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6 证券简称:上海钢联 公告编号:2019-083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上午10:00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3日分别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了会议通知及文件。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出席人数和表决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军红先生主持,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了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通知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该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具体内容详情请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钢银电商向孙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拓展公司孙公司上海钢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银供应链”)生产经营规模,改善其资产结构,增强其自身运营能力,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银电商”)拟以自有资金40,000万元人民币向其全资子公司钢银供应链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钢银供应链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50,000万元人民币。
本议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王灿先生、姚子平先生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董事会现增补张厚林先生、郭小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简历请见附件)。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姚子平先生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董事会现增补郭小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简历请见附件)。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备查文件: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9日
附件:
1、张厚林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12月生,复旦大学工商管理(MBA)。历任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兼资金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资金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球合伙人兼高级副总裁。截至本公告日,张厚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任职要求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郭小舟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12月生,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历任美国李尔公司副总裁兼中国区总法律顾问、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亚太区高级法律顾问、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等,现任公司董事、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上海复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郭小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任职要求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