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
的核查意见上海广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电气”、“上市公司” 或“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广电电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规定,对广电电气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2018年和2019年1-6月,上市公司实现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13元/股、0.02元/股,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假设本次重组已于2018年1月1日完成,2018年和2019年1-6月,上市公司实现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14元/股和0.03元/股。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预计不会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
2、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但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防范可能出现的即期收益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制定了以下保障措施:
(1)加快对标的资产整合,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公司将加快推进标的公司
资产和公司原有资产的整合,在业务、人员、管理等各方面进行规范,以充分发挥并购的协同效应,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为使公司保障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得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审核过程中要求对本人出具的承诺进行调整的,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相关承诺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
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也承诺如下:
“1、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不得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公司/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全力支持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有关薪酬制度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案;
5、如果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公司/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
监管措施。”综上所述,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预计不会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但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防范可能出现的即期收益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
2、上市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切实可行,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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