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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31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
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以公司名义
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室)。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
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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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提前
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
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
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
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
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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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
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
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
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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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
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
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
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
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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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
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
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
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因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了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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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长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
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出席,并提
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
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
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
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
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
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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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董事会秘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应参加其举办的
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解
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管理办法(中葛股证券〔2011〕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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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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