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了解和认同,以实现公司整体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的战略管理工作。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六)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
2、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二)股东大会
1、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2、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公司网站
1、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收集并及时回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2、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公告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四)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电子信箱地址如有变更,公司应尽快公布。
2、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3、公司应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4、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五)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1、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且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2、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参加参观、座谈活动,并由专人回答提问。未经允许,现场活动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3、现场参观、座谈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由专人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六)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
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2、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七)路演
1、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2、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八)说明会
公司的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公司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九)邮寄资料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时,由董事会指派专人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临时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办法。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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