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经理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总会计师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总会计师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职责,形成沟通意见函提交给审计委员会。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经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中葛股证券〔2008〕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