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科技”、“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华宏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华宏科技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华宏科技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的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华宏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就核查期间内核查对象买卖华宏科技股票的情况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停牌之日起前6个月至披露本次交易报告书期间(2018年12月20日-2019年9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
3、交易对方刘卫华等20名自然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7、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各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存在以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相关人员 | 职务/关系 | 日期 | 股份变动情况(股) |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 变更摘要 |
1 | 周经芳 | 上市公司董事周经成之妹妹 | 2019/2/19 | 4,400 | 4,400 | 买入 |
2019/6/11 | 1,320 | 5,720 | 分红 |
注:2019年6月11日,周经芳持股数量变动系华宏科技分红所致,不属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根据周经成、周经芳出具的承诺,周经芳在华宏科技本次交易停牌之日起前6个月至披露交易报告书期间买卖华宏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华宏科技公开信息披露及对华宏科技股票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自主投资行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发生时,周经成、周经芳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商谈及决策过程,并不知晓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若相关监管部门或华宏科技要求上缴上述交易华宏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周经芳将无条件配合。
2、交易对方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 相关人员 | 职务/关系 | 日期 | 股份变动情况(股) |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 变更摘要 |
1 | 胡月共 | 交易对方 | 2019/7/19 | 6,000 | 6,000 | 买入 |
2 | 胡小明 | 交易对方徐嘉诚之母亲 | 2019/7/12 | 400 | 400 | 买入 |
2019/7/24 | 2,000 | 2,400 | 买入 | |||
2019/7/25 | 1,000 | 3,400 | 买入 | |||
2019/9/10 | -3,400 | 0 | 卖出 | |||
3 | 徐君英 | 交易对方徐均升之配偶 | 2019/4/22 | 1,000 | 1,000 | 买入 |
2019/4/23 | -1,000 | 0 | 卖出 | |||
2019/5/7 | 1,000 | 1,000 | 买入 | |||
2019/5/9 | 1,000 | 2,000 | 买入 | |||
2019/5/10 | -2,000 | 0 | 卖出 | |||
4 | 张万玮 | 交易对方张万琰之弟弟 | 2019/9/23 | 10,000 | 10,000 | 买入 |
2019/9/25 | 15,000 | 25,000 | 买入 | |||
5 | 刘龙达 | 交易对方刘任 | 2019/3/21 | 2,200 | 2,200 | 买入 |
达之弟弟
达之弟弟 | 2019/3/22 | -2,200 | 0 | 卖出 | ||
2019/6/10 | 600 | 600 | 买入 | |||
2019/6/11 | -600 | 0 | 卖出 | |||
6 | 苏芳 | 交易对方张昃辰之母亲 | 2019/9/10 | 10,000 | 10,000 | 买入 |
2019/9/12 | 10,000 | 20,000 | 买入 | |||
2019/9/12 | -10,000 | 10,000 | 卖出 | |||
2019/9/17 | 5,000 | 15,000 | 买入 | |||
2019/9/17 | -10,000 | 5,000 | 卖出 | |||
2019/9/26 | 10,000 | 15,000 | 买入 | |||
2019/9/27 | -5,000 | 10,000 | 卖出 |
其中徐均升及其配偶徐君英、刘任达及其弟弟刘龙达分别承诺:“自查期间内,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买卖华宏科技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依赖华宏科技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本人/本人直系亲属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信息和对华宏科技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若相关监管部门或华宏科技要求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上缴上述交易华宏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将无条件配合”。其中胡月共、徐嘉诚及其母亲胡小明、张万琰及其弟弟张万玮、张昃辰及其母亲苏芳分别承诺:“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买卖华宏科技股票时,本次交易的预案等相关信息披露材料已公告,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对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判断后的自主决策,未利用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任何内幕信息;上述股票买卖系本人/本人直系亲属的正常证券投资行为;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未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相关监管部门或华宏科技要求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上缴上述交易华宏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将无条件配合”。
除上述情形外,在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 凡 阚 赢
崔 洋
201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