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房屋及停车位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就公司继续租赁关联方山东齐鲁增塑剂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及停车位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从山东齐鲁增塑剂股份有限公司继续租赁房屋及停车位的决定,是基于方便国内外客户、供应商和投资者来访,吸引更高层次的人才加盟公司、提供便利的办公条件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刘文静女士、李振平先生、孙传志先生和钟舒乔先生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的定价参考市场价格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继续租赁关联方山东齐鲁增塑剂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及停车位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胜军 董书魁 宫本高 路 莹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