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情况,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国家电投集团当雄能源有限公司工行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一)关联交易事项的内容
1.国家电投集团当雄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当雄能源公司”)是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或“公司”,持股49%)与国家电投集团西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能源公司”,持股51%)共同出资设立的,负责开发建设国家电投当雄10兆瓦牧光互补并网光伏发电项目。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降低融资成本,拟向工行自治区分行申请“项目贷款+营运期贷款”7,900万元(基建期利率为2.9%,营运期利率为2.35%,期限15年),该笔贷款需由吉电股份和西藏能源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和股权质押。
2.国家电投集团西藏能源有限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的全资子公司,与
公司同受国家电投控制,构成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构成关联交易。
(二)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独立董事认为:
1.程序合法性
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符合法定的人数,本次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国家电投集团当雄能源有限公司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周博潇先生和何宏伟先生履行了回避义务,7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决议有效。
2.交易的必要性
被担保人尚未投产运营,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降低财务费用,利用股东优势融资贷款来缓解经营压力,需由公司和另一股东方同时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3.交易的影响
被担保公司经营情况稳定,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本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2019年发布的《关于修
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