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9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募投项目部分方案调整及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方案调整及项目延期是基于市场环境及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做出的调整,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方案调整及项目延期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方案调整及项目延期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方案调整及项目延期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三、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是因为原负责公司审计业务的团队整体转入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执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将不会影响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改聘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将该事项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吴国平 周黎安 朱天乐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