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公司2019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2019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
曾湘泉_________ 于长春__________ 肖 微__________
陈永宏_________ 王化成__________ 杨德林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