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房屋及停车位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继续租赁关联方山东齐鲁增塑剂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及停车位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与公司董事、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与探讨,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继续租赁关联方山东齐鲁增塑剂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及停车位事项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实现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上述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给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继续租赁关联方山东齐鲁增塑剂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及停车位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胜军 董书魁 宫本高 路 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