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依据财政部2019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规定和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王重胜 李培根 贾洪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