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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9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浏阳市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319国道旁);

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思一路6号,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刘正军,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晓东,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刘敏,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环保”)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4月17日至5月24日,永清环保通过第三方供应商将资金拆借给控股股东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集团”)及其关联人,构成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永清集团及其关联人日最高占用余额为1.99亿元,直至2018年12月29日才偿还完毕。

永清环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2.1.6条的规定。

永清环保控股股东永清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1.7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的规定。

永清环保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正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10条、第3.1.5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2.11条、第3.1.5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1.7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的规定,对永清环保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永清环保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申晓东,在上述违规行为发生期间代理董事长兼总经理职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

条的规定,对永清环保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永清环保财务总监刘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永清环保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正军,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申晓东,财务总监刘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10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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