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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31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动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则。

(二)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的原则。

(三)遵循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四)遵循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五)信息保密和防控内幕交易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股东、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树立公司的诚信度。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运作的透明度。

(五)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为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召开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设立并维护公司网站中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四)接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来访,组织咨询和交流活动。

(五)联系财经媒体,加强公司资本市场报道。

(六)加强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机构的沟通联系。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要求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分为: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四)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经营过程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资产重组、对外合作、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等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提供良好途径。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部门及各单位有义务协助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投资者来访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接待投资者调研和来访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及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接待投资者调研、来访等相关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室)在接待前应告知投资者提供调研提纲,调研提纲经董事会秘书审定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提供交流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投资者调研和来访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调研或来访。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调研、来访的询问时,应保证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语言。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的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接待来访登记记录表并形成会议记录,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为投资者的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提供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和赠送礼品。投资者考察公司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交流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应明确要求投资者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室)应认真核查投资者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如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对于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投资者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二条 在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如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暂缓接待投资者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中葛股证券〔2011〕5号)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04年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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