品,但如果汽油车载体产品不能通过发动机或机动车国六型式检验并获得公告,或者即使获得型式检验公告但不能通过市场开拓获取相应的产品订单并实现销售,发行人将存在因涉足乘用车新领域导致公司募投项目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六)国家未来采用国六标准的风险
公司以排放法规为导向,不断生产满足各个阶段排放标准的蜂窝陶瓷载体,因此公司的业务发展深受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影响。目前,我国重型燃气车已开始实施国六标准,轻型汽车和城市车辆(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的国六标准将于2020年7月1日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标准将于2021年7月1日实施,部分地区提前实施国六标准。公司目前已储备了适用国六柴油车的DOC载体、SCR载体、DPF和ASC载体以及国六汽油车的TWC载体、GPF技术和产品并积极开拓国六产品市场。如发行人产品不能通过发动机或机动车国六型式检验并获得公告,或者即使获得型式检验公告但不能通过市场开拓获取相应
的产品订单并实现销售,将会带来公司国内业务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如果重型柴油车国六标准大范围提前实施而公司未取得足够的国六系列产品型式检验公告,将丧失一部分市场份额,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七)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金额分别为-1,660.06万元、-2,239.75万元、192.90万元、16.94万元。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应收账款规模持续扩大,同时为保证产品及时供应,公司相应扩大了备货规模增加了存货占款;另一方面,公司与国内客户主要采取承兑汇票结算,公司将部分销售取得的票据用于支付工程和设备款。如未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情况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公司在营运资金周转上将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八)偿债风险
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及新技术产品的持续研发,报告期内公司对营运资金、建设资金及研发投入需求均呈上升趋势。受限于较为单一的融资渠道,银行借款是公司重要的融资方式。截至2019年6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
37.12%,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1.73和1.01,公司具有一定的债务偿还能力,但相对2018年末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有小幅下降。截至2019年6月末,公司未来一年内需要偿还的短期借款(扣除贴现取得的银行借款)为9,922.18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金额为350.00万元。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扩大产能,投入更多的固定资产,以满足国六标准实施后下游市场对蜂窝陶瓷载体需求的增长,若公司不能及时收回应收账款或通过其他融资渠道及时取得流动性支持,短期内将会导致公司资金紧张,存在一定偿债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19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同意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4号),同意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38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7,728.3584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820.0320万股股票将于2019年11月6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奥福环保”,证券代码“688021”。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19年11月6日
(三)股票简称:奥福环保;扩位简称:奥福环保
(四)股票代码:68802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728.3584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8,200,32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9,083,264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00万股,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仅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无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票数量为100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计划(包括为满足不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公募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272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799,680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01%,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21%。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次发行价格为26.17元/股,按发行价格估算的上市时市值约为20.2251亿元。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审字【2019】717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分别为5,369.84万元、4,338.28万元,累计净
利润9,708.12万元,满足在招股意向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的第(一)项之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Aofu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 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5,728.3584万元法定代表人:潘吉庆注册地址:德州市临邑县经济开发区富民路南首东侧经营范围:制造蜂窝陶瓷、蜂窝陶瓷载体、精密陶瓷、填料;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公司专注于蜂窝陶瓷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以此为基础面向大气污染治理领域为客户提供蜂窝陶瓷系列产品及以蜂窝陶瓷为核心部件的工业废气处理设备。公司生产的直通式载体、DPF产品主要应用于柴油车尤其重型柴油车尾气处理,VOCs废气处理设备主要应用于石化、印刷、医药、电子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处理。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C35)(《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电话:0534-4260688传真:0534-4266655电子邮箱:shandongaofu@aofuchina.com董事会秘书:武雄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为潘吉庆,持有公司13.90%股份,实际控制人为潘吉庆、于发明和王建忠,合计持有公司38.00%股份。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1、潘吉庆
董事长、总经理。1969年出生,男,西北轻工业学院陶瓷专业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任德州市第十四届政协委员、临邑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潘吉庆先生担任中国稀土协会催化专业委员会委员,系国家科技专家库在库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并荣获多项荣誉,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之“(四)公司的竞争优势”之“4、管理团队优势”。1992年7月至2001年6月在国家建材局蚌埠玻璃设计院任职,2001年7月至2002年2月筹备设立创导科技,2002年3月至2016年11月历任创导科技董事、董事长、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14年9月任北京英泰世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06年5月至2018年1月历任奥德维纳监事、执行董事,2007年7月至2018年1月任北京富尔维纳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4月至2016年9月任重庆奥福经理,2014年4月至今任重庆奥福董事长,2014年7月至今任德州奥深执行董事,2017年1月至今任上海运百董事,2009年7月至2011年11月任奥福有限执行董事兼经理,2011年11月至2015年3月任奥福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5年3月至今任奥福环保董事长、总经理。
2、于发明
董事。1961年出生,男,武汉工业大学无机非金属材料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2年9月至1983年7月任天津建筑材料工业学校教师,1983年8月至1986年6月就读于武汉工业大学,1986年7月至1997年10月任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1997年10月至1998年3月筹备设立创导工业,1998年3月至今历任创导工业经理、董事,2001年7月至2006年10月任香河创导工业陶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2年1月至今任北京海普斯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3月至2016年11月任创导科技董事,2003年2月至2011年2月任北京三达信微晶玻璃有限公司董事,2005年12月至今历任北京创导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2006年3月至今任内蒙古星光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6年5月至2011年5月任奥德维纳执行董事、总经理,2008年5月至2014年2月任北京金科高
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2月至今任北京金科高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2008年10月至今任北京金科同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4月至今任重庆奥福董事,2017年7月至今任北京海普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1年11月至2015年3月任奥福有限董事,2015年3月至今任奥福环保董事。
3、王建忠
董事。1970年出生,男,武汉工业大学生产过程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4年8月至2000年1月任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员工,2000年1月至今历任创导工业生产部经理、销售部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长,2002年1月至今任北京海普斯建材有限公司监事,2002年3月至2016年11月任创导科技监事,2002年6月至2007年3月任北京东能先锋热工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年2月至2011年2月任北京三达信微晶玻璃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年7月至2014年9月任北京英泰世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05年12月至今任北京创导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3月至今任内蒙古星光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监事,2011年5月至2018年1月任奥德维纳监事,2013年9月至2018年1月任安徽英泰世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4月至今任重庆奥福董事,2015年11月至今任天津创导热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7月至2011年11月任奥福有限监事,2011年11月至2015年3月任奥福有限董事,2015年3月至今任奥福环保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提名及任期情况如下:
姓名 | 在公司任职 | 提名人 | 任期 |
潘吉庆 | 董事长、总经理 | 董事会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于发明 | 董事 | 董事会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王建忠 | 董事 | 董事会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吕建华 | 董事 | 红桥创投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倪寿才 | 董事、副总经理 | 董事会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刘洪月 | 董事、副总经理 | 董事会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王务林 | 独立董事 | 董事会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赵振 | 独立董事 | 董事会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王传顺 | 独立董事 | 董事会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提名及任期情况如下:
姓名 | 在公司任职 | 提名人 | 任期 |
张旭光 | 监事会主席、生产部经理 | 监事会 | 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 |
张哲哲 | 监事、销售经理助理 | 监事会 | 2019年3月至2021年3月 |
闫鹏鹏 | 职工代表监事、经营规划部主管 | 职工代表大会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8名,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 在公司任职 | 任期 |
潘吉庆 | 董事长、总经理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倪寿才 | 董事、副总经理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刘洪月 | 董事、副总经理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孟萍 | 副总经理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冯振海 | 副总经理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武雄晖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刘坤 | 副总经理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曹正 | 财务总监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表:
姓名 | 职务 | 股份数 (股) | 股份比例(%) | 限售期限 (月) |
潘吉庆 | 董事长、总经理 | 10,743,827 | 13.90 | 36 |
于发明 | 董事 | 9,388,460 | 12.15 | 36 |
王建忠 | 董事 | 9,234,967 | 11.95 | 36 |
倪寿才 | 董事、副总经理 | 961,221 | 1.24 | 12 |
刘洪月 | 董事、副总经理 | 1,718,466 | 2.22 | 12 |
张旭光 | 监事会主席 | 176,895 | 0.23 | 12 |
闫鹏鹏 | 监事 | 10,899 | 0.01 | 12 |
冯振海 | 副总经理 | 223,401 | 0.29 | 12 |
武雄晖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21,762 | 0.29 | 12 |
刘坤 | 副总经理 | 32,697 | 0.04 | 12 |
曹正 | 财务总监 | 10,899 | 0.01 | 12 |
合计 | 32,723,494 | 42.33 |
2、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上述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上述相关人员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
况。
四、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表:
姓名 | 职务 | 股份数 (股) | 股份比例(%) | 限售期限 (月) |
潘吉庆 | 董事长、总经理 | 10,743,827 | 12.90 | 36 |
倪寿才 | 董事、副总经理 | 961,221 | 1.24 | 12 |
刘洪月 | 董事、副总经理 | 1,718,466 | 2.22 | 12 |
黄妃慧 | 技术部经理 | 194,202 | 0.25 | 12 |
合计 | 13,617,716 | 16.61 |
五、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尚未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 期限(月) | 备注 |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潘吉庆 | 10,743,827 | 18.76 | 10,743,827 | 13.90 | 36 | - |
于发明 | 9,388,460 | 16.39 | 9,388,460 | 12.15 | 36 | - |
王建忠 | 9,234,967 | 16.12 | 9,234,967 | 11.95 | 36 | - |
红桥创投 | 3,332,222 | 5.82 | 3,332,222 | 4.31 | 12 | - |
刘洪月 | 1,718,466 | 3.00 | 1,718,466 | 2.22 | 12 | - |
马志强 | 1,629,503 | 2.84 | 1,629,503 | 2.11 | 12 | - |
荣新投资 | 1,600,000 | 2.79 | 1,600,000 | 2.07 | 12 | - |
王文新 | 1,571,136 | 2.74 | 1,571,136 | 2.03 | 12 | - |
于进明 | 1,546,619 | 2.70 | 1,546,619 | 2.00 | 36 | - |
薛明轩 | 1,332,888 | 2.33 | 1,332,888 | 1.72 | 12 | - |
王萍 | 1,250,000 | 2.18 | 1,250,000 | 1.62 | 12 | - |
股东 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 期限(月) | 备注 |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
宋玉山 | 1,205,389 | 2.10 | 1,205,389 | 1.56 | 12 | - |
高强 | 1,166,277 | 2.04 | 1,166,277 | 1.51 | 12 | - |
倪寿才 | 961,221 | 1.68 | 961,221 | 1.24 | 12 | - |
彭敏 | 833,055 | 1.45 | 833,055 | 1.08 | 12 | - |
潘亮 | 764,054 | 1.33 | 764,054 | 0.99 | 12 | - |
周士良 | 562,500 | 0.98 | 562,500 | 0.73 | 12 | - |
国联钢业 | 544,959 | 0.95 | 544,959 | 0.71 | 12 | - |
科融创投 | 544,959 | 0.95 | 544,959 | 0.71 | 12 | - |
汪崇富 | 516,571 | 0.90 | 516,571 | 0.67 | 12 | - |
郭海良 | 516,571 | 0.90 | 516,571 | 0.67 | 12 | - |
朱逢军 | 496,786 | 0.87 | 496,786 | 0.64 | 12 | - |
尚磊 | 455,293 | 0.79 | 455,293 | 0.59 | 12 | - |
张建萍 | 424,455 | 0.74 | 424,455 | 0.55 | 12 | - |
杨力 | 406,749 | 0.71 | 406,749 | 0.53 | 12 | - |
江涛 | 314,586 | 0.55 | 314,586 | 0.41 | 12 | - |
郭热平 | 312,500 | 0.55 | 312,500 | 0.40 | 12 | - |
聂海涛 | 267,066 | 0.47 | 267,066 | 0.35 | 12 | - |
杨冰 | 237,721 | 0.41 | 237,721 | 0.31 | 12 | - |
谢建立 | 235,350 | 0.41 | 235,350 | 0.30 | 12 | - |
杨付杰 | 223,467 | 0.39 | 223,467 | 0.29 | 12 | - |
冯振海 | 223,401 | 0.39 | 223,401 | 0.29 | 12 | - |
武雄晖 | 221,762 | 0.39 | 221,762 | 0.29 | 12 | - |
韩国柱 | 210,923 | 0.37 | 210,923 | 0.27 | 12 | - |
黄妃慧 | 194,202 | 0.34 | 194,202 | 0.25 | 12 | - |
杨树彬 | 189,031 | 0.33 | 189,031 | 0.24 | 12 | - |
张旭光 | 176,895 | 0.31 | 176,895 | 0.23 | 12 | - |
张晓波 | 171,847 | 0.30 | 171,847 | 0.22 | 12 | - |
彭清平 | 154,662 | 0.27 | 154,662 | 0.20 | 12 | - |
毛毅哲 | 150,000 | 0.26 | 150,000 | 0.19 | 12 | - |
李民 | 146,070 | 0.25 | 146,070 | 0.19 | 12 | - |
邓晓民 | 138,458 | 0.24 | 138,458 | 0.18 | 12 | - |
股东 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 期限(月) | 备注 |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
刘淑华 | 120,293 | 0.21 | 120,293 | 0.16 | 12 | - |
敖明昌 | 117,428 | 0.20 | 117,428 | 0.15 | 12 | - |
李莹元 | 108,992 | 0.19 | 108,992 | 0.14 | 12 | - |
毕士贵 | 98,195 | 0.17 | 98,195 | 0.13 | 12 | - |
曹红强 | 91,651 | 0.16 | 91,651 | 0.12 | 12 | - |
刘鑫 | 85,923 | 0.15 | 85,923 | 0.11 | 12 | - |
钱宏云 | 85,923 | 0.15 | 85,923 | 0.11 | 12 | - |
成立新 | 54,496 | 0.10 | 54,496 | 0.07 | 12 | - |
张艳辉 | 51,554 | 0.09 | 51,554 | 0.07 | 12 | - |
王慧苗 | 34,369 | 0.06 | 34,369 | 0.04 | 12 | - |
刘坤 | 32,697 | 0.06 | 32,697 | 0.04 | 12 | - |
方国胜 | 21,798 | 0.04 | 21,798 | 0.03 | 12 | - |
焦其瑞 | 16,349 | 0.03 | 16,349 | 0.02 | 12 | - |
闫鹏鹏 | 10,899 | 0.02 | 10,899 | 0.01 | 12 | - |
曹正 | 10,899 | 0.02 | 10,899 | 0.01 | 12 | - |
许子雷 | 5,450 | 0.01 | 5,450 | 0.01 | 12 | - |
王勇伟 | 5,450 | 0.01 | 5,450 | 0.01 | 12 | - |
牛思浔 | 5,450 | 0.01 | 5,450 | 0.01 | 12 | - |
程国园 | 5,450 | 0.01 | 5,450 | 0.01 | 12 | - |
朱雪琴 | 5,450 | 0.01 | 5,450 | 0.01 | 12 | - |
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 - | 1,000,000 | 1.29 | 24 | 战略配售 |
网下限售股份 | - | - | 799,680 | 1.03 | 6 | - |
小计 | 57,283,584 | 100.00 | 59,083,264 | 76.45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18,200,320 | 23.55 | - | - |
小计 | - | - | 18,200,320 | 23.55 | - | - |
合计 | 57,283,584 | 100.00 | 77,283,584 | 100.00 | - | - |
七、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月) |
1 | 潘吉庆 | 10,743,827 | 13.90 | 36 |
2 | 于发明 | 9,388,460 | 12.15 | 36 |
3 | 王建忠 | 9,234,967 | 11.95 | 36 |
4 | 红桥创投 | 3,332,222 | 4.31 | 12 |
5 | 刘洪月 | 1,718,466 | 2.22 | 12 |
6 | 马志强 | 1,629,503 | 2.11 | 12 |
7 | 荣新投资 | 1,600,000 | 2.07 | 12 |
8 | 王文新 | 1,571,136 | 2.03 | 12 |
9 | 于进明 | 1,546,619 | 2.00 | 36 |
10 | 薛明轩 | 1,332,888 | 1.72 | 12 |
合计 | 42,098,088 | 54.47 | - |
八、保荐机构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票数量:100万股
(四)获配金额:2,617万元
(五)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5.00%
(六)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5.88%,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6.17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46.62倍(每股收益按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59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56元/股(按本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0.09元/股(根据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18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23,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66,279,163.85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7,120,836.15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10月31日出具了会验字【2019】783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9年10月31日止,公司实收募集资金净额457,120,836.15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0,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437,120,836.15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为6,627.92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 | 金额(万元,不含增值税) |
1 | 保荐承销费 | 5,234.00 |
2 | 会计师费用 | 696.23 |
3 | 律师费用 | 183.02 |
4 | 信息披露费用 | 466.98 |
5 | 发行手续费 | 47.69 |
发行费用合计 | 6,627.92 |
每股发行费用为3.31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5,712.08万元。
十一、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9,003户。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1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18,275,608,5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3,206.25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6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158548%,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7,590,379股,放弃认购数量9,621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14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140万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9,621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会审字【2019】717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2019年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三季度财务报表将不再单独披露。本公司2019年1-9月和2018年1-9月财务报表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9年1-9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 | 2019年9月30日 | 2018年12月31日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流动资产(万元) | 35,740.34 | 33,759.32 | 5.87% |
流动负债(万元) | 22,043.48 | 19,650.57 | 12.18% |
总资产(万元) | 61,926.82 | 57,730.91 | 7.27%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6.35% | 32.73% | 3.62%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41.61% | 44.13% | -2.52%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 36,161.87 | 32,256.26 | 12.11%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6.31 | 5.63 | 12.11% |
项目 | 2019年1-9月 | 2018年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总收入(万元) | 19,450.39 | 15,658.08 | 24.22% |
营业利润(万元) | 4,499.34 | 3,754.03 | 19.85% |
利润总额(万元) | 4,631.12 | 3,983.15 | 16.27%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3,905.61 | 3,410.98 | 14.5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3,727.51 | 3,181.26 | 17.17%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68 | 0.60 | 13.3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65 | 0.56 | 17.17%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1.42 | 11.44 | -0.2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10.90 | 10.67 | 2.1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2,338.14 | -2,593.04 | 190.17%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41 | -0.45 | 190.17% |
注:2019年1-9月和2018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61,926.82万元,较上年末增长4,195.91万元,增幅7.27%;公司总负债为25,764.95万元,较上年末增长290.29万元,增幅1.14%,与上年末负债水平基本持平;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36,161.87万元,较上年末增长3,905.61万元,增幅12.11%。
2019年1月至9月,公司主营业务稳步发展。2019年1月至9月,公司营业总收入为19,450.3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3,792.30万元,增幅24.22%;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905.61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494.63万元,增幅14.50%;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727.51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546.25万元,增幅17.17%。
公司2019年1-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长190.17%,主要原因系:①公司2019年1-9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3,792.30万元;②公司加强了应收账款回收管理,当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金额较上年同期增加2,802.02万元;③公司加强了供应商管理,在当期营业成本增加的情况下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金额较上年同期减少854.33万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2019年全年经营预计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销售计划,公司预计2019年全年经营情况良好。上述估计不构成公司对2019年业绩预测及利润承诺。若实际业绩情况与上述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庆奥福精细陶瓷有限公司已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名称 | 开户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临邑支行 | 86617004101421000272 | 年产400万升DPF载体山东基地项目 |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临邑支行 | 86617004101421000265 | 山东生产基地汽车蜂窝陶瓷载体生产线自动化技改项目 |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临邑支行 | 86617004101421000258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重庆奥福精细陶瓷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 | 31170101040020562 | 年产200万升DOC、160万升TWC、200万升GPF载体生产项目 |
重庆奥福精细陶瓷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 | 31170101040020570 |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
甲方: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临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6617004101421000272,截至2019年10月31日,专户余额为46,791.96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400万升DPF载体山东基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6617004101421000265,截至2019年10月3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山东生产基地汽车蜂窝陶瓷载体生产线自动化技改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6617004101421000258,截至2019年10月3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力、乔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2、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
甲方: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重庆奥福精细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鉴于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年产200万升DOC、160万升TWC、200万升GPF载体生产项目;”实施主体为乙方,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170101040020562,“2: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乙方,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170101040020570,截至2019年10月31日,两专户余额均为0元。两专户仅用于乙方“1:年产
200万升DOC、160万升TWC、200万升GPF载体生产项目;2: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承诺如有存单,在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釆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力、乔岩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和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信息内容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和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号楼国投金融大厦12层
电话:010-83321135
保荐代表人:盛力(010-83321113)、乔岩(010-83321133)
项目协办人:程洁琼
其他经办人员:杨晓波、丁秀金、耿鑫、熊略、王强
三、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盛力,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曾担任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保荐代表人,此外主要负责或参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IPO、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及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投行项目。
乔岩,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海伦钢琴(300329)、新晨科技(30054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并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青海华鼎(600243)200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海伦钢琴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并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潘吉庆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发明、王建忠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倪寿才、刘洪月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冯振海、武雄晖、刘坤、曹正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监事张旭光、张哲哲、闫鹏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核心技术人员黄妃慧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股东于进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马志强等45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红桥创投、科融创投、荣新投资、国联钢业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合伙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潘吉庆、于发明、王建忠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额不超过持有股份的25%,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本人所持奥福环保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十一)红桥创投、科融创投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公司/合伙企业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公司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合伙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公司/合伙企业任何时候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如下:
(一)预案启动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
④公司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实际控制人自公司
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超过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自公司上市后每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上述新聘人员符合本预案相关规定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十日内召开会议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如根据法律及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的15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对回购股份进行处理。
2、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四)责任追究机制
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实际控制人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违反前述承诺,且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违反前述承诺,且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宜,购回数量应相应调整),购回价格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应相应调整),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如对此负有法律责任的,将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促成公司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
回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且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全体董事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安信证券在奥福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奥福环保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发行人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发行人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发行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且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发行人账户;
(3)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且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四)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
红桥创投和科融创投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2、如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于进明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
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