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新能源电池壳体合资项目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将促进公司应对产业升级,完善新能源产业布局;该交易是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是合理、合法的经营行为;交易各方均独立出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成立新能源电池壳体合资公司,并同意将《关于新能源电池壳体合资项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马新彦、梁毕明、马野驰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