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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公告
公告日期:2003-03-25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公告
    2003年3月1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刊登公告,委托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就《经济观察报》2003年3月10日对公司的不实报道发表郑重声明。该报于2003年3月21向公司发来致歉函,并在2003年3月24日的《经济观察报》A14版发表《重要启示》向公司致歉(全文附后)。
    特此公告。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重要启事
    本报3月10日A22版刊登的《掏空中川国际,董事长金蝉脱壳》一文中,所述“丛钢将自己注册的‘赛臣公司’又与广东中科健公司分别出资500万元注册了一家凯臣投资公司。而真正由丛钢出资注册的仅赛臣投资,丛钢也仅仅出资500万元。”经核实,该表述与事实不符。
    其二、报道所述“中川国际资产不断遭到抛售”,提出“2000年4月11日,中川国际把享有广州泰康城权益的部分即1.4亿港币作价1.02亿港元卖给了GITL”等,经核实应为,中川国际公司2000年4月11日将1993年购买的香港汇康公司(泰康城系该公司投资经营项目)50%股权按照其帐面价值6500万元港币转让给GILT;同时将香港冠瑞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权益按其截止1999年底的帐面价值3700万元转让给GITL,两项资产合计转让价1.02亿港币,前述资产均系按会计准则需提取巨额坏帐准备的资产。收购方按协议于2001年6月前全额付清收购款。且冠瑞发展有限公司与汇康公司以及广州泰康城项目并无任何关联。据此推定“中川国际资产不断遭到抛售”及“掏空中川国际”不实。
    其三、中川国际原副董事长赵国珍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以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担保7150万元,纯属个人行为,报道称对赵国珍的违法行为“丛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且“开始和赵国珍研究脱身之法,很难说在违规担保的幕后,赵国珍和丛钢还有没有另外一份协议”无事实依据。
    其四、报道称“事实证明,在中川国际总共4.2亿元的对外担保中,除了赵国珍的3亿左右,其余1亿元左右的对外担保大多都是丛钢的公司。”经核,在中川国际担保总额中,其中2.0043亿系债务重组中为承担本公司逾期负债的公司提供担保;其余是对河南四通电力设备公司等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进行的担保(详见公司历次担保决议公告和200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重要事项)。中川国际对外担保其中并无“丛钢的公司”。
    其五、该文中所述“河南四通精细化工公司已占用中川国际1.6亿元”与事实不符。经核,截止2002年6月河南四通电力公司对该公司应收帐款为8563万元,2002年9月底已下降为7478万元。
    由于本报上述报道内容的失实,对中川国际公司及其高管人员丛钢先生等人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谨致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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