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事项造成实质性影响,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甘为民
王友钊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