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久日新材 股票代码:688199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Tianjin Jiuri New Materials Co., Ltd.
(天津市北辰区双辰中路2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席主承销商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特别提示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日新材”、“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9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3月。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一) 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分别为44%、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 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2019年3月实施完成的定增股份除实际控制人赵国锋以外,锁定期为自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
个月,本次公开发行2,780.68万股,发行后总股本11,122.68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2,576.5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1648%,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 市盈率处于较高水平
本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66.68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9.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1.6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9.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2.1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截至2019年10月21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6.90倍。公司本次发行市盈率为42.1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 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 技术和产品研发风险
强大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研发能力是公司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行业竞争优势的关键。报告期内,公司围绕光引发剂产品生产工艺、新型光引发剂产品研发、不同光引发剂型号之间的复配使用等主营业务领域,对研发机构设置、研发流程体系不断完善,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在技术工艺、产品设计等方面取得了多项研发成果。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已取得发明专利41项、实用新型专利6项,以及多项非专利技术。但随着下游产业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产业技术水平的持续提升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的研发和持续创新能力面临着严峻挑战。如果公司不能准确把握行业未来发展方向、研发创新机制不能适应行业发展需要、技术水平无法满足市场要求,则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将受到负面影响。同时,根据业务发展规划,未来公司将着力在新型光引发剂、特种光固化材料等领域进行研究开发,但由于技术与产品创新具有一定难度、市场需求可能发生变化,以及研发过程及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研发结果不及预期或研发投入超支,对公司发展规划的实现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 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盐酸、甲醇等部分原材料属于危险化学品,1173和184的氯化工艺、369的烷基化工艺等属于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以及危险化工工艺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为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公司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标准化操作规程,配备完备的安全生产设施,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环保部等常设机构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车间、仓库、设备进行安全检
查,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等。但由于可能受到突发环境变化影响,以及化工企业部分生产环节需人工操作,公司仍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潜在风险。最近36个月,公司曾受到以下安全生产类行政处罚:(1)2016年5月,因山东久日光引发剂扩建项目试生产报告未经专家审查而开启反应釜,被无棣县安监局处罚1万元;(2)2016年12月,常州久日因未按标准设置防静电措施,被常州市安监局处罚5万元;(3)2017年9月,常州久日因原材料异丁酰氯容器翻倒泄露,被常州市金坛区安监局处罚9万元,并被要求停止涉事车间的生产活动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4)2018年8月,山东久日内罩棚仓库因台风引发火灾,被无棣县安监局处罚20万元。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如因管理不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停产整改等监管措施,进而对公司正常生产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化工园区某企业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响水化工园区被关闭,当地政府可能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整治,措施可能包括停产及限期整改,城镇人口密集区企业搬迁改造,对规模以下企业限期整改,部分区域禁止化工企业生产等。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久日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受到爆炸事故的影响。如未来有关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将可能对本公司、本公司供应商或客户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生产、采购、销售产生影响。
(三) 环保风险
公司所属行业为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主要包括氨氮、苯、氯化氢等。公司日常经营需符合《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污染物进行防治处理。报告期内,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和技术力量用于环保设施和技术工艺改进,遵照有关环保法规进行环境治理。但由于我国环保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以及公司日常管理疏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近三年曾受到环保部门5项行政处罚,累计罚金12万元,且“1,500吨/年光引发剂1103、200吨/年光引发剂TMBSC、200吨/年紫外线吸收剂BP-3/200吨/年紫外线吸收剂BP-12”项目
被要求停止生产直至通过验收。根据处罚机关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处罚机关出具的专项证明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部分处罚机关进行的走访情况,上述5项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接受处罚后,公司积极进行针对性整改并采取一系列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的举措,自2018年8月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再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如果国家在未来进一步制定、实施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方面,公司需要增加购置环保设备、加大环保技术工艺研发投入或采取其他环保措施,以满足监管部门对环保的要求,这将导致公司经营成本增加,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另一方面,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三废”排放量可能相应增加,如公司的环保治理、“三废”排放不能满足监管要求,将可能受到罚款、停限产等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 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市场上主要光引发剂产品价格呈上涨趋势。尤其是2017年下半年以来,受下游需求旺盛,光引发剂制造业及上游原料供应的产能短期内难以明显释放等因素影响,光引发剂产品市场价格上涨明显。公司主要光引发剂品种平均价格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kg
产品名称 | 2019年4-6月 | 2019年1-3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TPO/TPO-L | 267.62 | 270.77 | 201.90 | 104.80 | 93.89 |
184 | 71.47 | 71.01 | 65.68 | 52.61 | 45.61 |
1173 | 60.37 | 61.99 | 57.99 | 30.20 | 27.46 |
ITX/DETX | 162.76 | 160.39 | 118.00 | 95.11 | 94.88 |
907 | 125.39 | 126.07 | 121.31 | 97.18 | 80.39 |
369 | 157.75 | 148.55 | 138.47 | 120.29 | 121.16 |
稳,光引发剂产品价格可能下降,公司面临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五) 诉讼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久日新材诉意大利Caffaro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已由意大利米兰法院组织了四次听审。根据发行人诉讼代理人意大利CDR&associati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7月12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Caffaro提供的材料仅仅支持其索赔10万欧元;法院判令久日新材胜诉的可能性极高,久日新材向Caffaro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极低;即使久日新材败诉,也只会是很小数额的赔偿。假设久日新材按照Caffaro索赔金额600.94万欧元进行全额赔偿,以2019年9月2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欧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7.7935计算,久日新材赔偿金额约4,683.43万元人民币,占久日新材2019年上半年利润总额的
21.26%,占截至2019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25%,占2019年上半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8.13%。合同签署前,发行人主要通过自产方式满足对合同所采购原材料的需求,自Caffaro的采购仅作为补充;合同终止对公司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为避免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不必要纠纷,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制度建设和人员建设两方面。制度方面,公司制定了适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执行的《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为应对涉诉事项提供了制度保证。人员方面,公司设置法务岗位,由具有法律资质的法务人员对经营活动中采购和销售业务合同和订单条款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法律问题。
尽管发行人已建立避免出现纠纷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在生产经营中仍可能出现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
(六) 停、限产风险
1、公司自身存在的停、限产风险
报告期内,我国的环保政策、安全生产监管对业内企业的要求不断加强,发行人子公司常州久日、山东久日曾因重大公共事件、极端天气、行政命令、案件调查等原因被临时或持续性的暂停生产、停产整治或限产。
2016年度因停产共计影响发行人产能1,170吨,占当年总产能的14.01%,
其中山东久日因所在园区进行污水排放“一企一管”改造,被要求停产152天,影响产能约1,050吨;常州久日因“1,500吨/年光引发剂1103、200吨/年光引发剂TMBSC、200吨/年紫外线吸收剂BP-3/200吨/年紫外线吸收剂BP-12”项目生产配套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被要求涉事项目停产44天,影响产能约120吨。2017年度因停产共计影响发行人产能590吨,占当年总产能的6.18%,其中常州久日因“1,500吨/年光引发剂1103、200吨/年光引发剂TMBSC、200吨/年紫外线吸收剂BP-3/200吨/年紫外线吸收剂BP-12”项目生产配套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继续停产86天,影响产能约260吨;常州久日因异丁酰氯容器翻倒泄露导致涉事车间被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被要求停产26天,影响产能约330吨。2018年度因停产共计影响发行人产能1,380吨,占当年总产能的
10.18%,其中山东久日因台风引起罩棚仓库火灾而停产自查,停产48天,影响产能约400吨;常州久日因配合常州市大气污染治理停产累计157天,影响产能约980吨。2019年一季度因停产共计影响发行人产能185吨,占当期总产能的5.61%,其中常州久日因配合常州市大气污染治理停产累计60天,影响产能约185吨。
上述停、限产,主要由大气污染防控公共事件、园区公共事件、火灾意外事件,以及行政处罚案件等原因引起,其中公共事件、意外事件较行政处罚案件的影响持续事件较长、影响生产计划较大。因发行人子公司管理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或现场处理措施造成的受限产能情况:2016年度121.86吨,占当年总产能的1.46%;2017年度591.14吨,占当年总产能的6.18%。
公司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产品的稳定供应,报告期内通过多种有效措施进行环保治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以降低停、限产的影响,主要措施包括:合理布局多个生产基地实现主要产品多基地同时生产(公司现有常州久日、山东久日、湖南久日三个生产基地,计划新建东营久日、宁夏久日、内蒙古久日三个生产基地);加大资金和研发投入减少污染物排放并着力实现生产过程的连续化、自动化和标准化;加强内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等。上述措施的实施有助于减小停、限产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但在经营过程中,公司仍存在因不可抗力、政府监管政策等原因而造成被
迫停止生产或关闭部分生产设施的可能。如发生停、限产情形,将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公司供应商、客户存在的停、限产风险
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化工园区某企业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响水“321”事故发生后,全国各地对化工园区进行整顿治理。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中,江苏久日化工有限公司被要求停产整改,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问题整改完成且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大丰市天生药业有限公司被要求暂时停产。如未来有关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将可能对本公司、本公司供应商或客户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进而对公司的正常生产、原料供应、产品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七) 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销售收入分别为25,637.04万元、31,875.39万元、45,449.35万元和22,095.82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0.21%、
43.14%、45.24%和53.79%,境外客户主要集中在欧洲、北美、东亚等区域。如境外国家或地区针对公司主要产品实施进口政策、关税及其他方面的贸易保护措施,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向美国出口销售收入分别为6,842.30万元、8,972.71万元、13,290.65万元和8,202.00万元,占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10.73%、12.14%、13.23%和19.97%。2018年以来,美国相继公布了一系列对进口自中国的各类商品加征关税的贸易保护措施。2018年9月18日,美国政府宣布将于2018年9月24日起对约2,0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10%关税,该部分加征关税清单涉及公司184、1173、BP、BDK等13个型号产品(该等加征关税产品范围可能根据美国政府对豁免品种的认定变化而发生改变)。2019年5月10日,美国对2,000亿美元中国输美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从10%上调至25%。2019年9月1日起,美国对3,000亿美元中国输美商品征收15%的关税,此次加征关税新增涉及TPO、TPO-L2个光引发剂品种,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对上述两个光引发剂品种加征关税事项尚未开始实施。
由于我国是光引发剂主要生产国,主要光引发剂产品均集中在我国生产,且多个品种仅我国生产,因此短期内美国市场对中国光引发剂供应商存在一定依赖,美国客户难以将关税成本完全向供应商转嫁。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对于新增关税成本,经双方协商公司一般与美国客户平均分担,即公司按照产品原售价与加征关税税率的一半调减产品销售单价。
假设2018年1月1日起已对13个光引发剂型号加征25%的关税及对2个光引发剂型号加征15%的关税;假设公司仍将保持与美国客户平均分担新增关税成本,则测算美国加征关税行为在2018年、2019年1-3月的关税成本金额为1,224.97万元、667.33万元,分别占公司2018年、2019年1-3月营业收入的
1.22%、1.62%,占公司2018年、2019年1-3月毛利总额的3.17%、3.84%,占公司2018年、2019年1-3月利润总额的5.75%、5.75%。
截至目前,美国加征关税对公司经营业绩未造成明显影响。如果中美贸易摩擦继续升级,美国进一步扩大加征关税产品范围或未来客户要求由公司承担关税成本,可能会对公司向美国产品出口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可能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1)公司向美国出口规模降低,来源于美国市场的收入减少;(2)加征的关税成本部分由公司承担,产品毛利率受到不利影响;(3)对美国出口的产品型号结构发生变化,征税产品销量受到不利影响;(4)其他国家和地区新竞争对手的出现,挤压公司在美市场份额。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19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7号),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32号文批准。根据久日新材的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久日新材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久日新材A股总股本为11,122.6800万股,其中2,576.5513万股于2019年11月5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久日新材”,证券代码为“688199”。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19年11月5日
(三)股票简称:久日新材
(四)股票扩位简称:久日新材料
(五)股票代码:688199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1,122.6800万股
(七)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2,780.68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无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576.5513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8,546.1287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89.9820万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如下:
公司股东赵国锋、王立新、山东圣丰、赵美锋、王立平限售期为36个月;2019年3月,公司完成对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合计37名自然人定向增发395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认购数量(万股) | 认购金额(万元) |
1 | 赵国锋 | 245.00 | 2,940.00 |
2 | 解敏雨 | 15.00 | 180.00 |
3 | 贺晞林 | 7.00 | 84.00 |
4 | 刘益民 | 7.00 | 84.00 |
5 | 陈波 | 4.00 | 48.00 |
6 | 吕振波 | 4.00 | 48.00 |
7 | 凌景华 | 3.00 | 36.00 |
8 | 寇福平 | 10.00 | 120.00 |
9 | 郝蕾 | 7.00 | 84.00 |
10 | 马秀玲 | 7.00 | 84.00 |
11 | 闫云祥 | 7.00 | 84.00 |
12 | 敖文亮 | 7.00 | 84.00 |
13 | 张齐 | 7.00 | 84.00 |
14 | 李可 | 4.00 | 48.00 |
15 | 刘代江 | 4.00 | 48.00 |
16 | 周海兵 | 4.00 | 48.00 |
17 | 胡祖飞 | 6.00 | 72.00 |
18 | 孙建忠 | 3.00 | 36.00 |
19 | 杨文华 | 3.00 | 36.00 |
20 | 袁刚 | 4.00 | 48.00 |
21 | 刘鹏 | 4.00 | 48.00 |
22 | 乔翔 | 4.00 | 48.00 |
序号 | 姓名 | 认购数量(万股) | 认购金额(万元) |
23 | 陶生荣 | 1.00 | 12.00 |
24 | 王家元 | 2.00 | 24.00 |
25 | 唐西博 | 2.00 | 24.00 |
26 | 连守春 | 2.00 | 24.00 |
27 | 何昶 | 2.00 | 24.00 |
28 | 张东湖 | 2.00 | 24.00 |
29 | 李欢欢 | 2.00 | 24.00 |
30 | 王静昕 | 2.00 | 24.00 |
31 | 蒋文静 | 2.00 | 24.00 |
32 | 毛桂红 | 2.00 | 24.00 |
33 | 罗想 | 2.00 | 24.00 |
34 | 赵忠仁 | 2.00 | 24.00 |
35 | 刘洪 | 2.00 | 24.00 |
36 | 胡祖平 | 2.00 | 24.00 |
37 | 赵志勇 | 2.00 | 24.00 |
合计 | 395.00 | 4,740.00 |
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254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141,467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04%,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24%。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之(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本次发行价格为66.68元/股,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1,122.68万股,上市时市值为74.17亿元,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发行人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0,515.88万元,2017、2018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4,059.71万元、17,592.76万元。综上,本公司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Tianjin Jiuri New Materials Co., 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8,342.00万元法定代表人:赵国锋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双辰中路22号经营范围:异丙基硫杂蒽酮、光敏剂制造、销售(限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异丙基噻吨酮、1-羟基环已基苯基甲酮、2-羟基-甲基苯基丙烷-1-酮、2,4-二乙基硫杂蒽酮、对二甲氨基苯甲酸异辛酯、4-二甲基氨基苯甲酸乙酯、邻苯甲酰基苯甲酸甲酯、4-苯基二苯甲酮、苯甲酰甲酸甲酯、2,4,6-三甲基苯甲酰基苯基膦酸乙酯、N-氟代双苯磺酰胺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化工、电子与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中介除外);新材料制造(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主营业务:发行人主要从事系列光引发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处行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之“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是全国产量最大、品种最全的光引发剂生产供应商,光引发剂业务市场占有率约30%,在光固化剂领域具有全球影响力。所属行业: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电话:022-58330799传真:022-58330748网址:http:// www.jiuri.cc
电子邮箱:jiuri@jiurichem.com董事会秘书:郝蕾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长赵国锋持有公司19,771,609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23.7013%,系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前,赵国锋配偶、公司董事王立新持有公司1,486,437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1.7819%;赵国锋控制的山东圣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1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1.3186%。赵国锋、王立新夫妇,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26.8018%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赵国锋、王立新夫妇。近三年,赵国锋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公司其他董事的选任均由赵国锋提名;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赵国锋担任公司总经理,并于2019年9月辞任总经理后以董事长名义提名新任总经理人选;最近三年,王立新一直担任公司董事。赵国锋、王立新夫妇,在公司最近三年重大事项的表决上保持了一致,对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实施控制。赵国锋、王立新基本情况如下:
赵国锋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毕业于南开大学农药学专业,具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现为南开大学教授,未担任行政职务。历任南开大学生物化学科技开发公司总经理,天津南开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山东中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7年1月至今就职于公司(及前身久日化学),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久瑞翔和执行董事,总体负责公司战略规划制订、重大决策研究、重要外部关系管理、融资管理等事项。
王立新女士,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南开大学有机化学专业,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历任天津河北制药
厂质检科员、质量保证部部长;现为南开大学元素有机化学研究所高级工程师,未担任行政职务。2011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二) 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发行后,赵国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9,771,609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7.7759%,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后,赵国锋、王立新夫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为20.1013%,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 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成员共有9名,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公司现任董事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提名人 | 任期 |
1 | 赵国锋 | 董事长 | 赵国锋 | 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 |
2 | 解敏雨 | 董事、总经理 | 赵国锋 | 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 |
3 | 王立新 | 董事 | 赵国锋 | 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 |
4 | 贺晞林 | 董事、副总经理 | 赵国锋 | 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 |
赵国锋 | 王立新 |
山东圣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
39.69%
39.69%
0.9890%
0.9890% | 17.7759% | 1.3364% | 79.8987%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提名人 | 任期 |
5 | 权乐 | 董事 | 赵国锋 | 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 |
6 | 刘益民 | 董事 | 赵国锋 | 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 |
7 | 周爱民 | 独立董事 | 赵国锋 | 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 |
8 | 冯栋 | 独立董事 | 赵国锋 | 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 |
9 | 贺峥杰 | 独立董事 | 赵国锋 | 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提名人/选举机构 | 任期 |
1 | 陈波 | 监事会主席 | 赵国锋 | 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 |
2 | 吕振波 | 职工监事 | 职工代表大会 | 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 |
3 | 袁刚 | 监事 | 陈波 | 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期间 |
1 | 解敏雨 | 总经理 |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 |
2 | 贺晞林 | 副总经理 | 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 |
3 | 寇福平 | 副总经理 | 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 |
4 | 张齐 | 副总经理 | 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 |
5 | 郝蕾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 |
6 | 马秀玲 | 财务总监 | 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 |
7 | 闫云祥 | 副总经理 | 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 |
8 | 敖文亮 | 副总经理 | 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1 | 寇福平 | 副总经理兼任生产技术中心主任 |
2 | 张齐 | 副总经理兼任研发中心主任 |
3 | 罗想 | 研发中心技术工艺部经理 |
4 | 毛桂红 | 研发中心产品研发部经理 |
5 | 张建锋 | 研发中心产品研发部副经理 |
姓名 | 职位/亲属关系 | 直接持股 数量(股) | 间接持股 数量(股) | 合计持股 数量(股) | 合计持股数量占发行前股份比例 |
赵国锋 | 董事长 | 19,771,609 | 436,640 | 20,208,249 | 24.2247% |
赵美锋 | 董事长赵国锋之妹 | 678,738 | - | 678,738 | 0.8136% |
解敏雨 | 董事、总经理 | 6,368,033 | - | 6,368,033 | 7.6337% |
王立新 | 董事 | 1,486,437 | - | 1,486,437 | 1.7819% |
王立平 | 董事王立新之弟 | 179,612 | - | 179,612 | 0.2153% |
贺晞林 | 董事、副总经理 | 231,934 | - | 231,934 | 0.2780% |
贺水济 | 董事、副总经理贺晞林之父亲 | 90,869 | - | 90,869 | 0.1089% |
刘益民 | 董事 | 80,000 | - | 80,000 | 0.0959% |
陈波 | 监事会主席 | 610,558 | - | 610,558 | 0.7319% |
吕振波 | 职工监事 | 162,951 | - | 162,951 | 0.1953% |
袁刚 | 监事 | 108,306 | - | 108,306 | 0.1298% |
寇福平 | 副总经理兼任生产技术中心主任 | 100,000 | - | 100,000 | 0.1199% |
张齐 | 副总经理兼任研发中心主任 | 108,306 | - | 108,306 | 0.1298% |
郝蕾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135,000 | - | 135,000 | 0.1618% |
马秀玲 | 财务总监 | 165,628 | - | 165,628 | 0.1985% |
姓名 | 职位/亲属关系 | 直接持股 数量(股) | 间接持股 数量(股) | 合计持股 数量(股) | 合计持股数量占发行前股份比例 |
闫云祥 | 副总经理 | 80,000 | - | 80,000 | 0.0959% |
敖文亮 | 副总经理 | 70,000 | - | 70,000 | 0.0839% |
罗想 | 研发中心技术工艺部经理 | 41,000 | - | 41,000 | 0.0491% |
毛桂红 | 研发中心产品研发部经理 | 48,806 | - | 48,806 | 0.0585% |
张建锋 | 研发中心产品研发部副经理 | 1,322 | - | 1,322 | 0.0016% |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山东圣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山东圣丰系赵国锋控制的企业,山东圣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久日新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久日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久日新材回购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久日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赵国锋与赵美锋系兄妹关系,王立新与王立平系姐弟关系,赵美锋、王立平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锁定事宜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久日新材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
价格。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作为久日新材的核心技术人员,寇福平、张齐、罗想、毛桂红、张建锋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锁定事宜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自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6、申报前六个月内新增股份的锁定承诺
2019年3月,发行人完成对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合计37名自然人定向增发395万股(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该37名自然人股东出具《关于新增股份锁定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自2019年3月7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新增股份。
7、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月)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赵国锋 | 19,771,609 | 23.70 | 19,771,609 | 17.78 | 36 |
解敏雨 | 6,368,033 | 7.63 | 6,368,033 | 5.73 | 12或自2019年3月7日起36个月(注)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5,423,689 | 6.50 | 5,423,689 | 4.88 | 12 |
南海成长精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43,000 | 2.93 | 2,443,000 | 2.20 | 12 |
广东盈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330,000 | 2.79 | 2,330,000 | 2.09 | 12 |
陈发树 | 1,989,000 | 2.38 | 1,989,000 | 1.79 | 12 |
河北国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900,000 | 2.28 | 1,900,000 | 1.71 | 12 |
鼎泰海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888,000 | 2.26 | 1,888,000 | 1.70 | 12 |
王立新 | 1,486,437 | 1.78 | 1,486,437 | 1.34 | 36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405,744 | 1.69 | 1,405,744 | 1.26 | 12 |
山东圣丰投资有限公司 | 1,100,000 | 1.32 | 1,100,000 | 0.99 | 36 |
赵美锋 | 678,738 | 0.81 | 678,738 | 0.61 | 36 |
王立平 | 179,612 | 0.22 | 179,612 | 0.16 | 36 |
其余股东 | 36,456,138 | 43.70 | 36,456,138 | 32.78 | 12或自2019年3月7日起36个月(注) |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 - | 899,820 | 0.81 | 24 |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 | - | - | 1,141,467 | 1.03 | 6 |
小计 | 83,420,000 | 100.00 | 85,461,287 | 76.84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无限售流通股 | - | - | 25,765,513.00 | 23.16 | - |
合计 | 83,420,000 | 100.00 | 111,226,800 | 100.00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股份 (股) | 比例(%) | 限售期 (月) |
1 | 赵国锋 | 19,771,609 | 17.78 | 36 |
2 | 解敏雨 | 6,368,033 | 5.73 | 12或自2019年3月7日起36个月(注) |
3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5,423,689 | 4.88 | 12 |
4 |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 | 2,765,860 | 2.20 | 12 |
5 | 广东盈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330,000 | 2.09 | 12 |
6 | 陈发树 | 1,989,000 | 1.79 | 12 |
7 | 河北国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900,000 | 1.71 | 12 |
8 | 鼎泰海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888,000 | 1.70 | 12 |
9 | 王立新 | 1,486,437 | 1.34 | 36 |
10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405,744 | 1.26 | 12 |
(二) 跟投数量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59,999,997.60元,本次获配股数899,82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24%。
(三) 限售期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780.68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66.6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42.16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81倍(按照每股发行价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58元/股(按照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3.71元/股(按照2019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85,415.74万元。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0月30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423号)经审验,截至2019年10月30日止,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185,415.74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合计人民币14,486.45万元(不含税)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0,929.29万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780.6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68,148.61万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4,486.45万元(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费用项目 | 金额 |
承销费用与保荐费用 | 12,757.02 |
审计费用与验资费用 | 471.70 |
律师费用 | 613.21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97.17(注)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 147.35 |
合计 | 14,486.45 |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89.982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24%。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691,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195892%,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0,675,441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5,559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6,215,98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6,215,98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5,559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公司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对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9]005456号)。大华会计师对公司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以及2019年1-6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19]004700号),具体审阅意见为:“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久日新材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上述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9年三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9年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本公司2019年三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项目 | 2019/9/30 | 2018/12/31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流动资产(万元) | 65,286.40 | 62215.85 | 4.94 |
流动负债(万元) | 39,354.60 | 38644.35 | 1.84 |
总资产(万元) | 136,860.47 | 123164.5 | 11.12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41.74% | 29.33% | 42.31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31.05% | 36.24% | -14.33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 94,239.24 | 78526.85 | 20.01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11.30 | 9.88132 | 14.33 |
项目 | 2019年1-9月 | 2018年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
营业总收入(万元) | 105,764.78 | 77,049.99 | 37.27 |
营业利润(万元) | 28,268.33 | 16,498.61 | 71.34 |
利润总额(万元) | 28,118.20 | 16,212.60 | 73.43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3,143.58 | 12,398.33 | 86.67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22,800.30 | 12,517.14 | 82.15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2.80 | 1.56 | 79.4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2.76 | 1.57 | 75.8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6.61 | 18.44 | 44.3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26.21 | 18.62 | 40.76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7,548.91 | 11,580.64 | -34.81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90 | 1.46 | -37.90 |
万元,较去年同期分别增加37.27%、71.34%、73.43%、86.67%和82.15%,主要系公司2019年1-9月较去年同期主要主要产品需求和价格上涨。2019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548.91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34.81%,主要系公司收入规模增大,应收账款较去年三季度末增大。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经销商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2019年全年经营预计
公司所处行业整体处于平稳态势,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销售计划,公司预计2019年全年经营情况良好。上述估计不构成公司对2019年业绩预测及利润承诺。若实际业绩情况与上述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帐户名称 | 开户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对应投资项目名称 |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泰支行 | 77070078801300001191 | 年产87,000吨光固化系列材料建设项目 |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 | 122903417510602 | 光固化技术研究中心改建项目 |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支行 | 2004052132000438 | 补充流动资金 |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支行 | 441130100100460003 | 补充流动资金 |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越(身份证号码:6101041982******10)、刘宪广(身份证号码:370682197******39)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同意丙方还可指定保荐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情况,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其他各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因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查询资料的除外。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二、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9年10月16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除2019年11月1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议案》、《关于设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霍达保荐代表人:孙越、刘宪广项目协办人:张远明项目经办人:傅承、王宇琦、刘泽、袁辉联系电话:0755-82943666传真:0755-82943121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认为久日新材已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因此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久日新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孙越于2017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担任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董事,曾先后主持或参与信立泰IPO、天源迪科IPO、捷顺科技IPO、山东神思IPO、创业黑马IPO等,以及富力地产公司债、盛和资源定向增发、华电重工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等。
刘宪广于2015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担任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曾先后主持或参与项目包括新疆浩源IPO、雄韬电源IPO、淳中科技IPO,方正科技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江钻股份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拓普集团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特发信息2014年度重大资产重组、长亮科技2014年度重大资产重组。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国锋、王立新夫妇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山东圣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山东圣丰系赵国锋控制的企业,山东圣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久日新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久日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久日新材回购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久日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赵国锋与赵美锋系兄妹关系,王立新与王立平系姐弟关系,赵美锋、王立平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锁定事宜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久日新材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
5、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作为久日新材的核心技术人员,寇福平、张齐、罗想、毛桂红、张建锋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锁定事宜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自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6、申报前六个月内新增股份的锁定承诺
2019年3月,发行人完成对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合计37名自然人定向增发395万股(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该37名自然人股东出具《关于新增股份锁定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自2019年3月7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新增股份。
7、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赵国锋、王立新夫妇作为久日新材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就对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事宜出具《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4)若本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山东圣丰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山东圣丰投资有限公司就对久日新材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事宜出具《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减持价格: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3)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公司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公司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3、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赵美锋、王立平就对久日新材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事宜出具《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4)若本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久日新材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对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事宜出具《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承诺从其规
定执行。
(4)若本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5)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
5、持股5%以上股东解敏雨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解敏雨就对久日新材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事宜出具《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久日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作出的关于所持久日新材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可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部分久日新材股票。
(2)减持意向及减持数量: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久日新材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及时向久日新材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5)若本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久日新材股份所得收益将归久日新材所有。
6、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作为久日新材的核心技术人员,寇福平、张齐、罗想、毛桂红、张建锋对
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事宜出具《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减持意向及减持数量: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四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4)若本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订《关于制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并由发行人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根据本预案的规定采取有关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二) 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赵国锋、王立新。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若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30%与上一会计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20%之中的高者;
(2)实际控制人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60%与上一会计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20%之中的高者。
(3)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批准而未增持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因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发生变更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3、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3、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增持(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增持(买入)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单次用于增持(买入)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金额的30%,但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额。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单次用于增持(买入)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董事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平均金额的30%,但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董事从公司领取税后平均薪酬。
(3)单次增持(买入)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
增持(买入)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份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批准而未增持(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四) 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遵循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份或其他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本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如未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其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实际控制人单次最低增持金额-其实际增持金额(如有),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红,同时,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实际控制人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作为公司的董事、实际控制人,违反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做出决议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的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遵循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份或其他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本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如未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买入)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买入)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每违反一次,其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补偿金额=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30%-其实际增持(买入)金额(如有),董事、高级管理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同时,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违反承诺,每违反一次,其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补偿金额=上年度董事薪酬平均金额的30%-其实际增持(买入)金额(如有),其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买入)义务情节严重的,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 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出具《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监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监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回购数量: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回购价格:公司股票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其中,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权机构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
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赵国锋,实际控制人赵国锋、王立新出具《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和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权机构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如因《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久日新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违法事实已由监管部门作出认定的,本人承诺将督促久日新材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权机构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履行本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关于欺诈发行事宜出具了《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 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关于欺诈发行事宜出具了《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赵国锋,实际控制人赵国锋、王立新就关于欺诈发行事宜出具《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和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联席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审计及验资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评估机构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天津久日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出具了《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改制项目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华夏金信评报字[2011]106号)。如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导致上述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验资机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验资报告(五洲松德验字[2010]1-0038号、五洲松德验字[2010]0261号、五洲松德验字[2010]0276号、五洲松德验字[2011]1-0016号、五洲松德验字[2011]1-0105号、五洲松德验字[2012]1-0088号、华寅五洲津验字[2013]0088号、CHW津验字[2014]0038号、CHW津验字[2015]0012号、CHW津验字[2015]0020号、CHW津验字[2016]0011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事宜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为保证本公司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将自觉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新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新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事宜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作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事项作出公开承诺,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身的市场约束,保证将严格履行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本公司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司法裁判或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本公司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薪酬(如有)、津贴(如有);
4)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收到公司上缴收益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向公司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人/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为本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事宜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作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事项作出公开承诺,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身的市场约束,保证将严格履行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本公司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本人/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司法裁判或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本公司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薪酬(如有)、津贴(如有);4)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收到公司上缴收益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5)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向公司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本公司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为本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上述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作出的决议或声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