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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宏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1

证券代码:002645 证券简称:华宏科技 公告编号:2019-067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

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科技”、“公司”、“上市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9】第3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落实,现就《问询函》中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均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中相同。

问题1、重组标的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科技”) 100%股权交易定价为8.10亿元,较鑫泰科技停牌前总市值4.62亿元增长75.36%,请结合鑫泰科技在方案披露前6个月的市值和流动性、股票交易价格等情况,说明本次交易定价较鑫泰科技停牌前市值较大幅度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高估定价的情形。此外,2017年7月,鑫泰科技发行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均为每股6.1元,本次交易鑫泰科技股票价格为每股11.91元,每股定价的增幅为95.24%,请公司说明鑫泰科技最近三年增资价格或股权转让价格相较于本次交易作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与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定价较鑫泰科技停牌前市值较大幅度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1、鑫泰科技在股转系统的股票交易价格和市值情况不能完全代表其公允价值

在本次交易方案披露前6个月内,鑫泰科技股份在股转系统中共交易4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成交时间成交价复权后成交价成交数量复权后市值
12019年5月17日6.96元/股6.23元/股1,000股42,385.24万元
22019年5月21日7.01元/股6.28元/股1,000股42,725.41万元
31,000股
42019年6月20日7.52元/股6.79元/股2,000股46,195.15万元

注:2019年6月25日,鑫泰科技实施现金分红,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7.3元。

鑫泰科技在股转系统挂牌以来,仅有原股东中余学红和陈圣位2名股东分别在2018年3月和2018年6月出于试验的心态通过集合竞价转让的方式合计出售5,000股股份,股份数量较少,且转让定价并不代表该2名股东对鑫泰科技整体价值的判断。在本次交易方案披露前6个月内,外部中小投资者所取得的该5,000股股份发生了上表所列示的4笔交易。

整体而言,鑫泰科技股份在股转系统的交易量较小,交易价格的形成具有一定

偶然性,交易目的和交易量均不足以发挥价值发现功能,交易价格和对应产生的市值数据不能完全代表鑫泰科技的公允价值。

2、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高估定价的情形

(1)本次交易定价系基于资产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

本次交易价格参照天健兴业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9)第1021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鑫泰科技100%股权的评估值为81,130.00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为81,000.00万元。

(2)本次交易定价对应市盈率和市净率指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截至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主营业务与标的公司具有可比性的上市公司估值情况如下:

序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市盈率PE(TTM)市净率PB(MRQ)
1000831.SZ五矿稀土193.717.45
2002340.SZ格林美26.681.94
3002672.SZ东江环保25.282.40
4600111.SH北方稀土73.804.97
5600217.SH中再资环28.076.69
6600392.SH盛和资源71.043.72
平均值69.764.53

综上,截至评估基准日,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为69.76倍、平均市净率为

4.53倍,本次交易作价81,000.00万元按标的公司2019年承诺净利润7,000.00万元计算的市盈率为11.57倍、按标的公司2019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31,103.50万元计算的市净率为2.61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3)本次交易定价与可比收购案例相比不存在高估定价的情形

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收购同类企业的主要可比案例为盛和资源(600578)于2017年收购晨光稀土,本次交易作价情况与之对比如下:

项目本次交易盛和资源收购案例
评估基准日净资产账面价值(万元)31,103.5083,805.74
项目本次交易盛和资源收购案例
本次交易作价(万元)81,000.00132,890.85
溢价率160.42%58.57%
3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万元)25,500.0038,200.00
收购市盈率3.183.48

本次交易作价较标的公司净资产的溢价率高于可比案例,主要系标的公司在子公司金诚新材达产后盈利能力较强、净资产收益率较高,对应收益法评估结果增值率相对较高;而盛和资源所收购之标的资产经过多年经营积累净资产规模相对较大,对应收益法评估结果增值率相对较低。本次交易的收购市盈率低于可比案例,不存在高估定价的情形。

3、本次交易定价相比鑫泰科技停牌前市值较大幅度增长的原因和合理性

如前文所述,鑫泰科技股份在股转系统的交易量较小,交易价格的形成具有一定偶然性,交易目的和交易量均不足以发挥价值发现功能,交易价格和对应产生的市值数据不能完全代表鑫泰科技的公允价值。

而本次交易属于市场化并购,交易定价系基于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因此,考虑到本次交易在交易目的、定价原则、交易条款等方面均与鑫泰科技在股转系统的股份交易存在较大差异,本次交易定价相比鑫泰科技停牌前市值较大幅度增长具有合理性。

(二)说明鑫泰科技最近三年增资价格或股权转让价格相较于本次交易作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与合理性

最近三年内,鑫泰科技曾发生一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标的公司股份在股转系统中发生六次转让,具体如下:

时间事项交易价格对应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价值
2017年5月 (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6.1元/股该次收购完成后,标的公司总股本为6,803.41万股,对应整体价值为41,500.80万元,对应标的公司2016年净利润的市盈率为16.08倍
2018年3月 至2019年6月股转系统股份转让交易价格为6.10元/股至对应复权后市值为36,534.31万元至46,195.15万元,对应标的公司2018
时间事项交易价格对应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价值
7.52元/股年净利润的市盈率为8.48倍至10.72倍

其中,本次交易作价81,000.00万元较上述事项对应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价值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原因如下:

1、截至2017年5月即鑫泰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时,鑫泰科技自在股转系统挂牌以来未有股票成交价格,亦未实施定向增发,因此该次股票发行价格的定价无法参考历史成交价格。鉴于截至2016年12月31日鑫泰科技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2.49元,该次股票发行价格综合考虑了鑫泰科技每股净资产、所属行业、商业模式、未来的成长性等多种因素,并与交易对方以及特定投资者协商后最终确定为6.1元/股。而本次交易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基本面已发生较大变化,标的公司子公司金诚新材顺利投产后,其产销规模和预期营业收入、净利润规模均实现大幅提升,相比2016年鑫泰科技实现净利润2,581.57万元,本次交易预测鑫泰科技(合并口径)2019年至2021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6,708.21万元、8,488.14万元和9,668.21万元,鑫泰科技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均取得较大提升,其整体价值对应提升,具有合理性;

2、股转系统股份转让交易量较小,该等交易并不会导致投资者对于标的公司日常经营具有控制力或影响力;而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基于产业链延伸布局之目的收购鑫泰科技100%股权,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在交易背景和目的上均存在不同,本次交易作价存在控制权溢价,具有合理性;

3、2017年5月和股转系统交易均不涉及对鑫泰科技进行评估,且不涉及业绩承诺条款;而本次交易定价系交易各方基于评估结果协商确定,且主要交易对方已对标的公司作出业绩承诺,因此,本次交易作价较前述交易事项对应标的公司整体价值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及评估师认为:

1、鑫泰科技股份在股转系统的交易量较小,交易价格的形成具有一定偶然性,

交易目的和交易量均不足以发挥价值发现功能,交易价格和对应产生的市值数据亦不能完全代表鑫泰科技的公允价值;本次交易定价系交易各方基于评估结果协商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高估定价的情形;考虑到本次交易在交易目的、定价原则、交易条款等方面均与鑫泰科技在股转系统的股份交易存在较大差异,本次交易定价相比鑫泰科技停牌前市值较大幅度增长具有合理性;

2、鑫泰科技最近三年增资价格或股权转让价格相较于本次交易作价存在较大差异,主要系因为鑫泰科技基本面发生较大变化,且在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定价依据和交易条款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具有合理性。

(四)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交易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二)最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情况说明”和“第六节标的公司评估情况”之“九/(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中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问题2、在标的评估方面,公司假设收益预测的未来产品销售价格和原材料采购价格均以同花顺金融公布的稀土氧化物2016年至2019年6月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不考虑未来产成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可能发生的变动;磁钢产品以2017年至2019年6月的加权平均单价作为预测单价。报告期内,鑫泰科技稀土氧化物产品的售价呈逐年上涨趋势,而磁钢产品的售价呈逐年下降趋势。请公司说明前述原材料预计采购价格、产品预计售价的假设是否充分、合理,是否与行业趋势相一致,公司是否充分评估价格波动对预测营业收入、预测毛利率以及评估值的影响。请公司执行价格波动对预测营业收入、预测净利润以及评估值的敏感性分析。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说明前述原材料预计采购价格、产品预计售价的假设是否充分、合理,是否与行业趋势相一致

1、鑫泰科技稀土氧化物产品销售价格和原材料采购价格均系锚定稀土氧化物市场价格确定,以稀土氧化物市场价格为基准来预测未来产品销售价格和原材料采购价格具有合理性

在销售端,鑫泰科技根据生产产能以及客户订单情况安排生产计划,并根据原料采购价格、稀土氧化物的市场交易价格和网络平台公布价格等与客户协商稀土氧化物产品的售价;在采购端,鑫泰科技根据市场行情和采购安排与供应商协商采购价格,其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即时的稀土氧化物市场价格具有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具体如下:采购价格=(稀土氧化物不含税市场价格*(1+增值税税率)*钕铁硼废料中相应稀土元素检测含量*结算收率-加工费)/(1+增值税税率)。

以鑫泰科技主要产品氧化镨钕为例,报告期内鑫泰科技氧化镨钕的平均销售单价、原材料采购对应氧化镨钕平均单价与氧化镨钕市场价格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吨

期间平均价格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6月
氧化镨钕市场价格29.3628.4126.64
鑫泰科技氧化镨钕销售单价28.1027.3625.69
鑫泰科技售价与市场价格比较95.71%96.30%96.43%
鑫泰科技原材料采购对应氧化镨钕单价29.3827.6326.80
鑫泰科技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比较100.07%97.25%100.60%

鑫泰科技稀土氧化物产品销售价格和原材料采购价格均系锚定稀土氧化物市场价格,尽管由于相关销售和采购行为并非均匀发生,导致相关平均销售单价和平均采购单价与市场平均价格并不完全一致,但整体而言与稀土氧化物市场价格具有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

因此,以稀土氧化物市场价格为基准来预测未来产品销售价格和原材料采购价格具有合理性。

2、磁钢产品以历史期平均售价为基准预测未来销售单价具有合理性

中杭新材的磁钢产品主要根据客户订单定制化生产,不同订单对产品性能和规

格等要求差异较大,对应磁钢产品的配方和加工工艺差异较大。磁钢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镨钕金属,因此,磁钢产品销售单价主要依据镨钕金属成本来确定,镨钕金属的市场价格是磁钢产品销售定价的重要决定因素,同时亦会综合考虑产品配方、机加工工艺难易程度、付款条件、客户要求等因素,并预留一定利润空间。

报告期内,中杭新材磁钢产品的平均销售单价与镨钕金属市场价格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吨

期间平均价格2017年9-12月2018年度2019年1-6月
镨钕金属的市场价格43.6036.4734.30
中杭新材磁钢毛坯产品单价12.7811.2610.23
磁钢毛坯产品单价与镨钕金属单价比较29.31%30.87%29.82%
中杭新材磁钢成品单价18.9916.5815.09
磁钢成品单价与镨钕金属单价比较43.55%45.46%43.99%

注:中杭新材于2017年9月纳入鑫泰科技合并报表范围,上表仅统计2017年9-12月数据。

由上表可见,中杭新材磁钢产品销售单价与镨钕金属市场价格整体变动趋势一致。同时,考虑到镨钕金属市场价格变动传导到磁钢产品销售价格变动存在一定时滞,且磁钢产品作为非标准化产品,除受整体市场行情影响外,其销售价格同时亦受企业具体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而中杭新材磁钢产品的历史售价同时蕴含了镨钕金属市场价格影响和中杭新材的业务特质,因此,中杭新材的磁钢产品以历史期平均售价为基准预测未来销售单价具有合理性。

3、稀土氧化物、磁钢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选取历史期间平均值作为未来较长时期的评估预测值可降低短期波动的干扰,更能体现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如前文所述,鑫泰科技稀土氧化物的销售价格和对应原材料采购价格均系以稀土氧化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而中杭新材磁钢产品销售定价的重要决定因素为镨钕金属的市场价格。

根据从同花顺金融取得的数据,在2016年至2019年6月期间,氧化镨钕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吨

期间最小值最大值平均值波动幅度
2016年24.4527.2525.6911.45%
2017年25.9051.0034.3596.91%
2018年31.6037.0033.0417.09%
2019年6月26.1537.7530.4844.36%
2019年1月-2019年6月26.1537.7530.4844.36%
2018年1月-2019年6月26.1537.7532.2244.36%
2017年1月-2019年6月25.9051.0033.0896.91%
2016年1月-2019年6月24.4551.0030.95108.59%

数据来源:通过同花顺iFinD取得的上海有色金属网镨钕氧化物现货均价(含税价)

根据从同花顺金融取得的数据,报告期内,镨钕金属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吨

期间最小值最大值平均值波动幅度
2017年33.3565.5044.0796.40%
其中:2017年9-12月38.0065.5051.0272.37%
2018年40.5047.0042.4316.05%
2019年6月33.2548.4039.2545.56%
2019年1月-2019年6月33.2548.4039.2545.56%
2018年1月-2019年6月33.2548.4041.4045.56%
2017年1月-2019年6月33.2565.5042.4896.99%

数据来源:通过同花顺iFinD取得的上海有色金属网镨钕金属现货均价(含税价)

由上表可见,稀土氧化物和镨钕金属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且无规律可循,预测其未来变动情况缺乏依据和合理性。

因此,本次收益法预测选取稀土氧化物市场价格和磁钢产品销售价格的历史期平均值,可以体现稀土氧化物和镨钕金属在较长价格波动周期中的平均价格水平,从长期来看更能体现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有效降低市场价格短期波动的干扰,客观地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

4、选取历史期间平均值作为未来较长时期的评估预测值符合收益法预测惯例

近年来,收益法预测时选取历史期间平均值作为未来较长时期的评估预测值的部分类似案例如下:

时间收购方标的公司名称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预测情况
2019年10月赤峰黄金 (600988)吉林瀚丰矿业科技有限公司铜、铅、锌、钼等有色金属采选、冶炼、深加工与销售。由于铜铅锌金属近年来均存在一定的价格波动,结合本次的评估目的和评估谨慎原则,经综合考虑本次评估选取评估基准日前3年的价格平均值作为预测单价并保持不变。
2019年3月鄂尔多斯 (600295)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范围涵盖了煤炭采选、火力发电、铁合金冶炼、氯碱化工等环节。经综合考虑,评估认为,以统计财务资料计算的煤炭销售价格基本可以反映当地同类煤质市场销售情况,以此为基础可以作为矿山未来生产期的预测价格,故本次评估确定精煤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669.41元/吨、中煤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175.58元/吨(即2015年至2018年1-8月的有关产品平均不含税价格)。
2018年12月露天煤业 (002128)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电解铝业务及其配套的自备电厂发电业务。本次评估电解铝产品的销售价格按照霍煤鸿骏2015-2017年电解铝平均价格10,937.64元/吨(不含税)进行预测(预测期保持不变)。 从行业来看,2015-2017年3个完整年度,行业出现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运行周期,覆盖了电解铝价格的最低点和最高点。为更好预测企业的平均盈利能力,主要产品电解铝的价格选用企业2015-2017年度平均水平进行预测,具有合理性。
2018年12月昊华科技 (600378)海洋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等
时间收购方标的公司名称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预测情况
理反映企业优化产品结构后的价格水平,因此,预测期选用2017年全年平均单价作为预测单价并保持不变。
2017年12月华源控股 (002787)常州瑞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报告期内,瑞杰科技主营产品注塑包装类产品和吹塑包装类产品的年均销售单价整体呈现逐渐下降趋势。谨慎起见,注塑包装类产品选取2017年1-6月份的平均单价6.71元作为评估预测单价,吹塑包装类产品选取2017年1-6月份的平均单价3.25元作为评估预测单价。
2016年12月盛和资源 (600392)赣州晨光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稀土氧化物分离、稀土金属加工和钕铁硼、荧光粉废料回收及综合利用。选取评估现场工作日较近的2015年10月份市场平均价格作为2015年(预测期第一年)第四季度的产品销售价格的预测数。 在2016年及以后年度(即预测期第二年开始)稀土金属和稀土金属氧化物的预测价格比2015年第四季度上升8%左右,且后续保持不变。

由上表可见,在类似情况下,选取历史期间平均值作为未来较长时期的评估预测值符合收益法预测惯例。

5、报告期内鑫泰科技稀土氧化物产品的售价呈逐年上涨趋势,而磁钢产品的售价呈逐年下降趋势的原因

报告期内,鑫泰科技稀土氧化物产品的平均销售单价呈逐年上涨趋势,主要系受稀土氧化物市场价格变动和销售结构的影响,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吨

项目2019年上半年2018年度2017年度
收入占比销售单价收入占比销售单价收入占比销售单价
氧化镨钕53.85%25.6975.37%27.3665.45%28.10
氧化镨7.05%34.173.98%35.435.91%32.46
氧化钕17.36%25.298.15%27.9314.04%25.57
项目2019年上半年2018年度2017年度
收入占比销售单价收入占比销售单价收入占比销售单价
镨钕氧化物小计78.26%26.1887.51%27.7085.40%27.90
氧化镝12.56%122.217.05%87.808.78%102.01
氧化铽6.45%294.082.59%230.563.01%313.06

其中,鑫泰科技氧化镨钕与中杭新材磁钢产品的销售单价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吨

期间平均价格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上半年
氧化镨钕市场价格29.3628.4126.64
鑫泰科技氧化镨钕销售单价28.1027.3625.69
镨钕金属市场价格37.6736.4734.34
中杭新材磁钢毛坯产品单价11.7311.2610.23
中杭新材磁钢成品单价15.5916.5815.09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鑫泰科技的氧化镨钕平均销售单价、鑫泰科技子公司中杭新材的磁钢毛坯产品平均销售单价、以及氧化镨钕和镨钕金属在各期间的平均市场价格均有所下降,整体变动趋势一致。

6、相关预测是否与行业趋势相一致

如前文所述,稀土氧化物和镨钕金属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且无规律可循,因此,本次收益法预测选取稀土氧化物市场价格和磁钢产品销售价格的历史期平均值。

本次收益法预测选取的稀土氧化物价格和磁钢产品销售价格与实际实现情况以及市场行情对比如下:

(1)主要稀土氧化物的预测价格与实际实现情况以及市场行情对比

单位:万元/吨

项目名称预测期2019年7-9月实际实现2019年7-9月市场价格
氧化镨钕25.9228.2726.96
氧化镨32.3632.7433.01
氧化钕25.6327.7827.18
氧化铽259.27349.56338.01
项目名称预测期2019年7-9月实际实现2019年7-9月市场价格
氧化钆8.8214.2015.11
氧化镝107.81163.60163.19

(2)磁钢产品的预测价格与实际实现情况对比

单位:万元/吨

项目名称预测期2019年7-9月实际实现
磁材毛坯11.2410.63
磁材成品15.8916.41

由上表可见,与鑫泰科技期后实际实现情况以及市场行情相比,本次收益法预测价格整体较为谨慎,具有合理性。综上所述,鑫泰科技稀土氧化物产品销售价格和原材料采购价格均系锚定稀土氧化物市场价格确定,而中杭新材磁钢产品销售定价的重要决定因素为镨钕金属的市场价格;鉴于稀土氧化物和镨钕金属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且无规律可循,预测其未来变动情况缺乏依据和合理性,因此,本次收益法预测选取稀土氧化物市场价格和磁钢产品销售价格的历史期平均值,可以体现稀土氧化物和镨钕金属在较长价格波动周期中的平均价格水平,从长期来看更能体现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有效降低市场价格短期波动的干扰,客观地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与期后市场行情相比,本次收益法预测价格整体较为谨慎。因此,本次收益法预测相关原材料预计采购价格、产品预计售价的假设具有充分依据和合理性。

7、是否充分评估价格波动对预测营业收入、预测毛利率以及评估值的影响

价格波动对预测营业收入、预测毛利率以及评估值的影响详见下文相关敏感性分析。

(二)价格波动对预测营业收入、预测净利润以及评估值的敏感性分析

鑫泰科技稀土氧化物产品销售价格和原材料采购价格均系锚定稀土氧化物市场价格确定,因此,稀土氧化物市场价格变动将同时影响其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中杭新材磁钢产品销售定价的重要决定因素为镨钕金属的市场价格,因此,假设磁钢产品价格与对应镨钕金属的市场价格同步变动,相应将影响其营业成本中的相关材

料成本。基于上述假设:

1、若稀土氧化物和磁钢产品销售单价上升或下降5%,对应预测营业收入的变化如下:

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2019年 7-12月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
价格 不变鑫泰科技29,009.8571,656.0980,916.3281,779.3982,635.6682,635.66
中杭新材11,028.8122,081.6922,570.0222,905.3323,076.3523,249.07
合计40,038.6693,737.78103,486.34104,684.73105,712.01105,884.73
价格 下降5%鑫泰科技27,562.6368,080.3176,877.7277,697.9378,511.5278,511.52
中杭新材10,477.3720,977.6121,441.5221,760.0721,922.5322,086.62
合计38,040.0089,057.9298,319.2499,458.00100,434.05100,598.14
差异率-4.99%-4.99%-4.99%-4.99%-4.99%-4.99%
价格 上升5%鑫泰科技30,457.0775,231.8684,954.9285,860.8686,759.8186,759.81
中杭新材11,580.2523,185.7723,698.5224,050.6024,230.1624,411.52
合计42,037.3298,417.63108,653.44109,911.46110,989.97111,171.33
差异率4.99%4.99%4.99%4.99%4.99%4.99%

由上表可见,若稀土氧化物和磁钢产品销售单价上升或下降,对应预测营业收入将发生同比例变动。

2、若稀土氧化物和磁钢产品销售单价上升或下降5%,对应预测净利润的变化如下:

单位:万元

净利润2019年 7-12月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
价格 不变鑫泰科技2,355.416,740.337,891.847,928.487,966.027,966.02
中杭新材817.091,747.811,776.371,782.731,765.821,746.78
合计3,172.508,488.149,668.219,711.219,731.849,712.80
价格 下降5%鑫泰科技2,199.766,331.617,440.367,472.637,505.317,505.31
中杭新材705.831,526.761,547.221,548.001,528.251,506.34
合计2,905.597,858.378,987.579,020.639,033.569,011.66
差异率-8.41%-7.42%-7.04%-7.11%-7.18%-7.22%
净利润2019年 7-12月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
价格 上升5%鑫泰科技2,501.857,126.128,320.048,360.818,402.998,402.99
中杭新材921.071,954.301,990.992,002.911,988.841,972.68
合计3,422.939,080.4210,311.0210,363.7210,391.8410,375.67
差异率7.89%6.98%6.65%6.72%6.78%6.82%

由上表可见,若稀土氧化物和磁钢产品销售单价上升或下降,对应预测净利润提升或减少的幅度将大于价格的变化幅度。

3、若稀土氧化物和磁钢产品销售单价上升或下降5%,对应整体估值的变化如下:

项目整体估值(万元)
价格不变81,130.00
价格下降5%75,490.00
差异率-6.95%
价格上升5%86,420.00
差异率6.52%

由上表可见,若稀土氧化物和磁钢产品销售单价上升或下降,对应整体估值提升或减少的幅度将大于价格的变化幅度。

综上所述,稀土氧化物产品和磁钢产品的价格变动会导致预测营业收入、预测净利润和评估值同方向变动,如果出现大幅的价格波动,将对标的资产的整体估值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及评估师认为:鑫泰科技稀土氧化物产品销售价格和原材料采购价格均系锚定稀土氧化物市场价格确定,而中杭新材磁钢产品销售定价的重要决定因素为镨钕金属的市场价格;鉴于稀土氧化物和镨钕金属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且无规律可循,预测其未来变动情况缺乏依据和合理性,因此,本次收益法预测选取稀土氧化物市场价格和磁钢产品销售价格的历史期平均值,可以体现稀土氧化物和镨钕金属在较长价格波动周期中的平均价格水平,从长期来看更能体现

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有效降低市场价格短期波动的干扰,客观地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与期后市场行情相比,本次收益法预测价格整体较为谨慎。因此,本次收益法预测相关原材料预计采购价格、产品预计售价的假设具有充分依据和合理性。

(四)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交易报告书“第六节标的公司评估情况”之“四/(八)关于本次收益法评估相关原材料预计采购价格、产品预计售价的说明及敏感性分析”中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问题3、根据草案,公司预计鑫泰科技2019年、2020年、2021年稀土氧化物业务实现营业收入5.70亿元、7.17亿元、8.09亿元,较2018年的4.08亿元有较大幅度增长;公司预计鑫泰科技子公司中杭新材2019年、2020年、2021年钕铁硼磁钢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10亿元、2.21亿元、2.25亿元,较2018年的2.23亿元保持稳定,预计该业务每年实现净利润超过1,700万元,高于中杭新材2018年净利润1,377.73万元。请公司说明前述营业收入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并说明钕铁硼磁钢业务在预计营业收入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净利润明显高于历史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说明前述营业收入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1、鑫泰科技稀土氧化物业务营业收入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1)销售数量

预测期内,鑫泰科技稀土氧化物产销数量具体如下:

单位:吨

项目名称2017年2018年2019年 1-6月2019年 7-12月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 及以后
产能1,776.791,776.791,479.221,479.222,958.442,958.442,958.442,958.44
项目名称2017年2018年2019年 1-6月2019年 7-12月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 及以后
产量1,551.361,367.53845.641,016.102,514.672,840.102,869.692,899.27
销量1,496.061,413.94871.741,016.102,514.672,840.102,869.692,899.27
增长率--5.49%33.52%33.91%12.94%1.04%1.03%

注:上表所列示的产能系指鑫泰科技及金诚新材的相关稀土废料综合利用项目在履行环评程序时所批复的稀土氧化物产出量;上表所列示的产量和销量均未包括碳酸镧铈等副产品;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存在外购部分产品用于销售的情形,在计算销量时未包含该等外购产品。其中,2019年稀土氧化物产销数量系根据管理层年度销售计划确定,后续2020年至2023年产销数量系按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5%、96%、97%和98%预测。考虑到鑫泰科技采购同类钕铁硼废料的稀土元素含量相似,预测期内主要稀土氧化物的销售数量占比系参考鑫泰科技历史经营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上半年历史期累计预测期占比
氧化镨钕76.05%68.69%79.09%62.93%72.59%72.59%
氧化镨3.34%5.47%3.24%6.65%4.47%4.47%
氧化钕10.58%16.51%8.40%22.16%13.61%13.61%
氧化铽0.43%0.29%0.32%0.71%0.41%0.41%
氧化钆6.83%6.45%6.69%4.24%6.24%6.24%
氧化镝2.77%2.59%2.26%3.32%2.67%2.67%

注:在计算销售结构时仅考虑上表所列示的主要稀土氧化物,未考虑氧化钬等占比较低的产品和碳酸镧铈等副产品,亦未包含外购产品。

(2)销售单价

考虑到该企业的主要原材料价格随稀土氧化物的市场价格同向波动的特点,本次评估时,假设收益预测的未来产品销售价格和原材料采购价格均以同花顺金融公布的稀土氧化物2016年至2019年6月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不考虑未来产成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可能发生的变动。

主要稀土氧化物在报告期内、预测期内销售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吨

项目名称2017年2018年2019年上半年预测期
氧化镨钕28.1027.3625.6925.92
氧化镨32.4635.4334.1732.36
项目名称2017年2018年2019年上半年预测期
氧化钕25.5727.9325.2925.63
氧化铽313.06230.56294.08259.27
氧化钆6.3110.1812.338.82
氧化镝102.0187.80122.21107.81

(3)营业收入

基于上述销售数量和销售单价,预测期内鑫泰科技稀土氧化物业务营业收入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2019年7-12月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及以后
氧化镨钕19,122.1347,324.0053,448.2854,005.0454,561.79
氧化镨1,471.223,641.024,112.214,155.044,197.88
氧化钕3,543.408,769.329,904.1710,007.3410,110.51
氧化铽1,076.422,663.963,008.713,040.053,071.39
氧化钆559.431,384.491,563.651,579.941,596.23
氧化镝2,924.107,236.658,173.168,258.308,343.43
其他313.15636.65706.13733.69754.43
合计29,009.8571,656.0980,916.3181,779.4082,635.66

2、中杭新材钕铁硼磁钢业务营业收入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1)销售数量

预测期内,中杭新材钕铁硼磁钢业务销售数量主要系根据管理层经营计划预测,具体如下:

单位:吨

项目名称2017年 9-12月2018年2019年 1-6月2019年 7-12月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 及以后
磁材毛坯304.15954.76669.37722.921,447.991,491.431,521.261,536.471,551.83
磁材成品273.26688.05182.68182.68365.36365.36365.36365.36365.36
合计577.411,642.81852.05905.601,813.341,856.781,886.611,901.821,917.19
增长率-18.20%6.99%3.17%2.40%1.61%0.81%0.81%

注:鉴于中杭新材于2017年9月起被纳入鑫泰科技的合并范围,上表所列示2017年度相关数据仅统计9至12月份;但2018年增长率系基于2017年全年销量计算。

其中,对于磁材毛坯,预测2019年下半年产销数量在2019年上半年基础上增长8%,并预测2020年至2024年分别增长4%、3%、2%、1%和1%;对于成品磁钢,基于谨慎考虑,预测2019年下半年产销数量与2019年上半年保持一致,2020年及以后年度产销数量与2019年全年保持一致。具体如下:

单位:吨

项目名称2019年 1-6月2019年 7-12月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 及以后
磁材毛坯669.37722.921,447.991,491.431,521.261,536.471,551.83
增长率-8.00%4.00%3.00%2.00%1.00%1.00%
磁材成品182.68182.68365.36365.36365.36365.36365.36
增长率-0.00%0.00%0.00%0.00%0.00%0.00%

(2)销售单价

2017-2019年6月,磁钢产品价格存在下降趋势,主要是受磁材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本次评估为降低价格波动对估值的影响,取2017-2019年6月的加权平均单价作为预测单价。

磁钢产品在报告期内、预测期内销售单价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吨

项目名称2017年2018年2019年上半年预测期
磁材毛坯12.7811.2610.2311.24
磁材成品18.9916.5815.0915.89

(3)营业收入

基于上述销售数量和销售单价,预测期内中杭新材钕铁硼磁钢业务营业收入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2019年7-12月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
磁材毛坯8,126.7416,277.5716,765.8917,101.2117,272.22
磁材成品2,902.065,804.125,804.125,804.125,804.12
合计11,028.8122,081.6922,570.0222,905.3323,076.35

(二)说明钕铁硼磁钢业务在预计营业收入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净利润明显高于历史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中杭新材钕铁硼磁钢业务在报告期内盈利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2017年9-12月2018年2019年1-6月
营业收入9,075.0722,783.279,947.63
毛利额1,258.933,278.041,763.02
毛利率13.87%14.39%17.72%
期间费用629.571,667.12713.37
期间费用率6.94%7.32%7.17%
净利润565.411,377.73941.14
净利润率6.23%6.05%9.46%

注:上表所列示财务数据系按中杭新材单体报表口径统计。

中杭新材钕铁硼磁钢业务在预测期盈利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2019年 7-12月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 及以后
营业收入11,028.8122,081.6922,570.0222,905.3323,076.3523,249.07
毛利额1,942.903,859.923,927.303,960.713,958.333,953.94
毛利率17.62%17.48%17.40%17.29%17.15%17.01%
期间费用1,003.921,784.481,818.881,845.231,862.961,881.19
期间费用率9.10%8.08%8.06%8.06%8.07%8.09%
净利润817.091,747.811,776.371,782.731,765.821,746.78
净利润率7.41%7.92%7.87%7.78%7.65%7.51%

由上表可见,中杭新材钕铁硼磁钢业务在预计营业收入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净利润明显高于历史水平,主要系因为2019年上半年优化产品结构后钕铁硼磁钢业务毛利率有所提升(详见本回复第7题的相关内容),而预测期内产品结构系以管理层参考历史期间经营情况所作出的未来经营规划为依据,基于预测期经营规划和产品结构,钕铁硼磁钢业务毛利率高于以前年度,进而导致预测期内钕铁硼磁钢业务净利润率高于以前年度,具有合理性。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及评估师认为:鑫泰科技子公司中杭新材钕铁硼磁钢业务在预计营业收入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净利润明显高于历史水平,主要系因为2019年上半年优化产品结构后钕铁硼磁钢业务毛利率有所提升,而预测期内产品结构系以管理层参考历史期间经营情况所作出的未来经营规划为依据,基于预测期经营规划和产品结构,钕铁硼磁钢业务毛利率高于以前年度,进而导致预测期内钕铁硼磁钢业务净利润率高于以前年度,具有合理性。

(四)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交易报告书“第六节标的公司评估情况”之“四/(三)未来收入、成本的分析与预测”、“八/(三)收益法评估具体情况”和“八/(四)关于中杭新材在预计营业收入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净利润明显高于历史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中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问题4、根据草案,交易对方承诺鑫泰科技在2019年、2020年、2021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000万元、8,500万元、10,000万元,请公司结合鑫泰科技新建产能盈利释放进度、前三季度未经审计财务数据等,说明交易对方承诺鑫泰科技业绩情况较其报告期内已实现业绩增幅较大的原因和合理性以及承诺业绩的可实现性。此外,请说明若本次重组未能在2019年内完成实施,交易对方就承诺业绩拟作出何种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交易对方承诺鑫泰科技业绩情况较其报告期内已实现业绩增幅较大的原因和合理性以及承诺业绩的可实现性

1、鑫泰科技新建产能盈利释放进度

鑫泰科技的子公司金诚新材在2018年进行技术改造,在2019年投产后新增稀土

氧化物产能1,181.65吨。因此,鑫泰科技2019年以后产能达到2,958.44吨,较2018年产能1,776.79吨实现较大幅度提升,为鑫泰科技未来业绩增长提供了空间。

考虑到新建产能在生产工艺、运营管理等方面需要进行一定的调试和优化,根据管理层规划,金诚新材的产能将在2019年下半年、2020年、2021年逐步释放,产能利用率逐步提高。鑫泰科技稀土氧化物业务产销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吨、万元

项目名称2017年2018年2019年上半年2019年下半年2020年2021年
产能1,776.791,776.791,479.221,479.222,958.442,958.44
产量1,551.361,367.53845.641,016.102,514.672,840.10
销量1,496.061,413.94871.741,016.102,514.672,840.10
销量增长率--5.49%33.52%33.91%12.94%
销售收入42,421.6939,959.0327,425.8329,009.8571,656.0980,916.32
销售成本37,255.7335,781.4323,153.4725,080.5161,793.7069,690.21
净利润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2,355.416,740.337,891.84

注:上表所列示的产能系指鑫泰科技及金诚新材的相关稀土废料综合利用项目在履行环评程序时所批复的稀土氧化物产出量;上表所列示的产量和销量均未包括碳酸镧铈等副产品;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存在外购部分产品用于销售的情形,在计算销量时未包含该等外购产品。

综上所述,结合鑫泰科技新建产能盈利释放进度来看,交易对方承诺鑫泰科技业绩情况较其报告期内已实现业绩增幅较大具有合理性,承诺业绩具有可实现性。

2、鑫泰科技前三季度业绩实现情况

根据鑫泰科技2019年前三季度未经审计财务数据,鑫泰科技前三季度业绩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9月
营业收入61,615.99
利润总额6,338.06
净利润6,051.8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079.6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567.67
与鑫泰科技日常经营相关的466.39
项目2019年1-9月
非经常性损益中的政府补助

根据未经审计财务数据,鑫泰科技2019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61,615.99万元,已达到2019年全年预测数的79.41%;2019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567.67万元,已达到当年承诺净利润的79.54%,若考虑与鑫泰科技日常经营相关的非经常性损益中的政府补助,则已达到当年承诺净利润的86.20%。因此,根据鑫泰科技2019年前三季度业绩完成进度,交易对方承诺业绩具有较强的可实现性。

(二)说明若本次重组未能在2019年内完成实施,交易对方就承诺业绩拟作出何种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于2019年10月31日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若标的资产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割的:

1、业绩承诺期间相应顺延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其中2020年度、2021年度实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8,500万元、10,000万元,2022年度实际净利润不低于资产评估报告中收益法评估对应的该年度预测净利润(即9,711.21万元)。

2、在标的公司《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若标的公司在2020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或者2021年度与2022年度实现净利润的合计数低于承诺净利润的,业绩承诺方应当按照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鑫泰科技股份数占业绩承诺方合计持有鑫泰科技股份总数的比例对上市公司承担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优先以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股份补偿后不足的部分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补偿,具体如下:

(1)当期应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当期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内承诺的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标的资产交易作价总额

(2)补偿顺序及方式

业绩承诺方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承诺补偿时,优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

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如业绩承诺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的,或业绩承诺方当期违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或由于业绩承诺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被冻结、强制执行或其他原因被限制/无法进行回购且/或转让的,则在前述任何情况下,业绩承诺方应就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足额补偿。业绩承诺方应在2020年度结束后、2022年度结束后分别根据标的公司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2021年度与2022年度合计实现净利润情况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在各期计算的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及现金不冲回。超出的净利润不计入下一期间。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向上取整的方式进行处理。

3、原业绩补偿方案中关于业绩承诺及补偿、减值测试及补偿及其他相关条款中的相应期限亦相应顺延一年。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结合鑫泰科技新建产能盈利释放进度、前三季度未经审计财务数据等,交易对方承诺鑫泰科技业绩情况较其报告期内已实现业绩增幅较大具有合理性、承诺业绩具有可实现性;交易双方已约定若标的资产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割的,则业绩承诺期间相应顺延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该等安排合理合法,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四)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交易报告书“第六节标的公司评估情况”之“九/(九)交易对方承诺鑫泰科技业绩情况较其报告期内已实现业绩增幅较大的原因和合理性以及承诺业绩的可实现性”和“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二)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等相关章节中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问题5、公司与交易对方约定了业绩补偿和减值测试补偿,在触发补偿义务时,承诺方应依次以股份、现金等方式履行补偿义务。根据约定,交易对方不得将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处于限售期内或未解锁的公司股票设置质押、权利限制等任何权利负担。如违反前述承诺,交易对方应向公司支付相关违约金。请公司说明交易对方是否按照《关于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要求作出承诺,并结合业绩补偿履约时点,说明本次交易股份解限安排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是否相匹配,重组相关补偿安排的履约保障措施是否充分。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说明交易对方是否按照《关于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要求作出承诺

根据《关于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对方拟就业绩承诺作出股份补偿安排的,应当确保相关股份能够切实用于履行补偿义务。如业绩承诺方拟在承诺期内质押重组中获得的、约定用于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股份(以下简称对价股份),重组报告书(草案)应当载明业绩承诺方保障业绩补偿实现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业绩承诺方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业绩承诺方已就业绩承诺作出股份补偿安排。为确保相关股份能够切实用于履行补偿义务,通过本次交易获得股份对价的刘卫华等19名交易对方已承诺“若本人拟在业绩承诺期内质押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约定用于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上市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对价股份”)的,本人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本人不得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若未来质押对价股份的,本人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对价股份具有潜

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对价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确保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义务的履行不受对价股份质押的影响”。除此以外,在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上述交易对方已承诺不得将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处于限售期内或未解锁的上市公司股票设置质押、权利限制等任何权利负担,并明确了相应罚则。因此,交易对方已按照《关于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要求作出承诺。

(二)说明本次交易股份解限安排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是否相匹配,重组相关补偿安排的履约保障措施是否充分

1、本次交易股份解限安排

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交易对方承诺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其中刘卫华、夏禹谟、余学红、张万琰、刘任达、陈圣位、徐均升、黄迪、徐嘉诚、朱少武、姚莉、郭荣华、廖雨生共13名自然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12个月锁定期满后并不能立即解除锁定,而应当分三批解除锁定。

第一次解锁: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且标的公司2019年实际盈利情况经《专项审核报告》确认达到2019年度承诺净利润后,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20%可解锁;

第二次解锁: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24个月且标的公司2019年、2020年实际盈利情况经《专项审核报告》确认均达到2019年度、2020年度承诺净利润后,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不超过20%部分可解锁;

第三次解锁: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且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2021年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以及审计机构或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出具的《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并完成相应的业绩补偿义务(如触发)后,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剩余尚未解锁的股份可全部解锁。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19年10月31日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议》,若本次发行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割的,则刘卫华、夏禹谟、余学红、张万琰、刘任达、陈圣位、徐均升、黄迪、徐嘉诚、朱少武、姚莉、郭荣华、廖雨生共13名自然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12个月锁定期满后应当遵循下列股份锁定安排:

第一次解锁: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且标的公司2020年实际盈利情况经《专项审核报告》确认达到2020年度承诺净利润后,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20%可解锁;

第二次解锁: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24个月且标的公司2020年、2021年实际盈利情况经《专项审核报告》确认均达到2020年度、2021年度承诺净利润后,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不超过20%部分可解锁;

第三次解锁: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且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2022年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以及审计机构或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出具的《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并完成相应的业绩补偿义务(如触发)后,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剩余尚未解锁的股份可全部解锁。

2、本次交易的锁定期安排与业绩承诺的匹配情况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获得的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相关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业绩承诺期第一年业绩承诺期第二年业绩承诺期第三年
承诺净利润 (未顺延)金额7,000.008,500.0010,000.00
占比27.45%33.33%39.22%
承诺净利润 (若顺延)金额8,500.0010,000.009,711.21
占比30.13%35.45%34.42%
业绩承诺方 获得的对价现金对价30,050.43
股份对价50,944.81
①对价合计80,995.24
①占本次交易 作价的比例99.99%
②尚未解锁的 股份对价50,944.8137,059.7927,794.84
②占本次交易 作价的比例62.89%45.75%34.31%

由上表可见,(1)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获得的交易对价占本次交易作价的

99.99%,业绩承诺方具备进行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的履约能力;(2)本次交易已对业绩承诺方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作出分批解锁安排,在业绩补偿履约时点业绩承诺方均有部分股份对价尚处于限售期内可用于履行业绩补偿;(3)全体交易对方已承诺不得将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处于限售期内或未解锁的上市公司股票设置质押、权利限制等任何权利负担,并明确了相应罚则,可有效保障股份补偿安排的履行;

(4)尽管本次交易方案可以较大程度地保障业绩补偿的履行,有利于降低收购风险,但在极端情况下,仍可能存在业绩承诺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少于应补偿数量,或业绩承诺方无法履行现金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已在本次交易报告书中提示业绩承诺补偿实施的违约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锁定期安排与业绩承诺的匹配性较高,为业绩补偿提供了较好的履约保障措施,上市公司已在本次交易报告书中提示业绩承诺补偿实施的违约风险。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对方已按照《关于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要求作出承诺;本次交易的锁定期安排与业绩承诺的匹配性较高,为业绩补偿提供了较好的履约保障措施,上市公司已在本次交易报告书中提示业绩承诺补偿实施的违约风险。

(四)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交易报告书“第五节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之“一/(五)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中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问题6、本次交易业绩承诺的实际净利润包含经公司书面认可并与标的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非经常性损益中的政府补助,但该金额不得超过补偿义务人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10%。

(1)请公司说明业绩承诺包含前述政府补助的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公司如何

防范相关纠纷争议。

(2)请公司说明标的评估时未考虑政府补助而业绩承诺包含政府补助金额的合理性,业绩承诺数与收益法评估下预测净利润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解释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说明业绩承诺包含前述政府补助的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公司如何防范相关纠纷争议

1、业绩承诺包含前述政府补助的原因和合理性

(1)避免逆向选择

报告期内,鑫泰科技在吉安县开展稀土废料综合利用业务,对当地就业和经济增长做出有益贡献,为鼓励鑫泰科技做大做强,当地政府决定给予其相关政策奖励。鑫泰科技将所收到的该等政府补助作为非经常性损益计入其他收益。基于谨慎考虑,本次交易评估和作价时未将该等政府补助纳入盈利预测范围内。

鉴于鑫泰科技取得该等政府补助有利于增加标的公司的现金流和净利润,但是在会计处理上该等政府补助一般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若将该等政府补助排除在考核净利润之外,会降低鑫泰科技争取该等政府补助的积极性,导致鑫泰科技产生逆向选择。因此,经上市公司与主要交易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本次交易业绩承诺的实际净利润包含经公司书面认可并与标的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非经常性损益中的政府补助,但该金额不得超过补偿义务人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10%。该种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鑫泰科技争取该等政府补助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加鑫泰科技的现金流和净利润,进而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的现金流和净利润,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2)交易双方充分协商和博弈后达成的一致意见

本次交易中,对鑫泰科技可计入业绩承诺净利润的政府补助金额上限的约定,一方面体现了业绩承诺方对鑫泰科技未来业绩发展的信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确保鑫泰科技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并促进鑫泰科技的健康发展。从有利于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促进本次交易达成的角度出发,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在充分协

商和博弈后,最终确定了上述业绩承诺净利润的考核口径。

(3)业绩承诺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及相关具体安排。本次交易中关于承诺净利润的设计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本次业绩承诺包含前述政府补助具有商业合理性,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业绩承诺包含政府补助具有可操作性,产生纠纷争议的风险较低

根据本次交易《盈利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1)业绩承诺期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根据双方书面约定调整的其他年度期间(为行文之便,本协议暂定业绩承诺期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业绩补偿方承诺: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的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实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8,500万元、10,000万元;(2)实际净利润指经华宏科技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的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与经华宏科技书面认可并与标的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非经常性损益中的政府补助之和,但后者的金额不得超过补偿义务人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10%。

根据上述约定,相关政府补助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计入业绩承诺净利润:(1)需经上市公司书面认可且与标的公司日常经营相关;(2)需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

因此,本次交易方案已对业绩承诺净利润的确认方式和考核口径作出明确约定,具有可操作性,产生纠纷争议的风险较低。

(二)说明标的评估时未考虑政府补助而业绩承诺包含政府补助金额的合理性,业绩承诺数与收益法评估下预测净利润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解释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1、标的评估时未考虑政府补助而业绩承诺包含政府补助金额的合理性

如前文所述,基于谨慎考虑,本次交易评估和作价时未将该等政府补助纳入盈利预测范围内。而业绩承诺包括政府补助金额系交易各方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根据市场化原则经商业谈判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具有商业合理性,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有关业绩补偿的相关规定。

因此,标的评估时未考虑政府补助而业绩承诺包含政府补助金额具有合理性。

2、业绩承诺数与收益法评估下预测净利润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解释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系基于收益法评估预测净利润所作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上半年2019年下半年2020年2021年
预测净利润鑫泰科技3,535.712,355.416,740.337,891.84
中杭新材817.091,747.811,776.37
合计6,708.218,488.149,668.21
承诺净利润7,000.008,500.0010,000.00

由上表可见,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数与本次收益法评估预测净利润在金额上不存在重大差异。

但如前文所述,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数可以包括经上市公司书面认可并与标的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非经常性损益中的政府补助,但政府补助的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10%;而本次收益法评估预测净利润未将该等政府补助纳入盈利预测范围内。因此,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数与本次收益法评估预测净利润在具体构成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该等差异具有商业合理性,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有关业绩补偿的相关规定。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关于鑫泰科技业绩承诺净利润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鑫泰科技争取政府补助的积极性,避免逆向选择,有利于增加鑫泰科技的现金流和净利润,进而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的现金流和净利润。此外,该种安排系交易双方反复磋商和数轮谈判后达成的一致意见且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关于鑫泰科技业绩承诺净利润的约定具有商业合理性,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本次交易方案已对业绩承诺净利润的确认方式和考核口径作出明确约定,具有可操作性,产生纠纷争议的风险较低;

3、标的评估时未考虑政府补助系基于谨慎考虑,而业绩承诺包含相关政府补助金额具有商业合理性,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数与本次收益法评估预测净利润在金额上不存在重大差异,但在具体构成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即业绩承诺数可以包含相关政府补助、而本次收益法评估预测净利润未将该等政府补助纳入盈利预测范围内。该等差异具有合理性。

(四)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交易报告书“第六节标的公司评估情况”之“九/(八)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数与收益法评估下预测净利润差异及相关说明”中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问题7、鑫泰科技2018年、2019年上半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6.33亿元、3.80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4,307.76万元、3,645.67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2.90%、16.47%。

(1)请公司结合业务发展情况,说明2019年上半年经营业绩明显改善、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明显提高的原因与合理性,与行业可比公司相关趋势是否一致。

(2)鑫泰科技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低于公司2019年上半年21.06%的水平,请公司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2019年上半年经营业绩明显改善、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明显提高的原因与合理性,与行业可比公司相关趋势是否一致

鑫泰科技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经营业绩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上半年2018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营业收入37,954.81100.00%63,298.94100.00%
营业成本31,634.1183.35%55,157.2887.14%
毛利额6,320.7016.65%8,141.6712.86%
期间费用2,517.016.63%4,722.257.46%
其他收益128.350.34%1,289.202.04%
营业利润3,874.6410.21%4,393.286.94%
利润总额3,865.1410.18%4,348.336.87%
净利润3,643.589.60%4,238.236.70%

由上表可见,鑫泰科技2019年上半年经营业绩明显改善,主要系营业收入提升以及毛利率提高所致。

1、鑫泰科技2019年上半年营业收入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鑫泰科技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分产品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上半年2018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稀土氧化物销售27,425.8373.03%39,959.0363.44%
稀土氧化物加工服务523.971.40%869.171.38%
钕铁硼磁钢销售9,602.5025.57%22,156.6735.12%
项目2019年上半年2018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钕铁硼磁钢加工服务-0.00%100.590.16%
合计37,552.30100.00%63,085.46100.00%

由上表可见,鑫泰科技2019年上半年营业收入整体提升,主要系稀土氧化物销售业务收入提升所致。鑫泰科技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稀土氧化物的具体产销情况如下:

指标2019年上半年2018年度
产量(氧化物产出量)(吨)835.641,367.53
外购产品(吨)40.003.91
销量(吨)911.741,417.85
单价(万元/吨)30.0428.70

由上表可见,2019年上半年稀土氧化物销售收入增长主要受益于子公司金诚新材投产后产销量增加、以及当期稀土氧化物平均销售单价上涨,具有合理性。

2、鑫泰科技2019年上半年毛利率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9年上半年鑫泰科技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有所提升,主要系受分产品毛利率及分产品销售收入占比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2019年上半年2018年度
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
稀土氧化物销售73.03%15.58%63.44%10.45%
稀土氧化物加工服务1.40%43.65%1.38%41.56%
磁性材料销售25.57%17.55%35.12%16.09%
磁性材料加工服务0.00%-0.16%36.73%
合计100.00%16.47%100.00%12.90%

(1)稀土氧化物销售业务毛利率分析

鑫泰科技稀土氧化物销售业务的成本构成主要为材料成本,而其主要原材料为钕铁硼废料。目前,鑫泰科技通常根据市场行情和采购安排与供应商协商采购价格,其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即时的稀土氧化物市场价格具有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具

体如下:

采购价格=(稀土氧化物不含税市场价格*(1+增值税税率)*钕铁硼废料中相应稀土元素检测含量*结算收率-加工费)/(1+增值税税率)

在上述采购定价模式下,标的公司的利润空间主要来自于加工费、以及实际实现收率高于结算收率的部分,在市场价格稳定的情况下,标的公司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预期毛利率。但由于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完成并实现销售存在一定周期,在此期间内,稀土氧化物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导致鑫泰科技实际毛利率出现波动,此外,钕铁硼废料稀土元素实际含量与检测含量相比可能存在差异,亦会造成毛利率波动。

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鑫泰科技稀土氧化物销售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0.45%和

15.58%。2019年上半年稀土氧化物毛利率有所提升,主要原因系受2019年稀土氧化物市场价格波动影响,以及鑫泰科技通过调整产品结构等方式提高利润空间。上述期间内,鑫泰科技稀土氧化物销售业务分产品毛利率情况主要如下:

项目2019年上半年2018年度
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
氧化镨钕53.85%6.28%75.37%7.83%
氧化镨7.05%33.49%3.98%26.79%
氧化钕17.36%9.58%8.15%7.44%
镨钕氧化物小计78.26%9.46%87.51%8.65%
氧化镝12.56%29.71%7.05%3.84%
氧化铽6.45%43.77%2.59%22.85%
氧化钆2.07%54.23%2.37%68.30%
其他产品0.67%75.09%0.48%84.14%
合计100.00%15.58%100.00%10.45%

鑫泰科技稀土氧化物产品中,镨钕氧化物的占比较高。2019年上半年镨钕氧化物的综合毛利率较2018年度有所提升,主要系受氧化镨钕市场价格走势以及鑫泰科技库存管理影响,相比同期销售价格,2018年度所耗用的原材料的采购成本整体相对较高。

此外,鑫泰科技所产出的稀土氧化物中包括氧化镝和氧化铽等产品,受原材料

成分影响,该等产品产出量相对较低、但销售单价相对较高,鑫泰科技一方面通过优化采购方式等方式提高该等氧化物产出量,另一方面基于对市场行情的判断择机销售。

氧化镝国内价格走势图

氧化铽国内价格走势图

数据来源:亚洲金属网2019年上半年该等氧化物的市场行情出现快速上涨,鑫泰科技对应提高该等氧化物的销售规模,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氧化镝、氧化铽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吨、万元/吨

项目2019年上半年2018年度
数量平均单价收入占比数量平均单价收入占比
氧化镝28.19122.2112.56%32.1087.807.05%
氧化铽6.01294.086.45%4.49230.562.59%

2019年上半年鑫泰科技氧化镝和氧化铽销售占比提升,导致稀土氧化物业务毛利率有所提升。

(2)磁性材料销售业务毛利率分析

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鑫泰科技磁性材料销售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6.09%和

17.55%。磁性材料销售业务毛利率波动除受镨钕混合金属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外,主要受磁材产品结构影响:相比磁材毛坯所涉及的生产工序,将磁材毛坯进一步加工成为磁材成品过程中所涉及的机加工和表面处理等工序的材料损耗率较高,因而导致不同型号的磁材成品的毛利率差异较大。报告期内,子公司中杭新材持续改进生产工艺、优化产品结构,从而提高磁性材料业务的利润空间。

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鑫泰科技磁性材料销售业务分产品毛利率情况主要如下:

项目2019年上半年2018年度
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
磁材毛坯78.56%18.39%58.12%18.79%
磁材成品21.44%15.39%41.88%10.71%
合计100.00%17.55%100.00%16.09%

其中磁材成品毛利率整体低于磁材毛坯,主要因为中杭新材磁材成品主要用于电动车等领域,产品增值空间相对较小,但需追加的加工成本相对较高所致。随着中杭新材持续改进生产工艺、优化产品结构,2019年上半年磁材成品毛利率有所提升。

综上所述,鑫泰科技2019年上半年经营业绩明显改善主要系稀土氧化物产销量提升导致营业收入增加、以及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提高所致,而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明显提高主要系受稀土氧化物市场行情波动影响,以及稀土氧化物业务和磁性材料销售业务产品结构有所调整所致,具有合理性。

3、与行业可比公司相关趋势是否一致

钕铁硼废料综合利用行业可比公司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可比公司2019年上半年同比增长率毛利率
营业收入净利润2019年上半年2018年
步莱铽-31.23%52.45%未披露未披露
恒源科技56.89%377.45%4.46%3.30%
中稀天马23.34%12.86%15.06%16.33%

由于上述可比公司在业务规模和资源禀赋等方面存在差异,该等可比公司2019年上半年经营业绩变动趋势亦有所不同,但整体来看其净利润水平有所提升、毛利率水平维持稳定。鑫泰科技2019年稀土氧化物业务的营业收入增加和毛利率提高主要系产销量增加以及产品结构调整影响,其经营业绩变动趋势与行业可比公司相关趋势相比不存在明显背离。钕铁硼磁材行业可比公司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可比公司2019年上半年同比增长率毛利率
营业收入净利润2019年上半年2018年
正海磁材2.70%40.49%18.61%17.65%
银河磁体-2.77%-8.78%34.54%35.81%
中科三环-4.48%-17.20%18.43%19.56%
金力永磁26.69%14.69%18.83%22.70%
宁波韵升-20.12%-4.17%16.59%19.59%

由于上述可比公司在业务规模和产品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该等可比公司2019年上半年经营业绩变动趋势亦有所不同。整体来看,中杭新材2019年上半年钕铁硼磁材业务的经营业绩变动趋势与行业可比公司相关趋势相比不存在明显背离。

(二)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报告期内,鑫泰科技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低于上市公司同期水平,主要系鑫泰科技与上市公司在所处细分行业和盈利模式等方面存在差异所致。

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元/股

项目2019年6月末/2019年1-6月2018年末/2018年度
上市公司实现数备考数上市公司实现数备考数
营业收入113,023.71150,978.53191,591.81254,890.76
营业成本89,206.30121,593.97152,171.94211,036.52
营业利润12,894.3316,000.6918,742.8419,360.44
利润总额12,940.9216,037.7718,798.2319,370.22
净利润10,763.8113,754.8116,009.4117,068.8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10,572.1513,565.2315,707.2316,836.20
销售毛利率21.07%19.46%20.57%17.21%
销售净利率9.52%9.11%8.36%6.7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2840.25640.33930.3182

注1:上市公司2018年度每股收益指标已按照2019年6月30日的总股本重新计算;

注2:2019年1-6月上市公司半年报数未经审计;

注3:相关备考财务数据和指标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

由上表可见,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备考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指标均有明显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以及持续盈利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销售毛利率和销售净利率较交易前有所下降,主要系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在所处细分行业和盈利模式等方面存在差异所致。同时,除因受标的公司部分资产评估增值影响导致2018年度基本每股收益有所下降之外,根据上市公司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标的公司实现业绩承诺,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指标将得到增厚,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当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关于“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相关规定。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鑫泰科技2019年上半年经营业绩明显改善主要系稀土氧化物产销量提升导致营业收入增加、以及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提高所致,而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明显提高主要系受稀土氧化物市场行情波动影响,以及稀土氧化物业务和磁性材料销售业务产品结构有所调整所致,具有合理性;

2、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关于“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相关规定。

(四)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交易报告书“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盈利能力分析”和“第八节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三/(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中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问题8、2017年至2019年上半年,鑫泰科技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2,231.64万元、731.90万元和129.3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1.75%、

16.83%和3.35%。请公司结合前述政府补助的发放主体和发放依据,说明相关政府补助逐年明显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说明相关政府补助逐年明显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鑫泰科技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主要为政府扶持奖励,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会计科目项目2019年上半年2018年度2017年度
其他收益政府扶持奖励59.99627.011,937.13
会计科目项目2019年上半年2018年度2017年度
其他政府补助68.37103.5094.51
营业外收入新三板挂牌奖励--200.00
其他政府补助1.001.40-
合计129.35731.902,231.64

其中,政府扶持奖励主要系鑫泰科技所在地政府给予的政策奖励,具体如下:

期间发放主体发放依据
2017年吉安高新区财政局根据吉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9月向吉安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吉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吉县府办抄字[2017]258号),为鼓励鑫泰科技做大做强,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给予鑫泰科技2017年相关政策奖励。
2018年吉安高新区财政局根据吉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9月向吉安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吉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吉县府办抄字[2018]361号),为鼓励鑫泰科技做大做强,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给予鑫泰科技2018年相关政策奖励。
2019年吉安高新区财政局根据吉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5月发出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全县贸易和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县府办字[2019]62号),对在吉安县注册成立且满足奖励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

上述政府扶持奖励的具体金额与鑫泰科技税费缴纳情况相关。报告期内,鑫泰科技缴纳的主要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上半年2018年度2017年度
增值税销项税额3,984.906,760.317,217.22
增值税进项税额3,018.776,114.923,064.75
当期缴纳增值税(扣除即征即退部分)832.35612.862,908.84
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2.9282.15
当期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其他税费113.51138.07468.47
当期缴纳的主要税费合计945.85753.863,459.46
利润总额3,865.144,348.335,345.51
当期缴纳的主要税费占利润总额的比例24.47%17.34%64.72%

注:由于相关奖励政策系针对吉安当地企业,上表相关财务数据系按鑫泰科技母公司口径统计。

报告期内鑫泰科技2018年政府扶持奖励较2017年有所下降,主要系由于鑫泰科

技规范采购方式和加强供应商管理,采购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增加,对应缴纳的增值税减少,收到的政府补助亦相应减少;2019年上半年收到的政府扶持奖励少于2018年水平,主要系相关政策奖励的发放存在时滞所致,期后鑫泰科技已取得政府扶持奖励约406.40万元。报告期内鑫泰科技相关政府补助逐年减少具有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鑫泰科技相关政府补助逐年减少的原因主要系鑫泰科技规范采购方式和加强供应商管理,采购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增加,对应缴纳的增值税减少,收到的政府补助亦相应减少;此外相关政策奖励的发放存在时滞,亦导致鑫泰科技2019年上半年收到的相关政府补助少于2018年水平。报告期内鑫泰科技相关政府补助逐年减少具有合理性。

(三)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交易报告书“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七)非经常性损益对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中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问题9、2018年,鑫泰科技对吉安县海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吉安县辉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吉安县欣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分别14,328.52万元、9,410.01万元、8,715.52万元,公开资料显示前述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1)请公司说明前述公司注册资本与相关采购金额之间是否匹配,相应注册资本规模是否符合行业惯例。鑫泰科技2017年向自然人供应商进行较多采购,请说明相应采购是否规范,是否涉及税务风险。

(2)2018年及2019年上半年,鑫泰科技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均超过50%,请公司结合原材料供应市场情况,说明鑫泰科技对前五名供应商是否存在采购依赖,相应原材料采购定价是否公允。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说明前述公司注册资本与相关采购金额之间是否匹配,相应注册资本规模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钕铁硼废料主要有超细粉、水磨料、油泥以及炉渣等,主要是永磁材料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由于在钕铁硼磁性材料生产过程中,机加工环节是产生废料最多的环节,为缓解产能压力,且由于该环节不涉及核心技术,钕铁硼磁性材料制造商一般将机加工环节外包给周边小型加工厂,其中多数为小型个体工商户且分布呈区域性特征。单个加工厂往往难以满足钕铁硼废料回收利用企业的生产需求,且废料数量较少会直接提高运输成本,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行业内已形成由个人以地区为据点,在该地区统一收集废料后卖给钕铁硼废料回收利用企业的现象。

因此,鑫泰科技2017年向自然人供应商进行较多采购。为规范采购方式和加强供应商管理,2017年下半年以来鑫泰科技主要向吉安县海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等回收企业采购钕铁硼废料。

按照行业惯例,鑫泰科技在与该等回收企业签署采购合同后会向其预付部分货款,且在验收后及时支付尾款。因此,该等回收企业对营运资金的需求量相对较少,相对于其注册资本,相关采购金额具有合理性。

根据行业内主要企业公开披露信息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该等企业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如下:

可比公司主要供应商2018年采购金额2017年采购金额注册资本规模
恒源科技 (838952.OC)杨利群14,162.21万元7,894.07万元自然人
荀淑芬未披露2,533.97万元自然人
盛贵福3,346.07万元1,204.24万元自然人
正潭股份 (872933.OC)吉林省富宇丰磁性材料工贸有限公司未披露2,099.28万元1,000.00万元
中稀天马 (872222.OC)天津盛鑫永达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未披露4,564.44万元480.00万元
天津瑞东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未披露2,951.41万元600.00万元

由上表可见,钕铁硼废料综合利用企业向自然人或注册资本规模较小的废料贸易企业采购原材料符合行业惯例。

(二)说明鑫泰科技向自然人供应商相应采购是否规范,是否涉及税务风险

鑫泰科技2017年向自然人供应商采购的付款均为银行转账,不存在现金付款。在达成采购意向后,鑫泰科技直接与个人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且均取得了以个人供应商名义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综上所述,鑫泰科技向自然人供应商的相应采购规范,相关采购行为不会导致鑫泰科技涉及税务风险。

(三)说明鑫泰科技对前五名供应商是否存在采购依赖

2018年及2019年上半年,鑫泰科技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69.45%和58.63%,其中向吉安县海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等3家回收企业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48.51%和44.64%。如前文所述,由于钕铁硼废料的原材料来源较为分散,相比直接介入原材料采购,鑫泰科技从供应商处集中采购更具为经济;同时,为规范采购方式和加强供应商管理,鑫泰科技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主要向吉安县海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等回收企业采购钕铁硼废料。

因此,从原材料供应市场情况来看,钕铁硼废料的最终供给端较为分散,鑫泰科技从回收企业处集中采购主要系基于商业考虑,不存在对该等回收企业的采购依赖。

(四)说明相应原材料采购定价是否公允

报告期内鑫泰科技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比例
2019年 1-6月1吉安县海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7,561.9324.96%
2吉安县欣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3,922.0112.95%
3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2,660.298.78%
4吉安县辉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2,038.436.73%
期间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比例
5包头市玺骏稀土有限责任公司1,577.605.21%
合计17,760.2558.63%
2018年1吉安县海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14,328.5224.67%
2吉安县辉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9,410.0116.20%
3吉安县欣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8,715.5215.01%
4宁波瑞欣磁性材料有限公司4,437.137.64%
5包头市玺骏稀土有限责任公司3,444.345.93%
合计40,335.5269.45%
2017年1吉安县海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5,418.9611.80%
邱黎明1,845.464.02%
小计7,264.4315.82%
2吉安县欣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4,052.098.82%
章菊珍2,559.695.57%
小计6,611.7814.40%
3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968.774.29%
4孔兆平1,935.964.22%
5刘新明1,822.953.97%
合计19,603.8842.78%

注:根据相关供应商的公开信息,上表对于可能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已合并计算采购额。

其中,吉安县海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等3家回收企业和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向鑫泰科技提供钕铁硼废料,宁波瑞欣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和包头市玺骏稀土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向中杭新材提供镨钕金属。

1、鑫泰科技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钕铁硼废料的定价公允性

报告期内,鑫泰科技采购钕铁硼废料主要系根据稀土氧化物市场价格和钕铁硼废料中相应稀土元素含量来确定采购价格,亦有相对较少部分采购系按钕铁硼废料重量直接报价。

其中,鑫泰科技向吉安县海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等3家回收企业采购钕铁硼废料主要采用按稀土元素含量方式定价,即:采购价格=(稀土氧化物不含税市场价

格*(1+增值税税率)*钕铁硼废料中相应稀土元素检测含量*结算收率-加工费)/(1+增值税税率)。在该种采购定价模式下,鑫泰科技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和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所对应的主要稀土氧化物平均单价(含税价)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吨

期间氧化镨钕氧化镝氧化铽
前五大 供应商其他 供应商前五大 供应商其他 供应商前五大 供应商其他 供应商
2017年34.1127.52118.01109.99278.94257.96
2018年32.1332.33113.21114.60249.37255.27
2019年上半年30.8227.53144.66133.28279.61257.17

由于报告期内稀土氧化物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而鑫泰科技向各家供应商在不同时点的采购量各不相同,因此鑫泰科技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对应的稀土氧化物平均单价与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对应价格存在差异,但整体来看不存在定价显失公允的情形。

报告期内鑫泰科技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对应的稀土氧化物平均单价与市场行情对比如下:

氧化镨钕采购价格对比图

氧化镝采购价格对比图

氧化铽采购价格对比图

由上图可见,鑫泰科技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对应的稀土氧化物单价走势与市场行情走势基本一致,定价原则具有一贯性和公允性。鑫泰科技向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采购钕铁硼废料系按钕铁硼废料重量直接报价。在该种采购定价模式下,鑫泰科技向前五大供应商和向其他供应商采购钕铁硼废料平均单价对比如下:

期间前五大供应商其他供应商
2017年87.27元/千克62.65元/千克
2018年79.14元/千克59.93元/千克
2019年上半年70.24元/千克66.18元/千克

由于报告期内稀土氧化物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而鑫泰科技向各家供应商在不同时点的采购量各不相同,且不同批次钕铁硼废料的形态和质量亦存在差异,因此鑫泰科技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对应的稀土氧化物平均单价与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对应价格存在差异,但整体来看不存在定价显失公允的情形。

2、中杭新材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镨钕金属的定价公允性

中杭新材向前五大供应商中宁波瑞欣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和包头市玺骏稀土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镨钕金属的平均单价与其他供应商采购单价对比如下:

期间前五大供应商其他供应商
2017年9-12月344.02元/千克414.36元/千克
2018年359.88元/千克364.55元/千克
2019年上半年314.00元/千克322.04元/千克

其中,2017年9-12月期间镨钕金属市场行情波动较大,而中杭新材仅在2017年12月向前五大供应商发生采购,因此平均采购单价低于其他供应商;中杭新材在2017年12月向其他供应商平均采购单价约为341.79元/千克,与向前五大供应商平均采购单价并无实质差异。

整体来看,报告期内中杭新材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定价具有公允性。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吉安县海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吉安县辉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和吉安县欣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与鑫泰科技对其相关采购金额具有匹配性,钕铁硼废料综合利用企业向自然人或注册资本规模较小的废料贸易企业采购原材料符合行业惯例;鑫泰科技2017年向自然人供应商采购规范,相关采购行为不会导致鑫泰科技涉及税务风险;

2、从原材料供应市场情况来看,钕铁硼废料的最终供给端较为分散,鑫泰科技从回收企业处集中采购主要系基于商业考虑,不存在对该等回收企业的采购依赖;报告期内鑫泰科技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定价公允。

(六)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交易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六/(七)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原材料、能源及其供应情况”中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问题10、2017年至2019年上半年,鑫泰科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978.99万元、469.87万元、9,616.86万元,请公司结合销售回款情况,说明鑫泰科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较大幅度波动且与当期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说明鑫泰科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较大幅度波动且与当期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鑫泰科技销售回款情况整体较好,其中稀土氧化物业务较多采取预收部分货款或现款现货的结算方式,销售回款相比钕铁硼磁钢业务更为及时。报告期内,鑫泰科技实现的营业收入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上半年2018年度2017年度
营业收入37,954.8163,298.9451,532.98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42,385.1162,954.9851,948.83
占比111.67%99.46%100.81%

2019年上半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以前年度,主要系鑫泰科技稀土氧化物产销量提升、业务比重上升,对应预收款项规模增加,且管理层加强资金管理所致。

报告期内,鑫泰科技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勾稽关系如下:

项目2019年1-6月2018年度2017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营业收入37,954.81100.00%63,298.94100.00%51,532.98100.00%
净利润3,643.589.60%4,238.236.70%5,300.5610.29%
加:资产减值准备-115.04-0.30%118.170.19%499.100.97%
固定资产折旧562.261.48%844.441.33%494.650.96%
无形资产摊销44.310.12%88.610.14%43.400.08%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1.290.00%4.230.01%-0.00%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0.00%23.890.04%265.410.52%
财务费用276.850.73%441.240.70%200.020.39%
投资损失-11.69-0.03%-38.75-0.06%-7.16-0.01%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20.400.05%-5.80-0.01%-50.31-0.10%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5.20-0.01%-12.69-0.02%-6.16-0.01%
存货的减少2,209.945.82%-3,178.61-5.02%-406.92-0.79%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379.161.00%-3,069.61-4.85%-2,304.85-4.47%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2,613.576.89%1,016.521.61%-847.27-1.64%
其他-0.00%-0.00%-201.48-0.3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616.8625.34%469.870.74%2,978.995.78%

由上表可见,2018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相比同期净利润水平较低,主要系因子公司金城新材投产需要加大备货力度、支付较多现金用于采购原材料所致;2019年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增加,主要系因子公司金诚新材投产后稀土氧化物产能提升,同时2019年二季度稀土氧化物市场价格快速上涨,因此一方面鑫泰科技加强库存管理、库存减少的同时回收部分现金,另一方面客户存在预付货款锁定价格的需求,鑫泰科技预收款项增加,最终导致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超过当期实现的净利润。综上所述,报告期内鑫泰科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波动情况具有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鑫泰科技销售回款情况整体较好。鑫泰科技2018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相对较低,主要系因子公司金城新材投产需要加大备货力度、支付较多现金用于采购原材料所致;2019年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增加,主要系子公司金诚新材投产后稀土氧化物产能提升,同时2019年二季度稀土氧化物市场价格快速上涨,因此一方面鑫泰科技加强库存管理、库存减少的同时回收部分现金,另一方面客户存在预付货款锁定价格的需求,鑫泰科技预收款项增加,最终导致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超过当期实现的净利润。综上所述,报告期内鑫泰科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波动情况具有合理性。

(三)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交易报告书“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三)偿债能力分析”中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问题11、2016年12月16日,鑫泰科技领取了吉安县环境保护局颁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017年12月、2018年12月,吉安县环境保护局分别出具《关于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情况说明》,称“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完成环评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其排污许可证待省、市统一部署后集中发放”。请公司结合前述排污许可证到期未重新发放的原因,说明该事项是否构成相关环境保护合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同时,请说明鑫泰科技所有在产项目是否已取得与经营稀土废料回收利用等业务相关的全部资质或者许可,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公司结合前述排污许可证到期未重新发放的原因,说明该事项是否构成相关环境保护合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在原《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到期前,鑫泰科技依法向吉安县环境保护局沟通并提交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展期申请。吉安县环境保护局反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1月颁发的《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程序、排污许可证样式、信息编码和平台接口标准、相关数据格式要求等,同时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核发分行业、分阶段实施,到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第三条的规定,“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期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根据吉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8月出具的说明,鑫泰科技环保设备设施、生产经营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指标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要求,不存在超出环评批准文件批准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指标的情形,未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其排污许可证的办理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不存在法律障碍,其排污许可证待省、市统一部署后集中发放。

根据吉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6月出具的证明,鑫泰科技现有环保设备设施已通过环保验收,具备对应生产产生的三废处理的能力,自2017年1月1日以来能够较好的遵守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也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同时,鑫泰科技主要股东刘卫华已作出承诺,如果因鑫泰科技未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导致公司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或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遭受损失的,由其本人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鑫泰科技排污许可证的办理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不存在法律障碍。鑫泰科技相关生产线的立项、环评批复及环评验收手续齐全,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相关环境保护合规风险,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请说明鑫泰科技所有在产项目是否已取得与经营稀土废料回收利用等业务相关的全部资质或者许可,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鑫泰科技所有在产项目已经取得经营稀土废料回收利用等业务所必需的全部资质或许可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鑫泰科技持有的主要业务资质证书情况如下:

序号证书名称证书编号颁发机构持证人颁发日期有效期
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36082109吉安县 商务局鑫泰科技2016.12.14长期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360822120095吉水县 商务局金诚新材2019.6.6长期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01427532-中杭新材2017.2.16长期

目前鑫泰科技及其子公司金诚新材和中杭新材所有在产项目均已经依法通过了项目立项、环评批复及验收,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立项情况环评批复及验收情况
鑫泰科技年处理5,000吨钕铁硼废料及1,000吨荧光粉废料综合利用项目取得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吉安县鑫泰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5,000吨钕铁硼废料及1,000吨荧光粉废料综合利用项目备案的通知》(赣发改环资字[2013]370号取得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出具《关于吉安县鑫泰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5,000吨钕铁硼废料、1,000吨荧光粉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赣环评字[2013]185号)及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出具《关于吉安县鑫泰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5,000吨钕铁硼废料、1,000吨荧光粉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赣环评函[2015]38号)
金诚新材年综合处理回收利用4,800吨钕铁硼废料项目取得江西省发改委出具《关于吉水金诚新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年综合处理回收利用4,800吨钕铁硼废料项目备案的通知》(赣发改环资字[2012]2940号)及吉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吉水县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吉工信投资备[2017]73号)取得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出具《关于吉水金诚新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年综合处理回收利用4,800吨钕铁硼废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赣环评字[2013]20号),并经中国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平台公示验收
中杭新材年产取得余姚市发改局同意取得余姚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审批意见
项目立项情况环评批复及验收情况
2,000吨钕铁硼生产项目中杭新材年产2,000吨钕铁硼生产项目的备案登记表(余环建[2011]127号)及余姚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环验[2016]41号)

根据《稀土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37号,已失效)的规定,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需申请稀土行业准入。鑫泰科技及子公司金诚新材从事的钕铁硼废料回收综合利用项目,子公司中杭新材从事的永磁材料生产、销售业务,不属于需要申请稀土行业准入的范围,无需取得稀土行业准入。

2016年7月,工信部颁布《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稀土矿山开发和冶炼分离企业(含稀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企业的冶炼分离项目)按照自愿原则提出《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公告申请”,并废止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第377号)文。

因此,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工信部已取消稀土行业的准入政策;《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系为规范稀土行业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由稀土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提出《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公告申请,不构成稀土企业生产经营的前置许可。

综上所述,鑫泰科技所有在产项目均已取得经营稀土废料回收利用等业务所必需的全部资质或者许可。

2、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为鑫泰科技,其主要业务为稀土废料综合利用,以及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杭新材开展稀土永磁材料生产业务。根据中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鑫泰科技所处行业为“C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下的“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废杂有色金属回收利用”和“高性能(高品质)稀土磁性材料”为鼓励类。

本次交易不涉及新建或扩建限制类项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规定,“加快稀土行业整合,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推进稀土行业兼并重组。支持大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的方式,大力推进资源整合”,“发展循环经济,加强尾矿资源和稀土产品的回收再利用,提高稀土资源采收率和综合利用水平”。工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号)提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有关要求,支持大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大力推进资源整合,大幅度减少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企业数量,提高产业集中度,基本形成以大型企业为主导的行业格局”。

(2)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鑫泰科技100%股权。如前文所述,标的资产相关项目均按相关规定办理了环评、立项、环保验收等相关手续,报告期内无因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相关行政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认为:鑫泰科技前述排污许可证到期未重新发放事项不构成相关环境保护合规风险,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鑫泰科技所有在产项目已取得经营稀土废料回收利用等业务所必需的全部资质或者许可,符合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交易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六/(九)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情况”、“十/(五)关于鑫泰科技及其子公司金诚新材和中杭新材所有在产项目均已取得经营稀土废料回收利用等业务所必需的全部资质或者许可的说

明”,以及“第八节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一/(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中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问题12、本次重组公司拟配套募集资金不超过3.18亿元,本次配套融资最终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购买资产的实施,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失败的补救措施包括使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请公司结合自有资金及银行授信情况,进一步明确募集配套资金失败的补救措施,并说明相应补救措施对上市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回复:

(一)募集配套资金失败的补救措施

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1,800.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相关中介机构费用,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失败,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具体包括:

1、自有资金

截至2019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层面货币资金25,875.38万元,理财产品到期后可用于补充货币资金的余额为7,950.00万元,合计为33,825.38万元,扣除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约6,500.00万元,上市公司可使用资金金额约为2 2 万元,仍有一定富余,可以根据需要以自有资金支付部分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

2、银行贷款

截至2019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层面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22.30%、2.33和1.14,资产负债率处于较低水平,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处于合理水平,上市公司具备较强的债务融资空间和能力。

综上所述,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失败,上市公司拟先行利用现有可用的自有资金支付,对于不足部分及因自有资金支付对价而产生的经营性资金短缺,拟通过银

行贷款等债务性融资解决。

(二)相应补救措施对上市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1,800.00万元,根据前述测算,截至2019年9月30日,扣除需用于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上市公司可使用资金金额约为27, 2 万元。假设公司将可灵活使用的货币资金中的27,000.00万元用于支付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剩余4,800.00万元缺口拟通过银行借款支付,按此假设并以华宏科技截至2019年9月30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测算,本次交易现金支付前后对华宏科技相关财务指标影响如下:

项目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变动额变动率
资产负债率22.30%19.94%-2.36%-10.58%
流动比率(倍)2.331.69-0.64-27.57%
速动比率(倍)1.140.60-0.55-47.86%

注:以上数据系基于华宏科技截至2019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并已考虑银行借款4,800.00万元、发行股份支付交易对价50,944.81万元、现金支付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31,800.00万元、取得长期股权投资81,000.00万元事项的影响。

由上表可见,若上市公司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上市公司交易前后的资产负债率将由22.30%下降至19.94%,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总体偿债能力构成负面影响。但是因为现金支付金额较大,流动比率将从交易前2.33下降至交易后1.69,速动比率将从交易前1.14下降至交易后0.60,下降幅度较大,将降低其短期偿债能力。

(三)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交易报告书“第五节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之“二/(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失败的补救措施”中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问题13、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确认一定金额的商誉。请公司说明本次交易形成商誉的计算过程、金额和确认依据、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充分提示商誉减值风险。回复:

(一)说明本次交易形成商誉的计算过程、金额和确认依据

1、本次交易形成商誉的确认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

2、本次交易形成商誉的计算过程及金额

(1)本次交易的合并成本

本次交易的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华宏科技为取得对被购买方鑫泰科技100%股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本次交易中,以天健兴业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最终确定的合并成本为华宏科技向交易对方合计支付的交易对价81,000.00万元。

(2)备考财务报表中商誉的计算过程

在确认备考合并财务报告中商誉金额时,公司购买鑫泰科技100%股权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金额与增值额的合计数确认为购买日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该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于交易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假设本次交易已于2018年1月1日完成,本次交易产生的商誉金额为49,972.21万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序号2018年1月1日
合并成本/支付对价181,000.00
经审计的2018年1月1日净资产账面金额228,116.56
参考评估值确认的可辨认净资产增值额39,527.67
考虑2019年1-6月已实施分红金额4-4,966.49
考虑子公司中杭新材非一同控制商誉5-1,649.95
购买日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6=2+3+4+531,027.79
确认商誉7=1-649,972.21

注:鉴于鑫泰科技于2019年6月实施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鑫泰科技原股东分配了红利4,966.49万元,考虑该因素对鑫泰科技可辨认净资产的影响,在确定鑫泰科技截至2018年1月1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扣除了上述分红金额。

(3)假设合并日变更为2019年6月30日,商誉的确认情况

由于《备考审阅报告》假设的合并日(2018年1月1日)和实际购买日不一致,而实际购买日鑫泰科技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备考审阅报告》中确认的金额存在差异。因此《备考审阅报告》中确认的商誉和本次交易实际完成后公司合并报表中的最终确认的商誉(基于实际购买日的状况计算)金额会存在一定差异。

为合理分析商誉减值对公司盈利的影响,假设合并日变更为2019年6月30日,本次交易产生的商誉金额将变更为41,816.97万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序号2019年6月30日
合并成本/支付对价181,000.00
经审计的2019年6月30日净资产账面金额231,103.50
参考评估值确认的可辨认净资产增值额39,729.48
考虑子公司中杭新材非一同控制商誉4-1,649.95
购买日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5=2+3+439,183.03
确认商誉6=1-541,816.97

(二)说明本次交易形成商誉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充分提示商誉减值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形成商誉在持有期间不予摊销,华宏科技将于未来每个报告期末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如需计提则减值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当期合并净利润,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上市公司在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及“第十二节风险因素”中提示商誉减值

风险如下:“华宏科技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鑫泰科技100%的股权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上市公司测算,假设合并日为2019年6月30日,本次交易产生的商誉金额为41,816.97万元,占上市公司交易前最近一期末(2019年6月30日)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50%和22.2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做减值测试。本次交易完成后,存在鑫泰科技未来经营状况未达预期而导致上市公司需要计提商誉减值的风险,可能对公司合并损益及有关财务指标造成较大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三)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交易报告书“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二)本次交易形成商誉的计算过程、金额和确认依据、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和“重大风险提示”之“一/(八)商誉减值风险”等相关章节中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问题14、鑫泰科技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请公司说明本次交易披露的鑫泰科技财务数据、历史沿革等主要信息与鑫泰科技挂牌期间信息披露是否一致,如存在差异,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鑫泰科技最近一年又一期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如是,相应情形是否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同时,请公司说明鑫泰科技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终止挂牌的工作计划,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说明本次交易披露的鑫泰科技财务数据、历史沿革等主要信息与鑫泰科技挂牌期间信息披露是否一致,如存在差异,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1、财务数据的差异情况及主要差异说明

本次交易披露的鑫泰科技财务数据与鑫泰科技挂牌期间信息披露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项目定期报告本次交易披露的财务报告差异金额影响比例
2019年 上半年资产总额53,111.1452,046.51-1,064.63-2.00%
负债总额20,997.6820,489.62-508.06-2.42%
所有者权益总额32,113.4631,556.89-556.58-1.73%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1,658.6231,103.50-555.12-1.75%
营业收入37,954.8137,954.81-0.00%
净利润4,025.413,643.58-381.83-9.49%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042.133,645.67-396.46-9.81%
2018年度资产总额49,049.1248,315.98-733.13-1.49%
负债总额15,994.5815,436.19-558.39-3.49%
所有者权益总额33,054.5432,879.79-174.75-0.53%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2,582.9832,424.32-158.66-0.49%
营业收入63,253.4563,298.9445.500.07%
净利润3,923.984,238.23314.268.01%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977.424,307.76330.348.31%
2017年度资产总额39,473.4838,596.97-876.51-2.22%
负债总额10,867.9110,480.41-387.50-3.57%
所有者权益总额28,605.5728,116.56-489.00-1.71%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8,605.5728,116.56-489.00-1.71%
营业收入51,578.5351,532.98-45.56-0.09%
净利润5,331.445,300.56-30.88-0.58%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331.445,300.56-30.88-0.58%

鑫泰科技按照华宏科技一致性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编制了本次交易披露的财务报告,更好地反应了鑫泰科技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差异调整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且差异调整金额和影响比例均不重大。

(1)2019年半年度财务数据的差异情况及主要差异说明

单位:元

项目定期报告本次交易披露 的财务报告差异金额
应收票据19,699,776.1214,442,766.12-5,257,010.00
应收账款40,986,379.9139,329,620.61-1,656,759.30
预付款项21,459,531.7117,650,641.83-3,808,889.88
其他应收款5,664,144.001,188,982.96-4,475,161.04
其他流动资产9,437,398.379,487,280.3449,881.97
固定资产120,074,774.01120,049,588.98-25,185.03
在建工程16,775,964.6017,570,798.26794,833.66
无形资产22,042,512.9522,013,903.80-28,609.15
开发支出920,469.86--920,469.86
商誉15,604,206.1416,499,503.56895,297.42
递延所得税资产624,886.28870,612.59245,726.31
其他非流动资产2,522,621.196,062,621.193,540,000.00
短期借款100,001,114.6494,744,104.64-5,257,010.00
应付账款36,746,253.2436,940,498.19194,244.95
应交税费2,504,471.622,398,310.23-106,161.39
其他应付款13,328,103.8913,422,863.3794,759.48
递延所得税负债1,435,772.531,429,351.26-6,421.27
盈余公积10,976,007.7311,390,601.80414,594.07
未分配利润105,351,709.4699,385,897.27-5,965,812.19
少数股东权益4,548,402.394,533,863.84-14,538.55
营业成本316,483,420.45316,341,093.05-142,327.40
销售费用1,171,885.551,237,949.5666,064.01
管理费用7,920,242.038,206,497.91286,255.88
研发费用12,775,898.7112,752,551.39-23,347.32
财务费用2,959,147.712,973,060.8713,913.16
其他收益5,617,501.871,283,512.74-4,333,989.13
信用减值损失183,957.241,150,388.65966,431.41
营业外支出20,000.00170,000.00150,000.00
所得税费用2,115,369.552,215,539.68100,170.13
少数股东损益-167,197.11-20,853.83146,343.2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0,421,323.4136,456,693.95-3,964,629.46

1)应收票据、短期借款:根据华宏科技的会计政策,终止确认已贴现银行承兑

汇票,对应减少应收票据、短期借款5,257,010.00元;2)应收账款:根据华宏科技的会计政策,补充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656,759.30元;

3)预付账款、其他非流动资产:重分类工程性预付款,减少预付账款3,540,000.00元,增加其他非流动资产3,540,000.00元;重分类往来款项减少预付账款10,702.82元;部分预付款项结转费用,预付账款258,187.06元;4)其他应收款:根据华宏科技的会计政策,补充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15,641.73元;政府补助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减少4,470,222.13元;重分类往来款项增加10,702.82元;5)在建工程、开发支出:重分类委外开发未完工软件项目,增加在建工程794,829.09元,减少开发支出794,829.09元;专利申请支出结转费用,减少开发支出125,640.77元;6)商誉:根据华宏科技的会计政策,收购中杭新材可辨认净资产差异增加商誉895,297.42元;7)少数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损益:控股子公司损益调整,相应调整合并财务报表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8)营业成本:资产折旧、职工薪酬跨期等零星调整;9)其他收益:根据华宏科技的会计政策,政府补助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减少4,333,989.13元;

10)资产减值损失:根据华宏科技的会计政策,补提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1,672,401.03元,其中:列入当期金额为966,431.41元,列入期初留存收益-2,638,832.44元。

(2)2018年度财务数据的差异情况及主要差异说明

单位:元

项目定期报告本次交易披露 的财务报告差异金额
应收票据10,078,541.924,299,118.20-5,779,423.72
项目定期报告本次交易披露 的财务报告差异金额
应收账款60,853,608.1958,393,486.76-2,460,121.43
预付款项9,725,724.129,817,521.4091,797.28
其他应收款4,350,320.994,044,703.38-305,617.61
其他流动资产13,516,666.8113,566,548.7849,881.97
固定资产121,549,987.82121,525,553.50-24,434.32
在建工程9,978,888.4610,772,825.72793,937.26
无形资产22,487,815.9622,457,002.23-30,813.73
开发支出873,447.25--873,447.25
商誉15,604,206.1416,499,503.56895,297.42
递延所得税资产660,548.801,074,662.47414,113.67
其他非流动资产3,067,196.342,964,696.34-102,500.00
短期借款81,579,423.7275,800,000.00-5,779,423.72
应付账款39,232,646.1139,358,519.54125,873.43
应付职工薪酬4,017,047.644,051,633.3934,585.75
应交税费2,019,989.211,981,731.11-38,258.10
其他应付款653,506.41732,976.4179,47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1,487,425.861,481,318.53-6,107.33
盈余公积10,976,007.7311,390,601.80414,594.07
未分配利润114,595,273.21112,594,090.48-2,001,182.73
少数股东权益4,715,599.504,554,717.67-160,881.83
营业收入632,534,470.19632,989,425.93454,955.74
营业成本551,281,356.17551,572,761.37291,405.20
税金及附加2,286,362.762,316,862.7630,500.00
销售费用2,038,858.772,142,068.26103,209.49
管理费用14,886,897.7614,775,276.15-111,621.61
研发费用25,828,505.6125,761,382.71-67,122.90
财务费用4,543,295.954,543,727.69431.74
其他收益8,915,458.9712,891,988.913,976,529.94
资产减值损失-183,116.54-1,181,693.63-998,577.09
资产处置收益-29,398.74-42,323.93-12,925.19
营业外支出486,039.29474,145.04-11,894.25
所得税费用1,058,495.601,101,020.5742,524.97
项目定期报告本次交易披露 的财务报告差异金额
少数股东损益-534,400.50-695,282.33-160,881.8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9,774,151.1743,077,583.763,303,432.59

1)应收票据、短期借款:根据华宏科技的会计政策,终止确认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对应减少应收票据、短期借款5,779,423.72元;2)应收账款:根据华宏科技的会计政策,补充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459,645.11元;

3)其他应收款:根据华宏科技的会计政策,补充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179,187.33元;尚未收到的政府补助款不予确认,减少136,233.00元;重分类往来款项增加10,702.72元;

4)在建工程、开发支出:重分类委外开发未完工软件项目,增加在建工程793,932.69元、减少开发支出793,932.69元;专利申请支出结转费用,减少开发支出79,514.56元;

5)商誉:根据华宏科技的会计政策,收购中杭新材可辨认净资产差异增加商誉895,297.42元;

6)少数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损益:控股子公司损益调整,相应调整合并财务报表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

7)营业收入:产品销售退回影响,增加455,584.61元;

8)营业成本:产品销售退回影响,增加366,149.12元;其他资产折旧、职工薪酬跨期等零星差异;

9)其他收益:根据华宏科技的会计政策,政府补助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增加3,976,529.94元;

10)资产减值损失:根据华宏科技的会计政策,补充计提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2,638,832.44元,其中:列入当期金额为998,577.09元,列入期初留存收益1,640,255.35元。

(3)2017年度财务数据的差异情况及主要差异说明

单位:元

项目定期报告本次交易披露 的财务报告差异金额
应收票据17,550,112.1813,550,112.18-4,000,000.00
应收账款41,813,952.6239,703,333.93-2,110,618.69
预付款项8,332,922.787,926,550.06-406,372.72
其他应收款4,367,741.40285,758.38-4,081,983.02
存货165,574,281.62165,940,430.74366,149.12
其他流动资产8,855,383.839,040,188.58184,804.75
固定资产72,522,600.3972,518,953.62-3,646.77
在建工程9,664,044.9910,294,385.92630,340.93
无形资产23,378,296.5523,343,072.69-35,223.86
开发支出679,855.49--679,855.49
商誉15,604,206.1416,499,503.56895,297.42
递延所得税资产770,590.071,016,638.51246,048.44
其他非流动资产1,027,144.311,257,144.31230,000.00
短期借款49,000,000.0045,000,000.00-4,000,000.00
应付账款36,932,405.3236,806,434.24-125,971.08
预收款项2,439,803.912,529,901.7890,097.87
应付职工薪酬3,445,494.193,724,341.19278,847.00
应交税费3,715,980.493,520,519.86-195,460.63
其他应付款10,936,449.1011,016,863.6880,414.58
递延所得税负债1,611,219.971,608,253.59-2,966.38
盈余公积8,210,986.558,209,638.06-1,348.49
未分配利润77,586,143.2272,697,470.46-4,888,672.76
营业收入515,785,339.44515,329,754.83-455,584.61
营业成本451,249,581.68451,022,783.57-226,798.11
税金及附加5,269,086.725,279,926.6210,839.90
销售费用1,455,201.881,406,545.29-48,656.59
管理费用10,349,372.5910,422,438.3373,065.74
研发费用18,424,063.2418,505,931.1081,867.86
财务费用2,075,508.652,084,148.238,639.58
其他收益30,102,067.1630,570,553.83468,486.67
资产减值损失-4,204,284.75-4,990,951.09-786,666.34
项目定期报告本次交易披露 的财务报告差异金额
营业外收入4,087,300.494,078,736.13-8,564.36
营业外支出2,858,219.402,882,752.5024,533.10
所得税费用846,592.08449,543.60-397,048.4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3,314,361.2153,005,589.57-308,771.64

1)应收票据、短期借款:根据华宏科技的会计政策,终止确认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对应减少应收票据、短期借款4,000,000.00元。2)应收账款、预收款项:补充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667,682.55元;产品销售退回影响,减少确认应收账款533,034.01元;3)其他应收款:政府补助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减少4,112,762.94元;4)存货:产品销售退回影响,增加存货366,149.12元;5)在建工程、开发支出:重分类委外开发未完工软件项目,增加在建工程、630,340.93元,减少开发支出630,340.93元;

6)商誉:根据华宏科技的会计政策,收购中杭新材可辨认净资产差异增加商誉895,297.42元;

7)营业收入:产品销售退回影响,减少455,584.61元;

8)营业成本:产品销售退回影响,减少366,149.12元;其他资产折旧、职工薪酬跨期等零星差异;

9)其他收益:政府补助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增加468,486.67元;

10)资产减值损失:根据华宏科技的会计政策,补充计提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1,640,255.35元,其中:列入当期金额为786,666.34元,列入期初留存收益853,589.01元。

2、历史沿革的差异情况

本次交易披露的鑫泰科技历史沿革与鑫泰科技挂牌期间信息披露一致,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说明鑫泰科技最近一年又一期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如是,相应情形是否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鑫泰科技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被行政处罚、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经检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稀土行业协会、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信用中国”网站等机构组织官方网站,报告期内鑫泰科技不存在被行政处罚、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三)说明鑫泰科技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终止挂牌的工作计划,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1、鑫泰科技已有明确的终止挂牌计划

鑫泰科技已于2019年10月25日召开董事会审议终止挂牌事项,并拟于2019年11月11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终止挂牌事项,并将及时履行其他相应的终止挂牌程序。

2、终止挂牌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终止挂牌所需履行的程序包括:(1)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终止挂牌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终止挂牌的书面申请、终止挂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主办券商审查意见、法律意见书等文件;(3)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申请的决定。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鑫泰科技全体股东已经出具《关于改制的承诺函》:“至迟不晚于本次交易协议生效后90日内,鑫泰科技将召开股东会审议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事项,本人承诺将在该股东会上投出赞成票,并在本次交易协议生效后90日内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同意鑫泰科技股票终止挂牌的函”。

综上所述,根据《业务指南》等相关终止挂牌规则,鑫泰科技终止挂牌主要尚需经过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已经书面承诺将在终止挂牌股东大会上投出赞成票,故终止挂牌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披露的鑫泰科技财务数据与鑫泰科技挂牌期间信息披露存在差异,主要系鑫泰科技按照华宏科技一致性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编制了本次交易披露的财务报告,更好地反应了鑫泰科技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相关差异调整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且差异调整金额和影响比例均不重大;本次交易披露的鑫泰科技历史沿革等主要信息与鑫泰科技挂牌期间信息披露一致,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报告期内鑫泰科技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被行政处罚、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3、根据《业务指南》等相关终止挂牌规则,鑫泰科技终止挂牌主要尚需经过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已经书面承诺将在终止挂牌股东大会上投出赞成票,故终止挂牌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五)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交易报告书“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一)本次交易披露的鑫泰科技财务数据、历史沿革等主要信息与鑫泰科技挂牌期间信息披露差异说明”、“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八/(四)报告期内鑫泰科技不存在被行政处罚、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和“八/(五)鑫泰科技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终止挂牌情况说明”中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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