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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控股: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9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31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办法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各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是指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严禁公司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期权、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第四条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

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银行专项信贷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用于购买符合本条如下标准的投资产品的,可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七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证券投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参照《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公司投资分管领导在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

关证券投资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公司投资分管领导根据资金、市场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投资量。第十条公司证券投资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具体运作,拟定具体投资计划;资产财务部负责资金的汇划,安全及时入账;风险控制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评估,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只能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证券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并在证券公司设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签订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资金账户对接。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办法,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管理

(一)公司投资管理部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后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须按公司管理权限要求重新进行报批。

证券交易指令单有效期为5个交易日,资金用款申请单有效期为10个交易日;逾期须重新申请。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就是否继续持有该股票资产组合事项作出决定:

1、连续30个交易日内,该股票资产组合累计亏损达到20%;

2、持仓个股单月亏损超过30%。

(三)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员每个工作日向总裁、公司相关领导汇报资金运作和收益情况,遇到账户单日整体波动超过10%、个股出现事故紧急停牌,需第一时间汇报。第十三条新股申购的管理

(一)在操作方式上由公司资产财务部、投资管理部等职能部门专门成立新股申购运作小组自行运作。由资产财务部负责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由投资管理部负责具体的操作。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中止新股申购操作,并就是否继续申购新股事项作出决定:

1、连续三只新股上市首日的收盘价跌破发行价;

2、连续两个季度,新股申购的收益率低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三)资产财务部对申购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台账,做好申购资金使用的统计工作。

(四)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员每周以书面形式向总裁、公司相关领导汇报资金运作和收益情况。

第十四条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

(一)本制度中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指数基金、认股权证基金、债券基金、信托产品。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就是否继续持有委托理财产品事项作出决定:

1、30个交易日内,该基金累计跌幅达到10%;

2、除信托产品外,其他基金连续3个月累计收益率低于10%。

第十五条债券投资管理

(一)公司投资债券产品范围原则上限定为政府债券、上市公司及具有较大规模、实力、信誉良好的企业发行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公司债或企业债。

(二)公司投资单一企业债券产品,不得超过发行总份额的20%。

(三)公司投资债券,应加强债券投资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适度调整投资策略。

(四)债券发生违约风险,应当立即向公司报告,并及时启动风险管理预案。

第十六条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经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证券投资事宜。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证券投资的基本情况和审批情况,以及投资实施及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

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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