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顺利地完成了公司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聘请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许敏、叶建芳、杨征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