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1、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股份”或“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00万股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94号文批准。
2、“宝胜股份”股票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承销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进行。
3、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市值达10,000元或以上的二级市场投资者均可参加配售申购。
投资者可申购新股数量的计算,分别依据其持有的沪市、深市上市流通 A股股票市值,投资者同时持有的沪、深两市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4、市值计算依据:《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日,即2004年7月13日(T-3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沪市或深市各种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数量乘以该种股票收盘价所得之和(包括已流通但暂时锁定的股份市值)。2004年7月14日(T-2日)由上证所和深交所发送市值对应股数和可申购数量。
5、本次发行并非上市,有关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请注意有关本次股票发行的申购时间、申购对象、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申购次数的限制以及认购量的确定。
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宝胜股份”4,500万股A股股票的有关事宜向社会公众作简要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宝胜股份”股票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该摘要已刊登在2004年7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
8、投资者在作出认购“宝胜股份”股票的决定之前,应详细阅读《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全文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及附注材料可到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办公场所查阅,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查阅(http://www.sse.com.cn)。
9、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融资进行申购。
10、本次配售简称“宝胜配售”;沪市配售代码为“737973”,深市配售代码为“003973”。
释义
除非特别提示,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如下规定含义:
宝胜股份/发行人:指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指本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股)4500万股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证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沪市:指上海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
深市:指深圳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
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级市场投资者/投资者:指在上证所或深交所开立账户的境内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招股说明书摘要》:指《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有效申购:指申购量未超过投资者按其持有的上证所或深交所已上市流通股票收盘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数量(未超过申购规定的申购上限)的申购请求
申购日/ T日:指2004年7月16日,即本次发行中参与配售的投资者通过上证所与深交所的交易系统配售本次发行的股票的日期
元:指人民币元一、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方式:宝胜股份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4500万股,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进行。
2、发行数量:宝胜股份本次 A股发行数量为4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7.80元,发行市盈率为18.57倍(按发行人2003年每股收益和2003年末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4、发行对象:于《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日即2004年7月13日( T-3日)收盘时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市值达10,000元及以上的二级市场投资者均可参加本次新股配售发行的申购。投资者同时持有的沪、深两市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投资者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不计入可申购市值,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可作为二级市场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参与申购与配售。
5、申购时间:2004年7月16日(T日)上证所和深交所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日通知办理。
6、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上证所、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
7、配售简称及代码:配售简称“宝胜配售”;上证所的配售代码为“737973”,深交所的配售代码为“003973”。
8、配售缴款时间:2004年7月21日( T+3日),即申购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中签的投资者缴纳认购新股款项。
当中签者认购资金不足时,各证券交易网点将只对其资金能够认购的部分进行配售,余者视同放弃认购,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二、配售方法
本次股票发行采取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发行方式,即利用上证所和深交所交易系统在指定的时间内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4,500万股“宝胜股份”A股股票输入其在上证所的股票发行专用帐户中,并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按7.80元/股的发行价格卖出。符合配售申购条件的投资者可在指定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或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以每股7.80元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
投资者可在指定时间内,依据其所持的沪市流通股票市值,用其在上证所开立股票帐户向上证所申购;并可同时依据其所持深市流通股票市值,用其在深交所开立的股票帐户向深交所申购。
申购结束后,由上证所和深交所的交易系统主机按各投资者2004年7月13日(T-3日)收盘实际持有的上市流通股票市值情况统计有效申购总量和申购户数。在上证所及深交所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之和确定后,按以下办法配售:
1、当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股票发行总量时,按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实际有效申购量配售,认购不足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承销协议包销;
2、当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股票发行总量时,按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实际有效申购量配售;
3、当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股票发行总量时,由上证所和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有效申购配号一个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投资者每中签一个号码可认购新股1,000股。三、申购数量的确定
1、上证所与深交所分别按照投资者于《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日即2004年7月13日(
T-3日)持有的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的收盘市值,即投资者沪市或深市股票帐户内登记在册的各已上市流通
A股股票股数乘以该日各股票收盘价格的总和,计算投资者市值对应股数和可申购数量。投资者同时持有的沪、深两市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上述用于计算市值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包括已流通但暂时被锁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战略投资者及一般法人通过配售认购的新股;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可转换债券、其它品种的流通证券及未挂牌的可流通证券;不包括已发行未上市的新股、未流通的内部职工股、转配股、国家股、法人股以及B股等其它股份。
2、投资者根据上证所和深交所确定的可申购新股数量分别进行申购。投资者每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市值达10,000元限申购新股1,000股,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申购新股的数量最低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
同时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的投资者分别依据其所持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市值,向上证所或深交所进行配售申购。
3、除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股票帐户以外,每一股票帐户可申购股票数量的上限为45,000股,且每一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若同一股票帐户多次申购,除第一次申购外其它申购均视作无效申购。
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申购,凡申购量超过按投资者持有的上证所上市流通股票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数量的部分,或申购量超过规定的申购上限的部分,为无效申购。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申购,凡申购量超过按投资者持有的深交所上市流通股票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数量的部分,或申购量超过规定的申购上限的全部申购,为无效申购。
上证所和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新股发行系统将自动剔除无效申购,只保留有效申购部分。
4、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可以其持有的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