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国家发改委向陕西省发改委出具的《企业借用外债备
案登记证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陕西省发改委”)出具的《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发改办外资备[2019]809号),国家发改委就公司境外发行债券项目备案申请批复如下:
“报来《关于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备案申请》收悉。你公司境外设立的全资特殊目的公司SPV拟境外发行不超过3亿美元(等值)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置换境内债务、项目建设并预留部分营运资金。外债本息由发行人负责偿还。对此,予以备案登记。
外债规模和登记证明自登记之日起有效期1年,过期自动失效。发行人凭本证明按规定办理外债外汇和回流结汇等相关手续。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请向我委报送发行信息。
本备案登记证明仅对企业申报外债规模予以确认,不对企业信用、资质、偿还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认定,企业不可将其用作他途。借用外债属于企业商业行为,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企业要拓展债务偿还渠道,强化风险管理措施,制定风险应急预案,规范信息披露,切实防范外债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批复的要求及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上述批复函规定的有效期内,尽快办理本次境外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