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因职务涉及的内部信息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七)公司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和公司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披露前的内容;
(二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
有关人员。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七)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保密相关制度,在信息尚未披露时,应将知情人的范围缩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
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应当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见附件一)等必要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常波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办法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二),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告知相关知情人该信息的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并将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登记入档。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办法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上述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三)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监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且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违反本
办法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第二十八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中介服务合同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责任人的处分不影响公司采取上述处理措施。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补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附件二: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附件三: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通过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现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知悉该内幕信息之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名称: )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
附件二: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注2 | 注3 | 注4 | 注5 |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名称: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267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序号 |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法定代表人签名: 报送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