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和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连同附属公司,合称为“本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中远海运集团签署2020-2022年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并批准协议上限金额、关于与上海港务集团签署2020-2022年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并批准协议上限金额、关于与青岛港签署2020-2022年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并批准协议上限金额,杨良宜、吴大卫、周忠惠、张松声的独立意见如下:
1、协议的订立和批准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规则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协议的订立有利于实现各方的资源共享及优势互补;
3、协议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按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商业条款订立,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公开、公平和合理。
(二)关于与太平船务签署2020-2022年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并批准协议上限金额,张松声董事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及回避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杨良宜、吴大卫、周忠惠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协议的订立和批准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规则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协议的订立有利于实现各方的资源共享及优势互补;
3、协议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按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商业条款订立,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公开、公平和合理。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良宜、吴大卫、周忠惠、张松声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