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执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执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任执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聘任执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蒋孝安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现象;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及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蒋孝安先生为公司执行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相同。
独立董事:郝亚超、王春飞、汤庆贵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德豪润达 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执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郝亚超 王春飞 汤庆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