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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30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10月28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时,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条 缩略语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门及所管分公司、子公司、筹建处以下简称“公司各部门、所管各单位”。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

5.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专职董监事办公室)简称“资本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在本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网站:《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

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

人;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总经理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资本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登记入档事宜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报资本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一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通知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全程参与,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并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四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五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吉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及时记录重要信息,并在通知公司相关事项时将知情人档案一并抄送。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登记流程

(一)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内部报告程序及流程(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资本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资本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吉林省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二)公司应对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实行严格的审查和登记备案制度,由董事会负责统一的领导和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管理。公司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的审查程序:

1.公司各部门根据外部使用人需要,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内幕信息使用申请,明确所需提供的内幕信息范围和内容,接触内幕信息的所有人员名单以及身份信息;

2.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对向外部使用人提供内幕信息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同意后方可向外部使用人提供内幕信息。如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还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3.公司资本部负责对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的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建立登记档案。应登记外部使用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所要求的身份证明信息;还需登记向其提供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容,提供的时间,并由外部使用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属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交易日内向吉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三章 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管理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部门为资本部。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座谈会、分析会议、接受投资者及媒体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

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如进行商务谈判、办理贷款等事项)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所管各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资本部,按照公司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等材料,由公司资本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3年。

第三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三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三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措施:

(一)实行项目制管理,即指定相关工作人员组成项目组,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研究、审核、请示、协调和信息传递工作,直接对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组成员名单送公司资本部备案;

(二)建立保密承诺制度,任何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均应签订《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2),承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规范内幕信息传递,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文件、资料不执行一般公文流转程序,按照“点对点”原则传递,公司内部仅限于项目组成员之间,对外必须装入加密信封直送指定接收人;

(四)加强涉密文件管理,建立涉密文件签收、保存、回收和销毁制度,由项目组指定人员负责发放、回收、保存和销毁涉密文件;

日常工作中,涉及内幕信息的纸质文件以及储存涉密电子文档的磁盘必须保存在加锁的文件柜中,储存涉密电子文档的电脑必须设置开机密码。第三十五条 保密义务和期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保密期限自其获取该信息之日起、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止。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吉林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定期进行自查(内幕信息公开后10日内查询一次,之后每三个月查询一次),并将自查结果报送吉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吉林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第四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1: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公司简称:吉电股份 公司代码:000875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名称内幕信息知情人 身份证号/企业代码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账户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获取渠道信息公开披露情况
注2注3注4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注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附件2: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一、本承诺书所指保密信息的范围是指承诺人获知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尚未依法公开披露的各类公司重大事项内幕信息。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承诺人郑重承诺:严格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其他有关内幕信

息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

(一)本人承诺对公司××××××事项内幕信息保密;

(二)在该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向未经批准的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传播该信息;

(三)严格按规定传递、保存和销毁相关涉密文档,如因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扩散;

(四)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不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承诺人保密义务期限:自本人获知相关内幕信息之日起、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止。

四、承诺人在保密义务期限内因主观或者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的,或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愿意接受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

五、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公司归档保存,一份由承诺人持有。

承诺人:

日 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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