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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神股份涉及仲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2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目前案件尚处于仲裁受理阶段,暂无法全面、准确判断相关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因货物采购合同纠纷,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神股份”)作为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提交《仲裁申请书》,向被申请人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商社”)、PMB INTERNATIONAL TRADING (HK) LIMITED(以下简称“PMB公司”)提起仲裁。2019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贸仲委的《仲裁通知》((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170875号),贸仲委受理了公司的仲裁申请。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风神股份,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48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

第一被申请人:重庆商社,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D区6楼。法定代表人:庞庆军,董事长。

第二被申请人:PMB公司,住所地:UNIT 602 6/F CAUSEWAY BAY COMM BLDGSUGAR ST CAUSEWAY BAY HK。负责人:杨贵雨。

(二)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编号为“FS-PMR19-0952”、“FS-PMR19-1135”、“FS-PMR19-1004”、“FS-PMR19-1113”、 “FS-PMR19-1178B”、 “FS-PMR19-1179”《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对应价款总计326.76336万美元;

2、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共计167.08104万美元,并由第二被申请人对违约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不按照第一项仲裁请求交付货物,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返还第一项仲裁请求中六份《采购合同》项下不能完成交付的货物所对应的货款总价款326.76336万美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期间自申请人向第二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之日起至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实际返还货款日止,并由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因本案仲裁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及其他因本案支出的费用,暂计人民币30.5万元;

5、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三)事实与理由:

重庆商社作为实际卖方和委托人提供天然橡胶和混合橡胶,由PMB公司作为代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申请人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已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但被申请人未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仲裁的涉案的金额为493.8444万美元,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仲裁可能属于“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仲裁事项”。

因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处于受理阶段,尚未审理,且审理后的履行或执行结果也无法确定,故暂时无法全面、准确判断相关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事件进展及时评估是否需要对已支付货款计提坏账准备及对应金额。最终影响以贸仲委审理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后续过程中,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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