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股东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考察,由张维先生、林凌先生、范永武先生、徐伟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 以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专长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经审议,我们同意上述四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考察,由郭澳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郭澳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社会兼职等情况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我们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袁天荣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 鑫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朝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