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9-046债券代码:112628 债券简称:17拓日债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公司运营需要,现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改前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及销售太阳电池芯片、太阳电池组件、太阳能供电电源、太阳能应用产品、太阳能集热板及热水器系统、风力发电设备、太阳电池生产线设备、太阳能控制器、太阳能逆变器、太阳能应用产品控制软件;设计、安装及销售太阳能热水器工程、风力发电工程、太阳能电站工程;经营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业务。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及销售太阳电池芯片、太阳电池组件、太阳能供电电源、太阳能应用产品、太阳能集热板及热水器系统、风力发电设备、太阳电池生产线设备、太阳能控制器、太阳能逆变器、太阳能应用产品控制软件;设计、安装及销售太阳能热水器工程、风力发电工程、太阳能电站工程、运维及相关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业务;物业管理业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
划;……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划;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划;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规定 |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该议案须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工商变更事宜。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