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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宏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与交易对方刘卫华等19名自然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1

《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科技”或“公司”)拟向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科技”、“标的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亦称“鑫泰科技”)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鑫泰科技100.00%的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购买资产”);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配套融资”,与本次购买资产合称“本次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拟与交易对方刘卫华等19名自然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3、公司拟与交易对方刘卫华等19名自然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有效地解决了本次购买资产如无法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割的情况下,股份锁定期、业绩承诺与补偿等相关事项顺延的问题,有利于保障本次交易的顺利推进。

4、公司拟与交易对方刘卫华等19名自然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生效。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刘卫华等19名自然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坚民、王玉春、范永明

2019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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