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发展的需要,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拟对上述议案涉及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序号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文件由董事长签署。 |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文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修订《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