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经我们核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具备证券、
期货等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经验和
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符合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
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2、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同意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董事会决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正春 李青原 王礼伟
2019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