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5号——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以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年报工作的要求,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年度审计工作开始之前,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可以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之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 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 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第六条 若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独立董事发出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的,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本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除本规程明确的事项外,独立董事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其作为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所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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