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前款所称会计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如在其它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兼任的公司不得超过四家,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
4、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7、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9、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告。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议的,或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三条 除出现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
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下列特别职权:
1、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1-5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6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重大事项;
7、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应当是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3、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4、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5、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股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其他涉嫌违反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每年到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披露。
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2、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3、现场检查情况;
4、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5、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二十四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与该等事项有关的完整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对于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获得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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