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
根据公司与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签署的《盈利承诺补偿协议》,公司于2018年末将预计应收上述5家股东的7.57亿元业绩承诺补偿款计入“其他应收款”。截止2019年5月24日,上述5家股东的业绩补偿承诺已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完毕。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2.关于对外担保
截止2019年9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403.63万元。1998年12月,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
司在世界银行贷款49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403.63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为其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公司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提供了反担保。2014年,公司与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和宁夏贺兰山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原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划分协议》和《关于变更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协议》,收回宁夏贺兰山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近郊、南环高速南侧、植兴公路南北两侧国营银川林场(原广夏三号基地)约6,212亩土地的使用权,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世界银行的贷款由公司自行处理,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若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将按2011年12月8日银川中院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确定的债务清偿比例进行清偿。报告期内,此笔担保的状况未发生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新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换届选举董事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提名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具有提名资格,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并已征得提名人李广林、陈存兵、杨进川、张丽宁、韩鹏飞、薄其明书面同意,相关董事会审议程序亦合
法、有效;
2. 李广林、陈存兵、杨进川、张丽宁、韩鹏飞、薄其明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和职业素养;
3. 李广林、陈存兵、杨进川、张丽宁、韩鹏飞、薄其明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亦不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形;
4.未发现李广林、陈存兵、杨进川、张丽宁、韩鹏飞、薄其明存在其他影响其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李广林、陈存兵、杨进川、张丽宁、韩鹏飞、薄其明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 提名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提名资格,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张文君、吴春芳、徐孔涛书面同意,相关董事会审议程序亦合法有效;
2.张文君、吴春芳、徐孔涛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张文君、吴春芳接受过证券及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业务培训,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证书;徐孔涛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3.张文君、吴春芳、徐孔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 张文君、吴春芳、徐孔涛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5. 张文君、吴春芳、徐孔涛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不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形,亦不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张文君、吴春芳、徐孔涛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董事会调整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本次调整仅限于交易额度的调整,不涉及关联方的增减,也不涉及交易内容、定价政策及依据、结算方式的调整,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子公司进行清算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清算,宁夏金色枸杞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因停业多年、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减少公司和股东的损失。董事会审议本事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消除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消除的说明》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消除的专项说明》,认为《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消除的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该说明无异议。
独立董事:罗立邦 吴春芳 赵恩慧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