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0月30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将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变更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和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任瑞华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年度审计工作的安排,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公司拟将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瑞华所变更为大华所,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人民币60万元。该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瑞华所进行了事先沟通和友好协商,征得其理解和支持,瑞华所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公司董事会对瑞华所多年来的辛勤工作和良好服务表示诚挚的感谢!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
3、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
5、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
6、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 1101
7、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业务;无(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资格证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已与瑞华所进行了事先沟通,并征得其理解和支持。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所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同意变更大华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公司已于2019年10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变更大华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4、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事宜另行公告。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大华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记录、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3.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4. 公司董事会十届九次会议会议记录、决议;
5. 公司监事会十届九次会议会议记录、决议。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