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消除的说明2019年4月25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针对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公司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尽一切努力消除相关事项给公司及投资者带来的影响。截止本说明出具之日,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消除,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信永中和会计师保留意见的主要内容
西部创业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古物流)于2017年7月7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给大古物流出具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宁东国税稽检通一[2017]3号)提出,大古物流在2016年10月份开展煤炭贸易过程中,接受北京美隆康元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4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涉嫌虚开,发票金额合计5,247.66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
762.48万元。目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检查完毕,已移交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法定程序对检查数据进行审理。由于涉及多个单位,涉案金额较大。截止审计报告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了其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仍然未能获取
西部创业公司关于此事项会计处理和披露是否恰当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无法确定与该事项有关的其他信息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二、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消除的说明2017年7月,在获悉大古物流涉嫌收受业务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接受税务部门检查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及时发布风险提示性公告,责成大古物流对原煤贸易情况进行自查并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工作,跟进税务检查的进展情况;要求大古物流对原煤贸易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严肃整改,同时加大了对子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力度。2019年7月3日,大古物流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于2019年7月17日出席听证会,就涉税事项进行陈述、申辩,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2019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就大古物流涉税事项做出税务处理决定:
大古物流取得的36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6,063.93万元,追缴大古物流增值税6,063.93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4.48万元、教育费附加303.20万元,加收滞纳金(截止2019年9月30日预计为3,650.12万元),并移交司法机关。
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1期)》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大古物流按照《税务处理决定
书》补缴税款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大古物流已对需要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进行了会计处理,核减第三季度净利润10,441.72万元。
综上,2018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消除。特此说明。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