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19-118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年5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54);2018年6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年6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79、2018-107);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26日、2019年8月2日、2019年8月31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4、2019-10、2019-11、2019-21、2019-28、2019-34、2019-38、2019-75、2019-79、2019-90、2019-103);2019年9月30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113,下称《2019-113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10月28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合计2086件,较《2019-113公告》新增39起。其中融资纠纷案件共计104件,较《2019-113公告》新增0起;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运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317起,较《2019-103公告》新增26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353起,较《2019-113公告》新增0起;燃料买卖案件1312起,较《2019-113公告》新增13起。所涉诉讼、仲裁案件标的金额为747.89万元。新增39起诉讼、仲裁案件中无200万元(含)以上大额合同纠纷案件。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2019年10月28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或执行的案件92件,较《2019-113公告》新增案件1件,详见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表(2019年10月1日-10月28日),除新增案件1件,其他案件为进展情况的披露。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2019年10月28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共涉及金额146.41亿元,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0月30日
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表
(2019年10月1日-10月28日)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1 | (2019)最高法民终547号 | ①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融资租赁(上诉) | |
执行 结果 | 上诉人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维持原判 |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2 | (2018)京民初202号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①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②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债卷 | 约98,297.63万元 |
执行 结果 | 裁决如下: 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债券”本金940 906 200元、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的应付未付利息42 070 107.35元,本息共计982 976 307.35元;二、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债券”逾期利息,以982 976 307.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2%计算,自2018年6日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0万元、公证费12432元、差旅费5877.42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96 382.38元。四、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22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7日内交纳)。 |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3 | (2019)桂02民初184号 |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融资租赁(调解) |
执行 结果 | 调解书,调解如下: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需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4,871,811.73元,利息1,314, 867.07元,合计26,186,678. 80元。(租金计算方式:截至2019年9月1日,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9, 871, 811.73元,违约金13,973, 534.07元。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同意使用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缴纳的保证金15,000,000.00元抵扣欠付租金,同时对已产生的违约金13,973,534.07元全部给予减免,抵扣及减免后被告尚欠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4, 871,811.73元。利息计算方式:上述尚欠租金24, 871,811.73元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9月1日止期间按照年利率6.03%计算利息,利息共计1,314,867.07元) ;二、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按照如下方式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本协议第一项款项:1.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明确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已司法冻结的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春供电分公司的应收账款13, 390,603. 91元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开具发票;2、本调解协议达成后,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原、被告各方同意在申请执行中将本案已冻结的应收账款中12, 890, 603.91元(共冻结13, 390, 603. 91元)用于冲抵本协议第一项中租金,冲抵后所剩余已冻结应收账款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全部解封。上述款项冲抵完毕后,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查封、东结等限制措施。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同意并确认,不再以任何理由对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26日后应收账款主张优先受偿权。3、本协议第一项的租金经抵扣保证金15,000,000,00元及冲抵应收账款12, 890, 603.91元后剩余租金为11,981,207.82元,该款由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年照利率6.03%,等额本息计算方式进行偿还,每半年偿还一次,共计5期。具体支付方式为: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每月15日前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 617, 008.22元。 4、上述第一项中利息1,314,867.07元, 由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2022年9月15日前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付清。 三、若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第二项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同意在原还款期限上给予三个月的还款宽限期。若任一期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按时、足额履行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对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上述所欠付租金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在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前,编号为HZLGQC-856-150008《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设备所有权归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有,如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白履行完毕上述还款义务之后,设备所有权归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六、案件受理卖166,159元,减半收取83,079.5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88,079.50元,被告于2022年9月15日前将88,079. 50元直接给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本案执行费由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4 | (2018)赣执51号之一 |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①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②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信托(执行) | |
执行 结果 | 执行裁定书,执行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8年8月8日作出的(2018)赣民初5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迪股份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凯迪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9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案件情况告知书,告知案件财产调查、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及限期提供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5 | (2019)京03执1319号 | 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融资租赁(执行) |
执行 结果 | 裁定书,裁定如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3民初4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京03民初463号民事裁定,并送达(2018)京03执保1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93%的股权。 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五千六百一十八万一千九百三十一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利息(以五百零九万四千三百三十元六角四分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十二万四千八百四十三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6 | (2019)京03执1322号 | 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①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③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4永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融资租赁(执行) |
执行 结果 | 裁定书,裁定如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3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作出(2018)京03民初462号民事裁定并送达(2018)京03执保1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查封被执行人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工业园粮食基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冻结永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现申请执行人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永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决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五千四百五十八万七千八百四十一元二角七分。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利息(以五千四百一十一万四千六百零三元零五分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十万元。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十万元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二百四十一万五千六百三十元七角四分。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二百四十一万五千六百三十元七角四分。七、评估,拍卖、变卖永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八、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永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一十二万四千八百四十三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十、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