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听取管理层的说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延期,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此页无正文,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薛 静 | 袁 樵 | 裘益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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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