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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岭南: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1

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19-89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0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性能复合金属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深圳市中金岭南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中金岭南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中金岭南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办理相关事宜。(公告编号:

2019-85)

2019年10月31日,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甲方银行账号乙方丙方
高性能复合金属材料 项目甲方1: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深汕特别合作区中金岭南新材料有限公司766672760010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中金岭南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中金岭南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乙方所辖深圳坑梓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66672760010,截止2019年10月22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性能复合金属材料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该募集资金专户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良宁、徐慧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

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留存归档,以备丙方查验。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修改

(1)本协议签订后,如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甲方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两者孰早之日解除。

此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9年11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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