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夏银行关于章程修订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31

A股代码:600015 A股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19—35优先股代码:360020 优先股简称:华夏优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章程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修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次修订条款对照表如下:

序号

序号现在条文修订后条文(修订格式)
1.第一条 为维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第二条 …… 本行现时持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B10811000H0001号《金融许可证》及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112001XW),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第二条 …… 本行现时持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B10811000H0001号《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008H111000001)及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112001XW),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3.第十条 ……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等。第十条 ……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等和董事会、监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统称为高级管理层。
序号现在条文修订后条文(修订格式)
4.第十一条 本行鼓励员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员工对本行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层”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行长助理等。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与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鼓励员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听取员工对本行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意见。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层”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行长助理等。
5.第十二条 本行尊重同业、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客户、员工、同业间组织及机构、中介机构、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本行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本行持续、健康地发展。本行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第十二条 本行尊重同业、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客户、员工、同业间组织及机构、中介机构、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本行应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合作,共同推动本行持续、健康地发展。本行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依法获得救济获得赔偿。
6.第十三条 本行在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关注所在营业地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本行的社会责任。第十三条 本行在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可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关注所在营业地应在社区的福利、救灾助困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方面,积极履行相应责任重视本行的社会责任。
7.第二十九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行的股票: (一)为减少本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五)赎回优先股。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得进行买卖本行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九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行的股票不得收购本行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票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行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五七)赎回优先股。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得进行买卖本行股票的活动收购本行股份。
8.第三十条 本行收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赎回优先股的方式;第三十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赎回优先股的方式;
序号现在条文修订后条文(修订格式)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9.第三十一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行依照第二十九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将不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十一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二)项规定的原因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将不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10.第三十九条 ……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本行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 本行应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第三十九条 …… 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本行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在本行的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本行应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11.第四十一条 ……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本行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本行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第四十一条 …… 本行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本行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本行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本行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序号现在条文修订后条文(修订格式)
12.第四十四条 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应在本行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第四十四条 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通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推荐董事、监事人选,监督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等途径,在本行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应在本行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13.第四十六条 本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本行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股东应维护本行的利益。存在股东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况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若股东利用其股东地位恶意妨碍本行正当经营活动或损害本行合法利益时,本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诉讼。第四十六条 本行及本行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本行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维护本行的利益。存在股东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况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若股东利用其股东地位恶意妨碍本行正当经营活动或损害本行合法利益时,本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诉讼。
14.第五十一条 …… 控股股东对本行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行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本行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的权益。第五十一条 …… 控股股东提名对本行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履行任何批准程序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行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直接或间接干预本行的正常决策程序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15.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与本行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本行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本行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本行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本行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本行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行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本行的工作。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行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本行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职能部门与本行及本行内部机构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及其下属机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本行的具体运作向本行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本行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本行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本行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行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本行的工作。
序号现在条文修订后条文(修订格式)
控股股东投入本行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本行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本行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本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本行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本行的财务、会计活动。 本行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本行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控股股东投入本行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本行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本行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本行资产。 本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尊重本行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本行的财务、会计活动。 本行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本行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16.第五十三条 本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本行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前述资料包括:本行前10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当本行股东人数多于10家时,包括全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当本行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本行股份,或本行控制权发生转移前,应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且在相关事实发生后,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第五十三条 持股达到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本行控制权变更、权益变更、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本行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本行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前述资料包括:本行前10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当本行股东人数多于10家时,包括全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当本行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本行股份,或本行控制权发生转移前,应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且在相关事实发生后,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17.第五十五条 本行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董事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五十五条 本行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董事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序号现在条文修订后条文(修订格式)
18.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上述(一)中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本行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上述(一)中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本行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19.第六十二条 本行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第六十二条 本行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0.第六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本行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第六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本行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本行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21.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权责范围;……
22.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七)回购本行股份;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七)根据本章程规定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收购本行股份事项回购本行股份; ……
23.第八十四条 ……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在董事、监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出现“控股股东”的情形时,采取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由本行另行制定。第八十四条 ……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在董事、监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出现“如本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控股股东,则股东大会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的情形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由本行另行制定。
序号现在条文修订后条文(修订格式)
24.第八十九条 …… 本行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本行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本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干预本行的经营,损害本行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本行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十九条 …… 本行与关联方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本行关联交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本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方干预本行的经营,损害本行利益。关联交易应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遵循商业原则,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等交易条件。本行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
25.第一百零一条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本行股份。第一百零一条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本行股份。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 执行董事指在本行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非执行董事指在本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指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人士。非执行董事应当依法合规地积极履行股东与本行之间的沟通职责,重点关注股东与本行关联交易情况并支持本行制定资本补充规划。
26.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本行董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为: …… (三)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本行董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为: …… (三)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保证便于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 董事任期为3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连任董事的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序号现在条文修订后条文(修订格式)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27.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本着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本行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行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行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本行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本行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本行资产为本行的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行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二)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有关规定本着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当其自身的利益与本行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董事对本行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一)除经不得违反本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同意,不得同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行利益的活动; (五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六三)不得挪用本行资金,或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本行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本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四)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谋取本应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 (八五)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佣金为己有; (九六)不得将本行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存储; (十)不得以本行资产为本行的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七)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行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序号现在条文修订后条文(修订格式)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十二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 (十三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28.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 (一)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得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 (四)认真查阅本行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本行管理处置权,不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六)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八)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九)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并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赋予的权利,以保证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得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履行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 (四三)认真查阅本行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本行管理处置权,不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六四)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本人确实无法亲自不能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七)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八)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九五)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并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29.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事项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序号现在条文修订后条文(修订格式)
30.第一百一十八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本行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第一百一十八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本行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31.第一百二十二条 除担任董事职务外,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行担任其他职务,或从事董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其他工作。第一百二十二条 除担任董事职务外,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行担任其他职务,或从事董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其他工作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行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32.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本行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护。 本行股东间或董事间发生冲突、对本行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
33.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兼任2家或2家以上商业银行的董事或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或者与本行及其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的影响。本行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 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
34.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5.第一百三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本行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本行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第一百三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本行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本行必须按法定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不完整或论证不明
序号现在条文修订后条文(修订格式)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确不充分的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本行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行及其本行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36.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由19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且应包括不少于1/3的独立董事、不少于1/4且不超过1/3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由9至19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且应包括不少于1/3的独立董事、不少于1/4且不超过1/3的高级管理人员。
37.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回购本行股票或合并(包括兼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 (三十一)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根据本章程规定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收购本行股份回购本行股票或合并(包括兼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九)决定根据本章程规定经董事会决议的收购本行股份事项; …… (三十一三十二)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行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38.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本行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本行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利益。
39.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40.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分别行使下列职责: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分别行使下列职责: (一)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
序号现在条文修订后条文(修订格式)
(一)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行经营管理目标和发展战略并报董事会审批;(2)监督、检查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况;(3)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4)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2)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3)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5)审查本行的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三)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并报董事会审批;(2)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3)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本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4)审核本行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呆账准备金提取政策;(5)审核呆账核销和年度呆账准备金提取总额;(6)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 (五)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拟定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人选的任职资格及条件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责是:(1)制定本行经营管理目标和发展战略并报董事会审批;(2)制定本行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查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并报董事会审批;(3)制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和目标,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报董事会审批;(4)监督、检查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况;(5)制定普惠金融业务的发展战略规划、基本管理制度;(6)推进本行法治建设工作;(37)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48)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2)监督及评估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内部审计工作,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3)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及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5)审查监督及评估本行的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三)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并报董事会审批;(2)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案件风险、反洗钱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3)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本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对本行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意见;(4)审核本行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呆账准备金提取政策;(5)审核呆账核销和年度呆账准备金提取总额;(6)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 (五)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拟定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人选候选人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及条件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
序号现在条文修订后条文(修订格式)
究和拟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及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研究、拟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3)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4)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行承担。和拟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及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3)研究、拟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34)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45)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本行承担。
41.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上述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依据本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及行使其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宜兼任。其中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及职责由董事会制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上述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依据本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及行使其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宜兼任。其中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审议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及职责由董事会制定,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42.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本行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本行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
43.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时应当说明理由。董事会会议对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不应实行通讯表决,且应当由董事会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有效。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时应当说明理由。董事会会议对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以及根据本章程规定经董事会决议的收购本行股份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不应实行通讯表决,且应当由董事会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有效。
44.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准确、完整。董事
序号现在条文修订后条文(修订格式)
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 ……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 ……
45.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
46.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行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勤勉尽责地办理信息披露工作,使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规范、充分。本行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本行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本行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勤勉尽责地办理信息披露工作,使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规范、充分。本行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自愿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本行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本行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47.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本行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5)本行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及(6)改进本行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行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状况,制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本行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5)本行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及(6)改进本行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序号现在条文修订后条文(修订格式)
48.第一百七十六条 ……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中第(九)、(十)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七十六条 ……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中第(八)、(九)、(十)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49.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本行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从境内外人才市场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本行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高级管理人员从境内外人才市场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50.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行应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行应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51.第一百八十九条 行长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并向社会公告。第一百八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行长的任免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并向社会公告及时披露。
52.第一百九十条 本行应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本行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第一百九十条 本行应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本行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稳定。
53.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式的重要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54.第二百零一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百零一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财务的监督和检查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55.第二百一十二条 …… 监事会对本行财务以及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第二百一十二条 …… 监事会依法检查本行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本行财务以及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序号现在条文修订后条文(修订格式)
56.第二百一十三条 监事会由11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副主席若干名,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百一十三条 监事会由7至11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副主席若干名,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57.第二百一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第二百一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其成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
58.第二百一十五条 监事有了解本行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本行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本行承担。第二百一十五条 监事有权了解本行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本行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有关费用应由本行承担。
59.第二百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本行董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二百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本行董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60.根据条款增删情况,对全文条款序号进行必要修订。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